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伦理学—政治学的理论与实践
面对这些疑难,我们不能不感到今人的理论/实践两分法过于简单了。回过头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三分法仍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发,虽然我们不能照搬他的框架。
我们眼下的问题是伦理学—政治学认知的性质。一方面,它不是物理学类型的认知;另一方面,它也不是明慧与练达之类的实践之知。伦理学—政治学之知不同于实践活动中的知,在于前者作为系统论理,意在明述和总结我们的实践经验,并以此为出发点进一步穷理。就此而言,它主要出自理论兴趣;像物理学为认知物理世界而认知一样,伦理学—政治学为理解人类活动而认知。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那样,认为物理学类型的认知活动本身即一种至高的善好,那么同样,努力理解人类活动的认知本身也是一种至高的善好。
然而,伦理学—政治学认知与物理学类型的认知也有根本的区别。
首先,我们可以借用海德格尔后来强有力地阐发的客体化概念来看待这种区别。当伽利略区分两种类型的性状之际,他已经确定下了近代物理学的研究范围:物理学只研究那些可以充分客体化的物事。实践活动是我们自己的活动,是与人/社会打交道的活动;这些活动无法客体化,或无法充分客体化。通俗说来,伦理学—政治学跟人类具体活动挨得太近了,充分客体化将使它们失去意义。
其次,与第一点相应,伦理学—政治学所明述和总结的,是我们自己在实践活动中多多少少已经明白的道理。如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物理学型的理论不是对相关研究活动的明述和总结。
最后,作为实践之知的明述和总结,作为基于实践活动的穷理,伦理学—政治学即使并不能指导伦理生活和政治活动,却必然对实践活动发生影响。
但我们断不可把伦理学—政治学对实践活动的影响理解为理论指导实践,它们与实践的关系要内在得多、微妙得多。我们多次表明,实践活动在不同程度上以自身为目的。依亚里士多德,实践之成为良好的实践,是由于它包含着phronesis这种“真实理性的实践品质”(NE,1140b20)。获得合理性本身就是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唯明理才能更明慧地实践。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思想,以一种新形式体现在海德格尔“存在本身包含存在之领会”这一基本思想之中。唯因此,良好的伦理学—政治学论理会促进实践活动中的明理,从而提升实践的品质。
伦理学—政治学不同于物理学型的理论,它本来就是基于实践明慧的论理和穷理。通常说到实践与理论的关系,所涉及的只是伦理学、政治学这些理论,跟物理学型的理论则毫无关系。当然,源于实践明慧的论理和穷理有可能逐渐脱离实践活动中的明慧,甚至被弄成物理学型的理论。然而,我们不能因此像海德格尔那样依照上手认知、现成认知、理论认知的线性模式笼统主张,所有理论考察都缺乏对实践活动的真实领会,理论认知必定是从真实所是渐行渐远的退化。我们需要的倒是,努力在伦理—政治论理中始终保持与实践明慧的联系,保持对实际实践活动的真切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