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消费税的缴纳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具体规定是: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销售环节;自产自用于其他方面的纳税环节为移送使用环节;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报关进口环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受托方交货环节;金银首饰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卷烟消费税除生产环节征税外,从2009年5月1日起,增加一道批发环节。
四、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向所在地主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