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一、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有:确立法人财产权;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筹集资金。
二、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法律、法规要求
1.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设立条件可参照第二章的内容。
2.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要求
我国目前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从形成角度可分为以下五类:
(1)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
(3)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其过去3年业绩可连续计算,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通过募集方式设立并上市。
3.《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目前证券交易所规定拟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规范要求
(一)原则要求
(1)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2)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经营,运作规范;
(3)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二)具体要求
1.业务改组的具体要求
(1)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将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2)两个以上的发起人以经营性的业务和资产出资组建拟发行上市公司,业务和资产应完整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3)发起人以其持有的股份出资设立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能够控制。
(4)发起人以与经营性业务有关的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5)拟发行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工作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妥善安置学校等社会职能机构。
2.治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独立性的要求上:
(1)拟发行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做到独立完整;
(2)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做到独立;
(3)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机构应做到独立;
(4)拟发行上市公司应做到财务独立。
四、企业改组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拟订总体改组方案。包括发起人企业概况、资产重组方案、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2)选聘中介机构。除财务顾问外,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3)开展改组工作。
(4)发起人出资。
(5)召开公司筹委会会议,发出召开创立大会通知。
(6)召开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会议、第一届监事会会议。
(7)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