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苗族与晚清地方政府的长期磨合
“生苗”区被纳入清王朝版图后,设立保甲制度,筑城设堡,实施“义学”的“向化”训导等措施来保障“王法”的有效运作。为了加大对苗疆的监控力度,到乾隆二年(1737),续建凯里、鸡讲、柳罗、朗洞等讯,绿营军增到一万五千名,又建屯堡一百零九座,安置屯军八千九百三十九户,连同家属四万余人,在新疆六厅占田五十三万六千三百四十石。这还不计六厅之外的苗区,如果计算占田数将会更大。而且“屯田皆膏腴”,“其田之上者,尽属屯军”。清政府以防新疆失控,直到鸦片战争时,仍然在黔东南遍布驻兵筑碉,共计43营,22000人,占贵州驻防绿营军力的86%。雍正年间及乾隆初年,曾令苗民改装,编户口时令所谓“熟苗”填报汉籍,“生苗”改汉姓。在有的地区实行“汉三苗一”的编户比例,目的是“以汉制苗”,“以汉化苗”,鼓励苗汉通婚,但又害怕“苗以民为耳目,民以苗为巢窟”,忽又禁止苗汉通婚。“永不加赋”不过是王朝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权宜之计,到了乾隆中后期,逐渐出现了“赋外加赋”“差外加差”的情况。赋差的不断增加成了苗族地区的沉重负担。在苗区建立严格的行政组织控制,编户口、设保甲:以十户为一牌,立一牌头;十牌为一甲,立以甲长;十甲为一保,立一保正;有的地方是十户立一头人,十头人立一寨长。实行“联保联坐”,“逐村清理,逐户稽查”,“一家被盗,全村干连,保甲长不能觉察,左邻右舍不能救护,各皆酌罚,无所逃罪”。保甲制度的建立,试图从根本上破坏苗族原有的村寨、鼓社与合榔(合款)组织,使之不再起到更大范围的社会管理作用。此外,在苗疆设立一些书院、学馆、义学,但不久数量减少,而且大多设在汉民聚居的城镇里,仅有少数苗族富家子弟才能进学。“向化”的效果一直甚微,一直到1949年,99%以上的苗族还是汉文盲。
在历史上,面对强大的武装镇压,苗族的武装反抗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开辟苗疆遭遇的反抗尤为激烈,清政府为了缓和矛盾不得不规定“若苗与苗非聚众而自相杀伤偷盗,苗人愿照苗例完结者,免其相验解审”,“一切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清高宗实录》卷139)。清朝的法律更加明确地规定:“苗人与苗人相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之以官法,以滋扰累”(《大清律例》卷37),“苗夷犯死罪,按律定拟题结,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其自相诉讼之事,照苗例断结,不必绳之以官法”(《大清会典》卷53)。此外,还“宣布永免‘新设六厅’粮赋;禁止官兵进入苗寨苛扰,不准擅派民夫;并限制奸商剥削和‘严禁贩卖苗人子女’”。这些措施一度缓解了苗族社会与官府的矛盾。
苗族与清廷的协商与磨合,并不总是血与火的方式,还有其他的巧妙方法。嘉庆年间,地处清水江边现属施秉县的六合,不仅是水运通道的一个重要关口,同时也是重要的陆路驿站之一。执行公务的人员对沿途百姓的敲诈勒索已经成了“驿站积弊”,清政府担忧苗民借此再次起事,不得不下达一些通告约束胡作非为的公务人员。然而通告往往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苗民就通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式反抗贪官污吏。如地方头人刘再贵等商议把文告勒于石上,置于庙旁,昭示路人作为抵制各种滥索乱派的依据。类似的如光绪年间现属剑河县的翁座、老寨、大平的寨民,难以忍受苛捐杂税,把贵州巡抚曾壁光的《善后十三条》刻石立于翁座寨侧,取名《例定千秋》碑。如此,一方面让官方看看他们自己怎样说,又是怎样做的,苗民利用官方颁发条例与道德的力量去约束官员;另一方面苗民还利用这些条例作为上访的依据,据理抗争,争取合法利益。然而由于官僚体制越来越腐败,合法的斗争已经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道光二十九年(1849),台拱厅的革一苗民在其领袖保禾领导下率先反抗官府违反乾隆“永不加赋”的训谕开征粮赋,结果镇远知府胡林翼杀戮苗民千余人,保禾被监押,在贵阳就义。类似事件的多次发生,导致苗疆与朝廷的正常对话受到阻碍,迫使苗民不得不采取更加激烈的表达方式,最终爆发了1855年张秀眉领导的持续二十余年的震撼全国的武装运动,迫使国家权力对该地区的长期悬置。
历史上的官僚与文人,总是把“三十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作为苗族的本性来描述,这种“反叛规律”显然只是根据历史上的“苗反”事件的时间间隔归纳出来,缺乏深入的内在原因分析。事实上,这种“反叛”与朝廷的官僚制度的周期性腐败不无关系。帝国之初往往轻徭薄赋,而一旦认为江山稳固,便开始作威作福,大肆盘剥,置百姓死活于不顾。于是官民之间的对话渠道被切断,民间成了积怨的社区,只要点燃星星之火,便可成为燎原之势。如张秀眉的起事由许多民族共同参与,并非只有“苗性”使然的苗族。可见王朝周期性的制度腐败是其内在原因,而苗族“三十年一小反,六十年一大反”只是外表特征而已。
我们还必须看到,在苗疆与国家的多重对话过程中,苗疆的自我整合能力在不断地减弱,乃至于有的事件按“苗例”也难以执行,转而依靠政府来处理。也就是说,地方政权逐步得到苗族社会的认可,政府也在处理类似事件之中渐渐树立了权威。
清水江畔流传着这样一个故事。
住在山里的苗人有一次狩猎,打伤了一头几百斤的大野猪,他们追了好几天。最后一天,他们追逐这只野猪来到了清水江边,人与猪都已经筋疲力尽。江岸上是拿着武器的一群猎人,野猪陆路逃遁已无可能,为了活命只有冒险渡江。而高山的猎人不习水性,只能站在岸边急得直跺脚、干吆喝。他们的行为引起了江边苗人的注意,便过来看个究竟。高山人指着江面把追赶猎物的事急急地说了一番。几个江边人立刻跃入清水江去捉拿野猪。只见他们箭一般地靠近野猪,野猪也拼命泅渡,速度也非常快。也许这几天猪太累了,最后还是被江边人抓住了脚,死劲往江底拉。人与猪的拼搏,吸引了岸边围观的人们呐喊、喝彩。野猪闭气呛水过多而死,那几个“水上高手”带着胜利的喜悦,推拉着野猪上了岸。“战利品”是得到了,然而它属于谁的,如何瓜分,高山人与江边人发生了争执。
江边人:这野猪是我们在水里抓住的,我们要抬走。
高山人:野猪是我们在山上打伤的,我们要抬走。
江边人:没有我们,你们是抓不住野猪的。
高山人:没有我们,你们也是抓不住野猪的。野猪是山里的,我们打伤它,追赶它,它才跑到水里。
江边人:山上的野猪是你们的,水里的野猪是我们的。
高山人:水里生猪?不信。你们再到水里抓一只野猪给我们看看?
双方争论不休。
双方的寨老、理老都到场说理论辩。按照苗族的习惯法,打猎是见者有份的,甚至是跟着打猎的狗都还要分到一份。看来谁要独占是不可能的,因为两边都出了力,余下的就是如何分了。
江边人:要分就平均分,连猪头也得平均分。
高山人:猪头是我们的,余下平均分。
现在问题集中在猪头的分配,是平均分,还是归一方所有。
动物的头在苗族文化里,具有象征的意义。在宴席上鸡头是属于老人的,尽管他可以不吃,但必须敬奉给他。而猎物的头属于首功者所有,是谁先射杀猎物致死,谁就应该得到猎物的头。谁得到猎物的头,谁在社区里就有了更好的声誉和地位,并且猎物的头还象征着吉祥,意味着以后打猎时还会有所收获,并且武器只会打着猎物,不会误伤自己与围猎的同伴。这就是双方非要分野猪头的原因。问题出在猎物的获得不是由一批人,而是由不同社区的两批人共同捕获。这些寨老、理老出于维护各自的社区荣誉,虽然都根据习惯法评理,但各执一词,很难有统一意见。在过去有跨社区的大理老,但是此事发生在清代晚期,跨社区的大理老不复存在,因此双方协议给官府裁断。结果官府还是按照“苗例”执行,高山人得到了野猪头,其余部分平分。但从此高山人、江边人之间的怨愤增多,高山人认为江边人霸道、狡诈,江边人认为高山人粗鲁、不讲道理,双方互相瞧不起。
故事的本意在于表述江边人与高山人的差异与关系,却透露出地方政府权力在苗族社会中树立起自己的威信过程,就是按“苗例”执行,也得要政府认可。政府在苗族不同社区之间已经是最高、最终的裁决者,取代了苗族原有的最高审判——跨社区的方老、理老裁决及其神判,即政府取代了苗族社会跨地区的权力及其司法终审之神——神判的位置。但一些小地方或几个村寨,寨老的权威、理老的权力、习惯法的执行仍然维护着社会的秩序与生产生活各个方面,还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总之,清水江流域的苗区从无政府管制到政府的强行介入,从乾隆时期的“苗民风俗与内地百姓迥异,嗣后苗众一切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必绳以官法”,到苗族内部无法处理的跨地区事件要求“绳以官法”。事实上,地方政府成了该地区的最大、最权威的“方老”和“理老”,执掌着最终、最高的裁判与制裁的权力。
但还必须看到,清廷虽然以武力开辟了黔东南苗疆,因这一地区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皆不同于内地,单靠流官来对苗族进行有效的统治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清廷不得已“以苗制治苗”,遴选熟悉苗疆事务,征苗有功的人员,以及地方的权威人士,担任土弁等职务,乃至较为高级的官员,以维护和巩固对苗疆的统治。这些进入统治阶层的人员,自然有不少的苗人。代表性人物如台拱厅、八寨厅的马登科、潘老马、张文魁等,都拥有自己的地方武装。
无论如何,清廷的官僚体制接纳了一批苗族的精英分子,共同管理苗族地区,造就了一个基层权力阶层。清廷与苗族社会之间互相磨合,清廷地方政府进入了苗族社会,苗族社会的部分精英也由此进入了地方一定范围的管理阶层,他们结成了一个不能分割的社会有机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