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工程合同的种类
工程建设是一个综合性极强的社会生产过程,随着社会进步和建筑技术的发展,建筑工业也实现了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任何一个项目都会涉及几个、几十个乃至上百个经济主体,而合同就是它们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在一个工程中,相关的合同可能有几份、几十份甚至更多份,从而使每一个工程均有一个复杂的合同网络,在这个网络中,业主和承包商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3.1 业主的主要合同关系
业主又称建设单位,是工程的投资方和所有者。业主根据对工程的需求,确定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这个目标是所有相关工程合同的核心。要实现工程目标,业主必须将工程的勘察设计、各专业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进行招标,这就必须与有关单位签订下列合同:
(1)咨询(监理)合同。咨询(监理)公司负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监理、招标和施工监理等的一项或几项工作,业主将与该公司签订合同。
(2)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的地质勘察和设计工作,业主将与该单位签订合同。
(3)买卖合同。业主与有关的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签订买卖(采购)合同,由这些单位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4)工程施工合同。一个或几个承包商分别承包土建、机电安装、通风管道、装饰工程、通讯工程等施工任务,业主需与不同的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这些合同称为工程施工合同。
(5)贷款合同。金融机构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业主将与该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这些合同分为贷款合同和合资合同等。
按照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业主可能订立几十份合同,如将工程分专业、分阶段发包,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别采购等,就需要订立不同的合同;也可能将上述建设任务以各种形式合并,如把土建和安装委托给一个承包商,把整个设备供应委托给一个成套设备供应企业等,这又需要订立另外的合同。当然,业主还可以与一个承包商订立一个总承包合同,由该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供应、施工,甚至管理等工作。
1.3.2 承包商的主要合同关系
承包商是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是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者,按承担工程建设的任务,分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承包商通过投标接受业主的发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商为了完成建设任务,也会将他不具备能力的某些专业工程的建设以及不能自行完成的某些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和供应任务以合同的形式委托出去,因此也有自己复杂的合同关系。
(1)工程合同和分包合同。业主与承包商达成协议,设立工程合同关系。对于一些大型工程或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工程,承包商通常必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才能完成业主委托给他的全部建设任务,于是承包商把从业主那里承接到的工程中的某些分项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商来完成,承包商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完成总承包商分包给他的工程,但与业主无合同关系,而只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负责工程的管理和所属各分包商工作之间的协调,同时承担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向业主承担工程风险。
(2)物资采购合同。承包商必须保证及时采购与供应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与设备,因此他必须与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3)运输合同。这是承包商为解决建设物资的运输问题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加工合同。即承包商将建筑构配件、特殊构件加工任务委托给加工承揽单位而签订的合同。
(5)租赁合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需要许多机械设备、运输设备和周转材料等。当某些设备、周转材料在现场使用率较低或自己购置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又不具备这个经济实力时,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这样承包商就将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6)劳务供应合同。建筑业机械化水平低,建筑生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承包商为了降低成本,通常只有少量的技术骨干是其固定工,为了满足任务的临时需要,往往要与劳务供应商签订劳务供应合同,由劳务供应商向工程提供劳务。
(7)保险合同。承包商按工程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保险,需要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以上即为承包商为了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而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这些主体与项目业主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关系。另外,在许多大型工程中,尤其在业主要求总承包的工程中,可能需要几个企业联营才能完成,即联营承包,这时承包商之间还需签订联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