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
一、加强防护与治理
(1)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2)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4)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6)应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高毒物场所应设置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装置、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平整,易于冲洗。经常有液体的地面应不透水,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对有剧毒的物质及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废水,应经过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在进行排放。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应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
(9)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应的泄险区。
(10)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容器、受限空间、密闭空间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进行毒物浓度(强度)检测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保持通风良好,配备防护用品,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1)对具有有毒有害性物质的原料、产品、应做到严密的包装,包装的用具、容器、器材应坚固应符合运输安全的应求,防止破损外漏和扩散。企业检验部门应严格监管,不合格的包装品不准出厂。
(12)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员工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员工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所有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在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的区域。
(13)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
(14)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检测项目、采样点的设定及数量、采样时机、采样频率、采样方法、采样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
(15)加强防尘、防毒器具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并规定配置好防尘、防毒器材,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巡查。
(16)安环部门应当至少每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法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控制效果评价。保证防尘、防毒管理制度的执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防尘、防毒工作有突出贡献者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急性中毒领导小组。
(2)企业为主要岗位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并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和化学性灼伤的途径,主要有三方面:呼吸道吸入;消化道误服入;皮肤接触。发生急性中毒,要立即报告生产调度中心和急救中心,简要说明中毒或伤害的地点、伤情和人数。
(4)抢救者要戴好防毒器材才能进行现场抢救,并在上风向做好自我防护。严防因盲目施救而造成事故扩大事件发生。
(5)抢救的主要措施是使中毒者迅速脱离毒物污染源,对中毒者立即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其中包括去除被污染的衣物,就近彻底冲洗污染的皮肤、受溅伤的部位、镇静保暖、输氧或人工呼吸、送医务部门治疗。现场抢救人员应向医生交代清楚患者的伤情和抢救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定期体检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