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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
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10条具体要求。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见表1-1。
表1-1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三、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正当行为及相应处罚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1)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2)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3)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1)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4)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5)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