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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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诉讼费用

第103条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包括国家规费和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费用。

2.缴纳国家规费的数额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规定。

第104条 缴纳国家规费的优惠,减免、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国家规费的根据和程序

1.缴纳国家规费的优惠情况和程序由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规定。

2.减少、免除、延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国家规费的根据和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规定。

第105条 返还或冲销国家规费的根据和程序

返还或冲销国家规费的根据和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的税费立法规定。

第106条 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费用

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费用包括:

(1)应该付给证人、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的费用;

(2)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支付翻译服务的费用,但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3)利害关系人出庭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4)代理人服务费;

(5)进行就地勘验的费用;

(6)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以及双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开支的邮政费用;

(7)法院承认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107条 补偿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费用的优惠

下列人员免交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费用:

(1)原告或被告,属于一等或二等残废的;

(2)残疾人社会团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或者在法院代表自己成员利益的;

(3)伟大卫国战争参加者、战斗行动老战士和兵役老战士作为原告或被告的;

(4)依照平均收入登记立法被承认是贫困公民的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

第108条 应该给付证人、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的金额

1.对证人、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应补偿出庭的费用(交通费、租房费和与在经常住所地以外居住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即出差补助费)。

2.对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的有工作的公民,应该补偿其履行证人义务的实际费用和平均工资。对被作为证人传唤出庭的没有工作的公民,应该补偿其履行证人义务的实际费用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3.如果鉴定人、专家和翻译人员完成法院委托的工作不属于其作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应领取报酬。给付鉴定人或专家的报酬数额由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协议和与鉴定人或专家协商决定。

第109条 双方当事人缴纳应给付证人、鉴定人、专家的费用以及用于支付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1.应给付证人、鉴定人、专家的费用以及用于支付法院认为必需的与行政案件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应由提出相关申请的当事人提前缴纳到相应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卫戍区(舰队)军事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司法局依照预算立法规定的程序开立的账户上。如果申请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则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均摊。

2.如果传唤证人、指定鉴定、聘请专家和实施其他应该付费的行为是出于法院的主动,则相关费用使用联邦预算资金予以补偿。

3.根据公民的财产状况,法院可以免除或者减少其支付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费用应由联邦预算补足。

4.双方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用尚有结余的,应根据法院裁判返还给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返还结余费用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110条 给付证人和翻译人员的费用

1.应该给付证人的费用,按照他们履行的义务给付,而不论双方当事人实际缴纳到本法典第109条第1款所规定账户上的诉讼费用数额。翻译人员的服务费和其出庭的费用补贴,按照他们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使用联邦预算经费支付。

2.翻译人员报酬的支付办法和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给付证人费用的办法也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111条 双方当事人分摊诉讼费用

1.法院应判决败诉方向胜诉方支付全案的诉讼费用,但本法典第107条和第10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在追索强制付款和罚金的案件中,诉讼费用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得到满足的比例分摊。

2.本条第1款的规则,也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分摊上诉审法院和监督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费用。

3.如果上一审级的法院没有将案件发还重审,变更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者作出新的判决,则上一审级法院应根据本条的规则相应地变更诉讼费用的分摊。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上一审级法院没有变更法院判决中关于诉讼费分摊的内容,则这个问题应该由第一审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解决。

第112条 代理人服务费用的补偿

法院应根据胜诉方的申请,判决另一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支付代理人服务费。如果必须给付代理人费用的一方当事人被免除缴纳,则上述费用使用联邦预算资金进行补偿。

第113条 在驳回行政诉讼请求与和解时诉讼费用的分摊

1.在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被驳回时,被告不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应该补偿被告因行政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如果由于被告自愿满足行政诉讼请求而原告在提出行政诉状后不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则原告为该案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代理人服务费,应根据原告的申请由被告补偿。

2.在订立和解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规定分摊包括代理人服务在内的诉讼费用的办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解协议时未规定诉讼费用的分摊办法,则法院应依照本法典第104条、第108条和第111条解决这个问题。

第114条 法院因审理行政案件所开支的诉讼费用的补偿

1.法院因审理行政案件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被免交的国家规费,在行政诉讼请求被满足的情况下,应该向不免除缴纳诉讼费的被告追索。在这种情况下追索的数额上交作为联邦预算收入。

2.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则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发生的费用向不免除缴纳诉讼费的原告追索,并作为联邦预算收入。

3.法院因审理行政案件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被免除缴纳诉讼费,则使用联邦预算资金进行补偿。

4.法院依照本条所发生的诉讼费用进行追索的程序和数额,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115条 对关于诉讼费问题的法院裁定的申诉

对法院就诉讼费问题所作的裁定,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