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机遇:新闻传播业发展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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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时事新闻”在著作权法中的问题

(一)对“单纯事实消息”这一概念界定模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时事新闻”的基本定义作了明确的解释,但是没有对其中“单纯事实消息”这一最为重要的概念加以说明。

首先,单纯事实消息没有原创性,不能满足作品的原创性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第一要素。虽然各国法律法规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不尽相同,但都对作品的独创性做出了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这是法律法规中对独创性的严格要求,从理论上来说,作品的独创性务必包括以下两个基本要素:①独立创作完成;②作品的诞生是作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果,显示了作者创作过程中的个性特征。而新闻从业人员在撰写“时事新闻”时,虽然付出了自身的劳动时间,但也仅仅只是对单纯事实消息的直接反映,不具有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特征。

其次,单纯事实信息反映的社会事件是独一无二的。单纯的事实信息与事件时间、地点、人物和原因等因素的简单结合,具有唯一性。如果只对这种方式的著作权加以规定,就会造成少数人对新闻来源的合法垄断,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最后,去除对单纯事实消息的著作权保护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对社会事件的知情权。“时事新闻”传播的都是国内外最新的方针政策,以及社会近期发生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这些信息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公民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托,因此,必须保障“时事新闻”迅速高效地传播。对单纯的事实信息保护其著作权无疑是对信息自由流通的遏制。

(二)法规定义的“时事新闻”范围没有明确包括摄影图片

然而,在当今现存的《著作权法》中都没有对“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进行保护,如今的新闻业高速发展,公众获取新闻的方法越来越多元化,“时事新闻”作为单纯的新闻事实报道,摄影图片的加入会让新闻更加生动,更加能增长受众对新闻的兴趣。

随着经济与摄影技术的不断发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不断提高,从提高“时事新闻”的可读性,使“时事新闻”的报道形式更加多元化等角度出发,当今“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的内容不仅仅是由人、地点和物品等元素简单构成。为增加新闻的可读性,新闻记者也许会在图片拍摄时添加作者原创的内容,比方说景深的选择、地点的择取、构图的技巧和新闻人物面部的特写等,特别是在文化和社会生活类的“时事新闻”摄影图片中,摄影师更注重用摄影来反映问题,让公众通过照片更好地了解事实。这部分图片在当下“时事新闻”中的数量是层出不穷的。这些“时事新闻”摄影图片应该不同于“时事新闻”的文字作品,这些图片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三)法规与操作实践有一定距离“时事新闻”的定义在法律学界被广泛认同的一种看法为“时事新闻”是由“5W”要素组成的新闻。但是一些新闻界人士认为,在实际的新闻实践中,“时事新闻”的定义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法规的定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是背离了新闻运作方式,缺少实际操作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