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富的意义
“财富”这个名词,按照现在一般的习惯用法,是指能够买卖的东西,所代表的财富的多少是用它们在市场上能换得的钱数来计量的。当我们想到和说到“一个富人”的时候,我们一般都用金钱来计算他的全部可供出售的财产(不仅包括他自有的供业务上使用的土地、房屋、机器、原材料、现金以及股票和使他有权利享受将来的生产成果的各种证券,也包括他的住宅、家具、书、画等并不打算出售的私产)。所有这一切都有市场价值,他的“财富”就是这些价值的总和。
一个国家的“财富”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估计。在任何一个指定时间来计算,一国的财富是国家所有的和作为国家成员的各个公民所有的可以买卖的财物的总和。当然,它包括一些存放在国外的财物,但不包括一些虽然存放在国内可是属于外国人所有的财物。
根据这样的说法,大不列颠的财富就不包括它的地理位置、气候或者任何其他对个人和商业有用的自然条件的货币估值。泰晤士河,作为一国的产业性的资产,只是因为它便利运输业,所以把它间接列为国民财富。不把这些有利的自然条件包括在一国的财富的估值之内,有两个充分理由。第一,它们是非卖品,没法估定它们的市场价值。第二,如果对气候、地势、海港等进行这种估价,一定会使“全国总账”里发生重复列入的情况,因为这些有利的自然条件,在各种私人企业中有无数的用途,必然会被一再地计算进去。
因此,不管我们所考察的是个人还是一个国家,为了便利研究工作,只好把“财富”限制在可以买卖的物品,并且用它们的市场价值来计算。这个规定有它的困难和缺点。在一个地点或者一个时间是“财富”的东西,在另一个地点或者另一个时间就未必是财富。当一个国家的人口增多时,许多原来不是财富的土地变成财富:水、空气和阳光,随着城市房租的高涨,从“自由”物品变成了市场物品。虽然奴隶劳动的生产力远不及自由劳动的生产力,但是美国的奴隶解放却勾销了一大笔私有财富。
再说,用市场价格来计算财富,结果不仅使某一特殊物品所代表的财富数额会经常改变,而且一个国家(或全世界)的财富改变时,物品的数量或质量会没有相应的改变。这样,物价由于货币的原因而普遍上涨或低落时,“财富”就会发生没有实质的膨胀或缩减。虽然统计学家可以校正这种误差,但依赖当时物价作为计算“财富”的标准,仍将继续在财富的研究中引起相当的混乱。
在清点构成“财富”的各项东西时,人们会发现通常所谓“财富”的概念过分唯物。一个企业的“牌子”或信誉必须列为财富,正如它的工厂建筑物一样:虽然它是非物质的,但是可以出售。有时候有人主张,效率、技能以及其他业务能力或者劳动力的特点,也应该列在国民财富中。可是这是错误的。在奴隶制度之下,奴隶的生产能力是他本身这个可卖商品的一部分;可是当人身不是财富的时候,和人身分不开的能力也不是财富。只有他们能提供的并且可以让给买主的特殊服务才是财富。所以一个医生的技能或知识不是财富,可是他所做的手术或者他对一个病症所提的意见却是财富。所以各种专门职业性的服务和个人的服务都是这样。烹调和侍应,跟他们所烧制和供应的食物同样是财富;教课和课本同样可以算在财富之列。然而,在个人的技能或气力应用在有形的物品上,从而改变它们的形式或地点时,通常就认为这种技能或气力进入物品里面,因而增加它们的财富。因此工资劳动和管理工作一般不算作财富,可是要包括在它们参加生产的物品的财富之内。从社会的观点来计算财富,显然不能把它们两者都算进去:因为它们提高了物品的市场价值,因此把它们算在物品里面,方便得多。
如果在一个特殊时间清点一个人或一个国家的财富,当然只能计算具体的实物,因为服务要有一个时间过程。可是专门职业的、家庭的、娱乐的以及其他的服务,这些不是仅仅用在实物生产上面的服务,如果出售的话,显然必须分别列为不同种类的财富。在清点一个国家在其一段时期内的财富时,就必须把它们包括进去。它们在全部财富中的作用,在我们讨论“所得”的时候,将更加明显。
为生产或取得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财富而设置的那套组织,我们称为经济或者产业系统。后面这个名词用起来比较方便。不过需要把“产业”的意义引申一下,使它包括造成任何财富的一切活动在内,例如审判员、教士、杂技演员或者工会书记的服务。所以不仅农业、矿业等天然物生产业以及与实物有关的制造业、运输业和分配性的行业,而且政府工作、知识性的专门职业、美术、一切营业性的娱乐事业,都必须放在“产业系统”项下。
所有这些形式的产业的产物都是财富,它的数额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但是,“财富”这个名词另有一种比较广义而且大不相同的用法,就是把财富看成和人类的幸福是同一回事。“除了生命,没有财富。生命,包括它所有的爱情、欢乐和崇拜的能力。最富的国家,是那教养出数量最多的高尚而幸福的人的国家;最富的人,是那既能充分完成他自己一生的任务,又能凭他本身的行为和他的财力,对别人的生活起着最广泛的有益的影响的人。”注1
约翰·罗斯金注2和其他一些主张这种广义财富的人,曾否定那比较狭义的政治经济学的正确性和效用。他们说,仅仅叙述可以买卖的、用货币计算的物品,在关于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对人类生活和幸福的影响方面,不能使人得到任何有益的知识。另一些社会研究者,对于把经济作用之研究跟其他各种社会作用之研究分开使它成为一种产业的“科学”究竟是否妥当,也有过疑问。
这种批评,就它有理由的地方来说,也适用于—切科学的专门研究。整个世界现象是各种密切相关部分的统一,把任何一部分孤立起来单独进行研究,必然是一种割裂整体的行为。可是这种分开的研究,对于知识的进步是必需的;割裂一部分来研究,并不妨害这些研究的用处,只要我们心中有数,不把那专门研究的对象作为自成一个天地的整体来处理。这种科学的专门研究的主要危险,在于把那门科学作为一种艺术的基础,根据它来创立一些人类行为的准则。产业的科学研究可以指出个人的行为或国家的政策的某些行为有利于增加可以买卖的财富。如果认为这种情况是应该的,把“是”这样变成“必须”这样,把这个发现作为个人或国家行为的充分理由,而不适当地考虑这种在商业上有利的政策在公众幸福方面可能或一定会产生的其他影响,那是显然不妥当的。因为个人或国家在考虑采取什么行为方针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一切可能产生的利弊。总而言之,他必须以符合人类幸福的、广义的财富标准作为他自己行为的标准。因此,单纯的经济学家可能对政治家提供的意见,必须参考这种比较远大的、为公众幸福着想的概念,加以调整或修正。一个立刻有利的甚至长远有利的企业政策,为了考虑到更广大的效用,可能被否定掉。
可是,承认这几点,并不是说产业财富的科学或者艺术是无用的。相反,它们对于那范围更广泛的“政治”或者社会行为的科学和艺术的进步,都是不可缺少的。我们不但需要把产业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分开来仔细检查,以便了解产业系统怎样形成和怎样运转,而且需要知道计划中的改革对这个系统的运转以及它所产生的可以买卖的财富的数量会有什么影响。这两种知识对公民和政治家都有用处。两者都不能单独成为行为的指南:在那帮助国家决策的汪洋的知识之海中,它们不过是支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