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政放权改革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本届政府以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改革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大力推进,不断深化扩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拓展
到2014年底,国务院已取消538项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实现本届政府提出的任期内削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1/3的目标。地方改革的力度也很大,如上海市、江苏省等下放超过一半,浙江省减少70%。但行政审批改革的步伐并没有就此止步,还在继续深入和扩展。2015年国务院提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给群众端菜”向“让群众点菜”转变,顺应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再砍掉一批“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社会各界、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请国家统计局、委托有关社会调查机构有针对性地系统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愿望和意见,通过上门调研、专项督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又提出了一批各方面意见比较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国务院研究决定予以取消下放。到2015年底,国务院部门累计取消下放审批事项621项,占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各部门审批事项的40.7%。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务院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2013年的目录减少60%,2014年的目录比2013年目录又减少40%,两次修订共减少76%。2015年还要下放一批,包括列入国家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项目、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重要内河航道建设项目、内河航电枢纽建设项目、机场改扩建项目等。同时,进一步下放投资项目前列置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审批。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再次下放32项环评审批权限,至此2014年版本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下放事项已全部同步下放环评审批。
除依法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还有大量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以规章和“红头文件”等形式设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长期以来,部门和地方政府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游离于《行政许可法》之外,是部门和地方政府扩张权力、法外设权的主要做法。国务院2014年4月提出,用一年时间对这类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要求部门以规章和“红头文件”等形式自行设定的、面向公民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通过法定程序调整为行政许可,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完成。各部门自行设定并由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共453项,取消258项,占57%,依法转为行政许可20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84项,依法转为其他权力9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和做法就此终结。
在部门和地方政府实施的行政审批之外,还有一个重要领域,就是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多年来清理和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这个领域一直是“盲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拓展到这个领域,表明简政放权改革在进一步深入。国务院要求2015年对这个领域进行全面清理,公布清单、锁定底数。有关部门几上几下核实甄别、征求意见,初步摸清了底数,总共有1000余项,行政审批资格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指定地方实施的,有850多项;另一类是其他形式包括部门“红头文件”指定地方实施的,有近200项。2015年分两批取消231项,完成了国务院要求2015年取消200项以上的目标任务。
(二)商事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商事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改革的重点领域,不仅与企业经营和人民群众创业紧密相关,也直接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商事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就是通常说“先照后证”改革。过去要办一个企业,许多经营领域和项目都要先取得有关部门的准入许可才能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部门的准入许可往往只面向企业,没有有关部门的许可就不能登记企业,这就让新办企业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持续推动这项改革,经有关部门清理,认定国务院部门实施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共有226项,其中,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128项,无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部门自行设置的98项。到2014年底,国务院先后将其中的152项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取消40项,继续保留34项。也就是说,除保留少量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大部分已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改革后,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政府就不得限制进入。创业者办企业一般只要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想从事需要获得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须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也是商事制度改革一个重要方面,已于2014年3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是将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放宽注册资本准入条件。创办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实行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由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时股东或发起人只需向工商管理机关登记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股东认购的股本总额作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或发起人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额的期限。企业登记注册时,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注册时无须提交验资报告。
商事制度改革还有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革,已于2014年3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行。按照改革要求,全面停止对各类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要求企业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将规定的内容,通过市场主体信用公示平台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股东或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和经营状况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自行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抽查,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后三年连续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未履行的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从2015年6月开始,国务院正式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并分别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一个窗口受理,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这项改革此前在江苏等地试点,但各地试点的模式并不一致。按照要求,这项改革要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协同推进。2015年6月,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理顺代码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唯一的以组织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提供了条件、奠定了基础。按照改革要求,2015年在全国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至当年年底,全国已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305万份。
(三)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得明显成效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及证书、考试过多过滥,增加人民群众负担,提高了就业创业的门槛,严重制约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近些年,国务院多次对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进行清理和削减,本届政府又对进一步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关部门又对各地各部门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截至2013年年底,各地各部门共设置职业资格2493项,其中国务院部门设置的618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219项,技能人员资格399项;地方设置1875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389项,技能人员资格1486项。这些职业资格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准入类,需要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二是水平评价类,虽然不需要行政审批,但也需要取得各种等级的资格和证书。
按照改革要求,凡部门自行设定、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准入许可的,通过立法修法或由国务院发布决定取得法定依据。确有必要保留评价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改成水平评价类。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必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后给予取消。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原则上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根据这些要求,2014年和2015年国务院分五批取消了273项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的44%,超额完成了本届政府减少1/3职业资格的目标。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要求各地自行清理取消。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是职业资格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关部门组织近万名专家、学者、一线从业者和有关人员参与完成了修订工作,正式出版了2015版国家职业分类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