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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引例】
甲建筑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出现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甲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接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承担。”
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甲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了货物。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筹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甲建筑工程公司,甲建筑工程公司拒收。认为: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给丰华水泥厂函件,只是询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解析:
甲建筑工程公司的要约不可撤销,其无权拒收丰华水泥厂水泥。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要求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甲建筑工程公司向海天水泥厂、丰华水泥厂同时发出的两份求购函,标的、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履行地点等都很明确,是有效的要约。海天水泥厂回信虽然实质性变更了建筑工程公司的要约单价,发出1600元/吨的新要约,但是建筑工程公司未表示异议,验收、接收货物的行为,视为承诺。甲建筑工程公司的函电中要求受要约人在10天内直接发货,是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丰华水泥厂在接到信件7天后发货的行为是以实际履行行为对要约的承诺,甲建筑工程公司应履行其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