第一章 清水江流域的苗族与地方政府
第一节 苗疆开辟与文化冲突
清代“开辟苗疆”以前,黔东南以雷公山为中心及其清水江与都柳江流域的部分地区,仍属于所谓“生苗”区。虽然历代政府实行各种名义上“土流”制度的象征统治,但由于各种实力的消长与差异,也是时立时废,仅仅停留在空间上的虚拟政治归属,实际上这里是一个自主自立的社会文化实体。一直持续到雍正朝武力开辟苗疆之后,这种状况才有所改变。平定苗疆,设置“新疆六厅”即八寨厅、古州厅、都江厅、清江厅、丹江厅及台拱厅,此地的人们才正式成为清王朝的“版图之人”。
何以“开辟苗疆”?当时清朝处于鼎盛时期,急切处理前朝遗留问题,“改土归流”便提上议事日程,“开辟苗疆”是作为“改土归流”的组成部分而展开的。事实上,黔东南虽然有些名义上的小土司,但在地方上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力,可以说他们不是“改土归流”的对象,且大部分地区无土可改。然而,清统治者认为“贵州土司向无钳束群苗之责,苗患甚于土司”,“非用大兵不可”(《雍正朱批谕旨》第25册),“苗疆用兵,乃目前第一要务”,遂以武力新辟苗疆。因为苗疆横亘于湘、黔、粤之间,“周回二千余里,均系生苗盘踞,寨大人众,军器繁多,其巢穴又贴近内地。在平时商民被其扰……诚恐一旦豕突鴟张,则全黔可虑”;“黔省故多苗……皆生苗地……广袤二三千里,户口十余万,不隶版图,不奉约束……官民自黔之黔,自黔之楚,之粤,皆迂道远行,不得取直道由苗地过。内地奸民犯法,捕之急,则窜入苗地,无敢过而问者……”;“镇远清水江者,沅水上游也,下通湖广,上达黔、粤,而生苗据其上游……沿岸数百里,皆其巢窟……隔于诸苗,不能向化,三省中梗。”于是这块地广人众的化外之域,俨然成为国中之国,也便成了朝廷想象的敌人。清政府无论出于长远利益还是近期利益考虑,都必须“开通黔湘、黔粤通道……将所谓化外之地,纳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统治,或委派外来军官去担任当地的‘土官’直接管辖,以增租赋,打通交通,以靖地方……”。把苗疆内地化、纳入统治秩序,才是朝廷政治、经济、文化目标的出发点与归属点。
然而开辟苗疆并非一帆风顺,朝廷从对苗疆开辟与放弃之争,到剿抚之策的论辩,从实行“编户齐民,按亩征科”,到“蠲免钱粮”,又到“纳粮附籍”,从强制执行帝国法律,到按照“苗例”管理苗疆,都可以看到其摇摆不定与步步深入,帝国与苗疆几经反复的磨合。这种双方磨合都是在一定的实力基础上进行的,开辟苗疆是清政府在改土归流中遇到的一块最硬的骨头之一,因此决策者们不得不三思而行,最后主战派还是占了上风。自雍正六年(1728)张广泗“征讨”八寨开始,至雍正十一年(1733)哈元生“平定”高坡为止,历时六年。雍正十三年(1735),苗民在包利、红银的领导下掀起反抗斗争,鲜血再次渗透了苗疆,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承诺“永免新疆六厅粮赋”,内部事务按“苗例”执行。
准确地说,清政府对苗疆腹地黔东南的行动不是“改土归流”,而是开疆辟土建立新制。因为土司从来都是归属于国家管理的,至少名义上是这样。而所谓“生苗”区土流均不能治理,是“各自为政”自我管理与自我归属,不是“版图之人”。与“改土归流”的结果刚好相反,开辟苗疆后还要启用一批低等级的苗官,如“苗民中随征有功者”,给予土千总、土把总、土通事、土舍“世袭土职”,习惯上一般也称为土司。还有一部分是非苗族的小土司。这样一来,“改土归流”变成了“土流合治”,反而造就了一大批小小的“土司”。但必须看到清政府政策的灵活性,不如此就不能有效地把该区域整合于国家体系之中。
历史的过程,总是与一些关键事件相联系。雍正十年(1732),苗族反对清政府在台拱筑城驻兵,以台拱西门外的墨引、桃赖等寨为首,串联组织了上、下九股河沿岸和高坡等地共一百多个苗寨,按照苗族传统传递木刻相互知会,杀牛议榔起事,宰了清廷令官,攻破屯讯。清政府先后调集数万兵力剿灭起事的苗民,终于在雍正十一年(1733)后期在台拱筑城设讯,驻兵四千余人。雍正十三年(1735)战事又起,包利、红银组织苗民推翻清朝地方政权,数十万人参与了这次战争。苗民攻占的地域远远超越了“新疆六厅”所控制的范围。清政府先后组织七省兵力镇压,据不完全统计在这场战争中丧生的苗民“不下三十万人”,发配为奴的一万三千六百余人,还有不少人被迫迁徙他乡。事实上,开辟苗疆历时八年之久。
苗族坚定的武装抵抗,除了官兵的极度政治压迫、文化歧视、人格侮辱之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草菅人命与经济掠夺。贵州学政邹一桂据实上奏说:“查黔省苗多民少,一应劳苦之事,皆出于苗。任田畴之耕种者苗也。应官府之徭役者苗也,当民间之佣作者苗也,充富豪之奴婢者苗也。凡肩挑背负,手胼足胝之事,皆苗民而为之,而军民安享其逸……苗民数十年血恳之田,遂为绅衿所有。故黔省以霸占苗田而结讼者,比比而是……至于苗疆汛兵,看守出入要路。凡苗民负货经过者,多短价勒买。稍不从命,即殴辱拴锁……兵丁如此,衙役可知,此兵役欺压苗民之积习也。至于城市屯堡居民于贸易之间……以苗物为应贱。苗民无可奈何,只得依价贱卖……故贵州市语有无苗不富之说……今贵州之人以犬马待苗,又从而鱼肉之,是以为理之当然。”作为镇压苗民的刽子手贵州巡抚张广泗也不得不承认:“苗民既衣食无赖,又兼役使鞭笞,百般凌虐,彼既不乐其生,又何畏于死。既无畏于死,又将何所顾忌而不嚣然四起。”平定苗疆后,曾任贵州布政使杨名时也难以忘却当时官兵惨无人道与苗人悲壮抗击的情形,“就抚熟苗,又被武臣惨戮,甚至卖其妻女,以入私囊。其脱逃者,归告徒党,贼志益坚,人怀必死,多手刃妻女,然后抗拒官兵,以致锋不可当,败衄屡告,百姓流离死徙,不可胜计”。
在这种情形之下,清政府不得不规定:以后“苗族内部纠纷按‘苗例’由族内自行解决,官府不再干涉;宣布永免‘新设六厅’粮赋;禁止官兵进入苗寨苛扰,不准擅派民夫;并限制奸商剥削和‘严禁贩卖苗人子女’”。这些措施一度缓解了苗族社会与官府的矛盾。
晚清以来,国内外矛盾加剧,时局动荡,清政府不仅永免粮赋的承诺难以兑现,而且新的税捐供役不断增加,许多苗民卖掉房屋土地,甚至挖掘祖坟取出葬银都难以抵消沉重的款税(韩超《苗变纪事》),供役过多过重严重影响苗族人民的正常生活与生产。对无力缴纳粮赋的,官兵抓人,没收家产,杀人烧屋,稍有不满者,就被“指为叛党,或诬为谋逆,破产者有之,横遭杀戮者有之”(石赞清《奏陈剿抚黔匪八条折》)。台拱厅同知张礼度所关押的苗民“狱为之满”(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22)。
在这种情况下,张秀眉于咸丰五年(1855)三月十五日召集苗疆群雄在台拱掌梅尼杀牛议榔起事。战事一起,“千里苗疆,莫不响应”(韩超《苗变纪事》)。战争从开始到结束一共持续了二十余年,苗族义军不仅席卷贵州全境,而且“进击湘西,连破麻阳、沅州、晃州、黔阳、会同、靖州等城”,贵州周边省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民国《贵州通志·前事志》25)。此次战争时间之长为世之罕见,规模之大、范围之广、反抗之强烈超过以往任何一次苗民的武装反抗运动,因战争而死亡的人数远远超过百万之多,就连湖南巡抚王文韶也无不感叹:“古今以来,苗疆构祸连兵,未有若斯之烈者。”最终造成国家对该地区的控制长时段悬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