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佳木斯市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作用的思考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佳木斯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以及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的作用。该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继成立,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调解先行、提高组织保障等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先行
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再局限于社区群众常见的婚姻家庭、邻里、赡养、土地等矛盾纠纷,而是日趋多元化、复杂化。如何适应新常态,应对新挑战,迫切要求我们深入地探索与实践。
一、佳木斯市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严守原则,抓调解
佳木斯市现有人民调解组织1099个,人民调解员3383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5个。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本着“有理的认真解决,无理的灵活解决,违法的依法处理,一时解决不了的做好稳控”的原则,“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方针,“乡(镇)不漏村(居)、村不漏组、组不漏户”的要求,将排查调处纠纷工作常态化,信息反馈动态化。自2013年以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9297件,调解成功18479件,成功率达95.8%。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促一方发展的政治责任,有力维护了我市的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配强队伍,促调解
佳木斯市狠抓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工程,着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一是邀请普法讲师团巡回义务培训。利用村(社区)换届之机,市司法局特邀普法讲师团成员深入基层进行巡回义务培训,为广大村级人民调解员讲授《人民调解知识》《普法业务知识》及《“三农”维权知识》,全市共967名村级人员调解员参加了培训。二是组织人民调解员法院观摩庭审。组织城区社区调解主任近50人分别在东风区法院、前进区法院、郊区法院参加了观摩庭审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庭审的事实陈述、举证质证以及现场辩论经过,进一步熟悉法庭式调解模式,从而达到“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以审促调”的效果。三是举办人民调解员法律知识竞赛。通过竞赛挖掘出一批优秀调解人才,有效发挥了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达到了以赛促学、以学促用的效果。四是注重典型示范引领作用。2014年,佳木斯市司法局举行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先进事迹报告会,由荣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先进个人、全省政法战线先进个人、全省首届“十大法治人物”提名奖的桦南县石头河子司法所所长刚金仆同志做先进事迹报告。通过榜样的力量打造精神高地,以身边有形的正能量和鲜活的价值观感召教育身边的人,在学习典型事例的过程中有所感、有所悟、有所获,激发司法行政干警看齐典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完善,队伍建设的加强,调解成功率也显著提高。2014年,全市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5098件,调解成功4894件;2015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4967件,调解成功4791件;2016年,排查调处纠纷3768件,调解成功3685件。由此可见,调解民间纠纷数量逐年递减,人民调解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顺势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这是《人民调解法》赋予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地位后,党的纲领性文件首次对其提出的工作要求。
近年来,佳木斯市积极拓展人民调解组织领域。2015年12月8日,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佳木斯市综治办、中级人民法院、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签发的文件精神,成立了佳木斯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是独立于患方、医方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外的第三方调解平台,是该市积极探索有效化解医患矛盾、达到双向维权、实现社会和谐目标而建立的一种专业性、群众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省内首家通过政府推动与市运作相结合,人民调解机制与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成立为该市拓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领域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2016年,该市在医调委成立的基础上,相继成立了物业、道路交通、劳动人事、保险四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市司法局牵头,各城区司法局与各调委会建立联席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群众工作能力突出、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司法助理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便利、有效、快捷的法律服务。2016年8月,由市司法局牵头,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对接协调会,就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有效业务指导的基础上,如何实现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资源与物业纠纷调解工作精准对接这一问题进行交流探讨,自此,我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相继成立,及时有效地化解了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出现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随着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有效缓解就医难、看病贵等矛盾的同时,也出现了医患纠纷多、处理难度大、化解成本高等突出问题,给社会带来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佳木斯市委、市政府顺应形势,成立了黑龙江省内第一家以调赔结合为主要目的的医患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佳木斯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收到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医疗纠纷189件,已调解处理纠纷161件,调解未成功导入司法诉讼3件,调解成功156件,调解成功率达97%。经调解,因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患方放弃赔偿要求,医疗机构零赔付有14件,医患双方对所调赔结果均表示满意,调解协议反悔率为零。实践证明,探索实行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当下解决医患之间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尝试。
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下发挥着独特作用,因其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于为人民群众所接受。人民调解也因其具有主动性、广泛性、便捷、高效、及时等优势,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人民调解的主动性能够促使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机构设置可以说是星罗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这样的广泛性更利于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近、及时地化解民间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国家财政的负担。如此简捷、及时和经济的调解方式还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弥补行政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的情况,将法与情融合在调解过程中,使法的实施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
三、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建立网格化调解
基层政权重在基层,直接面对群众是基层政权组织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处于“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的位置,是连接国家与群众的桥梁与纽带,发挥着重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格化建设,可畅通民众诉求渠道,确保人民调解规范化运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组织能分类整合各县市区的各类调解资源,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司法所与各网格之间的业务指导联系和矛盾调处机制,发挥“网格员”作为基层一线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作用,动静结合推动矛盾纠纷化解。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员多数为兼职调解员,由于专业知识和法律政策水平的限制,再加上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注于大量、复杂纠纷的调解,已无法满足当前人民调解工作的需求。网格化调解体系的建设要完善覆盖全域、专兼结合、细化专业的人员配置,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专职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与业务水平较高,并具有相关专业的优势,能够更好地处理矛盾纠纷案件,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量,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二)让调解先行,重视前置程序
一般的纠纷允许直接起诉,没有前置程序,但是有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这类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不服仲裁才能起诉。仲裁程序前置的设定,使劳动争议案件既能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还起到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的作用。再比如道路交通案件,人民调解已逐步成为解决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途径,诉前调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纠纷矛盾的压力,给事故当事人提供了化解矛盾、合理解决的新渠道,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简单快捷,同时也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在实践过程中,诉前调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诉讼爆炸与司法资源紧缺的状态,受到了基层法院的青睐,因此,重视调解程序前置问题,让调解先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为调解护航,组织保障是关键
提高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确保组织保障落实到位,才能推进调解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应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首先应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兼职人民调解员采取补贴形式,实行一案一补。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的安排,应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等因素,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参照社会工作者或者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确定薪酬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和专家咨询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对财政困难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建立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力度。要切实把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员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作为承接主体,提高保障标准和水平。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制度,根据调解纠纷的数量、难易程度和影响大小等,对调解成功的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实行“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主体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保障责任,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物质条件和必要的经费支持。有了坚实稳固的组织保障,才能让人民调解工作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更加充分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