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管理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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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试用期风险管理

很多企业在试用期发现对所招聘的员工不满意后,通常都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如果不谨慎处理,不仅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反而会使企业陷入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两难境地。

《劳动合同法》对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界定并不明确,因为每个企业的不同岗位都有相应的录用条件,如果企业没有公示某个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那它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该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经典案例】试用期内非法辞退员工企业被判赔偿

【案情回放】试用期内遭辞退,被辞理由难接受

周兵进入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担任办公室主任一职,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6000元。然而刚刚干了两个多月,周兵就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周兵告诉记者,他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周六经常要加班,为了公司利益他从没有任何怨言。周兵认为自己在这两个月中为公司做了很多有价值的事情。后来老总找周兵谈话,告知因他不适应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公司要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周兵询问自己具体哪里做得不好,老总也没有明说。随后,周兵就收到了人力资源部门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

周兵不解,究竟什么是“不适应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于是,他向当地相关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待通知金,以及工作期间周六加班的双倍工资共计1.2万元。

【仲裁结果】试用期内辞退员工,不符条件需证明

本案最终仲裁结果是“在试用期内,企业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证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本案中,企业提出的“不适应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的理由太过笼统,公司不能据此与周兵解除劳动关系。最终,本案经过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周兵8000元赔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经验分享】试用期不得随意辞退员工

企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要注意4个法律要件。

(1)相关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中需对录用条件进行约定或规定;

(2)企业要有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3)应在员工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并作出解除通知;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交由员工签收或公告。

企业针对新员工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企业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要履行告知义务,不能随意操作。

风险防范管理经验分享

建议企业用人部门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试用期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录用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试用期员工签字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