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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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处理

根据《公约》有关条款以及禁化武组织执理会的决定、199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和201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2012年4月29日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规定,中国继续推动并协助日本政府开展处理日遗化武相关工作。

中方作为领土国,本着建设性姿态,为推动处理日遗化武问题做了大量努力,承担着巨大的政治、社会压力,包括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日遗化武等,最大限度显示了灵活与合作。令人遗憾的是,日方在2016年7月的执理会第82届会议上明确表示,无法按照执理会第67届会议通过的决定完成2016年日遗化武销毁阶段性目标。这是日方继2007年、2012年后,使日遗化武销毁第三度逾期。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敦促日方尽快在2016年年底前就后续销毁计划与中方达成一致,并要求执理会继续关注中日双方就销毁计划磋商的进展。

日遗化武销毁情况。2016年,中方监督、协助日方继续实施了哈尔巴岭日遗化武销毁作业和石家庄市日遗化武移动式销毁作业,全年共销毁日遗化武6384枚(件),其中哈尔巴岭销毁6118枚(件),石家庄市销毁266枚(件)。

日遗化武挖掘回收与确认调查工作。2016年,中方监督、协助日方对太原市、敦化市、珲春市、佳木斯市、尚志市、石家庄市、肥城市、南宁市和防城港市等地新发现或保管的疑似日遗化武进行了8次挖掘回收和确认调查作业,共确认并回收日遗化武294枚(件)。

日遗化武运输工作。2016年5月15日至6月1日,经中日双方商定,中方组织将山西省太原托管库存放的222枚日遗化武非引信炮弹安全顺利运至石家庄托管库。2016年8月23日,日方委托中方将暂存于山西省寿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内的79件共2004.9千克的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污染物运至太原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2016年9月,中方将吉林省珲春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内的326枚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及21件共298.2千克污染物运至龙井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2016年11月19~27日,中方将暂存于辽宁省大连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临时托管库内的8件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散装黄剂桶3件、不明毒剂桶5件)及5件共41.75千克的污染物运至沈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托管库保管,并通报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