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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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通知和传唤

第96条 法院通知的方式

1.对案件参加人以及证人、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法院应该用有回执的挂号信或有回执的法院传票、有回执的电话或电报、传真以及其他法院能够确信收件人已经收到通知或传票的通讯手段进行通知和传唤。案件参加人如果同意,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息或通过电子邮件送达通知或传票。案件参加人同意通过手机短信息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的事项,应该用收条证明,收条除关于该人的信息材料外,还要说明他表示同意使用这种方式进行通知,此外应指出接收通知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2.法院传票是法院通知和传唤的形式之一。应将开庭或实施各项诉讼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用法院传票通知案件参加人。在寄送法院传票或挂号信的同时,还应将诉讼文件副本一并送交案件参加人。也可以通过法院传票传唤证人、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到庭。

3.法院通知的交付时间和传唤案件参加人的时间,应该使案件参加人有足够的时间对行政案件进行准备以及能够及时到庭。

4.给案件参加人的法院通知,应该按照案件参加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地址寄送。如果公民实际上并不在该地址居住,则法院通知可以寄送到其工作地点。

5.给组织的法院通知,应按其所在地寄送。如果组织的设立文件有相关规定,给组织的法院通知还可以发送到其代表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

6.对外国人也应按本条规定的规则送达通知,但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7.关于受理行政诉状、申诉或申请的信息材料以及关于开庭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的信息材料,法院最迟应在开庭前或实施具体诉讼行为前5日在相关法院的网站上公布,但本法典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第97条 法院传票和法院其他通知的内容

1.法院传票和法院其他通知应该包含如下内容:

(1)法院的名称和地址;

(2)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3)收件人,即被通知人或被传唤人的名称;

(4)收件人以什么身份被通知或被传唤;

(5)通知和传唤所涉及的行政案件的名称;

(6)对依法必须参加法庭审理或者法院认为必须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应指出其必须出庭的义务,以及在不能出庭时必须在法庭审理开始前进行报告并说明不能出庭的正当原因和提交证明不出庭原因正当性的文件的义务,并说明本法典规定的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后果。

(7)对于不是必须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指出有义务在法庭审理开始前将不到庭的事项通知法院,并指出不履行这一义务时应承担本法典规定的后果。

2.在送交案件参加人的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中,应建议他们向法院提交他们所有的行政案件证据,以及指出不提交证据和经通知和传唤而不到庭的后果,并说明必须向法院说明不到庭的原因。

3.在向被告发出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的同时,法院还应向他送交行政诉状的副本,而在向原告发出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的同时,如果法院已经收到书面答辩状,还应该向他送交被告的答辩状副本。

第98条 法院传票和法院其他通知的送达

1.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通过邮局或法院委托的人员送达。送达收件人的时间应该按邮政组织规定的方式确认或用文件形式确认,文件应送还法院。

2.经案件参加人同意,法官可以将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交付到他手里或者发给其他被通知或被传唤到法院的人。法院委托送达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的人员,必须将法院传票的存根或法院其他通知的复印件连同收件人的收条一并交回法院。

第99条 法院传票的交付

1.给公民的法院传票,应交给本人,并由他在应该送回法院的存根上签收。给组织的法院传票,应交给相应的公职人员,该公职人员也应在存根上签收。

2.如果送交法院传票的人到达时,公民没有在其住所地,则法院传票经收件人本人同意可以交付给与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便随后转交给收件人。

3.如果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因本法典第1条第3款第(4)项至第(8)项规定的行政案件而被传唤,则法院传票上应加注“必须交付收件人本人”。如果上述人不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则法院传票应交付给其法定代理人。不允许将行政案件传票交付其他人。

4.如果收件人临时不在,送交法院传票的人应该在传票的存根上说明收件人前往何处以及何时返回。

5.如果收件人下落不明,有关事项也应在法院传票上注明,并指出所实施行为的日期和时间以及信息来源。

第100条 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的后果

1.如果收件人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则送交人员应在退回法院的相应法院传票或其他通知上进行加注。

2.拒绝接受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的收件人,被认为已经收到关于法庭审理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

第101条 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地址的变更

行政案件审理期间地址变更的,案件参加人应该将地址变更的事宜通知法院。如果不进行通知,法院传票或法院其他通知即按照收件人最后已知住所地或所在地进行送交并认为已经送达,即使收件人已不在该地址居住或办公。

第102条 被告下落不明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则法院应在自被告最后已知所在地收到相关信息后开始行政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