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机遇:新闻传播业发展与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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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媒体环境下如何更好地进行“时事新闻”的著作权保护

(一)合理界定“时事新闻”的界限“时事新闻”就像一堵高墙,存在于客观事实和新闻报道之间。遵从事实规律去界定“时事新闻”的界限既可以激励新闻工作人员的创作热情,推动新闻界媒介融合的脚步,也能帮助民众及时获取“时事新闻”。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于“时事新闻”的界定不太清晰,不利于新闻从业者、法律工作者与民众多方权利义务的明确。未来,我们应该明确“时事新闻”的标准定义。其一,是以“单纯事实消息”的5W表示结构确定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消除所有属于原创作品的新闻;其二,对“时事新闻”进行公众认可的定义,消除所有不以纯粹文字表现的“时事新闻”,从内容及表现方式两方面确立其明确的判断标准,并落实到法律层面,从而为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科学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时事新闻”中对摄影图片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时事新闻”暂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新媒体时代“时事新闻”表现方式的多元化,内容翔实且配有生动说明新闻图片的“时事新闻”已经成为一种新闻常态。在这个社会背景下,对于“时事新闻”中原创性较高的图片应当取得法律的有效庇护,可以把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中的第二款修改为:“时事新闻”,但不包括其中的原创摄影作品。这就可以使“时事新闻”中的独创摄影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

“时事新闻”中的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是立法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笔者认为,为了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如何定义新闻中摄影图片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可以从拍摄的角度、摄影师的思想感情、镜头位置的选择、人物的捕捉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指导,并可设立“时事新闻”摄影创意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复杂而困难的摄影图片进行识别,并给予指导。这样一来,不仅“时事新闻”中摄影图片的版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更可以增加新闻从业者的工作热情与创作积极性。

(三)完善现存法规中对“时事新闻”的分类

第一类是国家对民众宣传政治思想方针的“时事新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的同时,必须肩负国家的宣传任务。因此,具有政治宣传性质的“时事新闻”应当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第二类是独创性较低的“时事新闻”,即“单纯事实消息”,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付出酬劳,但是应当在文末或文首注明作者姓名与来源,而且严禁侵犯作者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类是独创性较高的“时事新闻”。对于这类“时事新闻”,在取得作者本人授权后方可进行转载,应当向新闻作者支付酬劳并且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与出处。这类“时事新闻”对新闻作者的职业素养与创新能力的要求更高,《著作权法》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