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金融制度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新加坡的金融制度

一、新加坡金融制度的演变

新加坡金融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新加坡还是英国的殖民地。1840年,新加坡出现了第一家商业银行,即加尔各答联邦银行(The Union Bank of Calcutta)。随着新加坡的商贸发展和逐渐成为东西方及东南亚的贸易港口,英国商人纷纷在新加坡开设商行,如“牙得利公司”、“莫实德公司”、“夏里逊·克罗斯菲德公司”和“海峡贸易公司”等。他们利用当地的商人作为向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缅甸等临近国家推销商品和收购土特产品的中介商,排斥荷兰等国家的竞争者,实行贸易垄断,赚取高额利润。1860年以后,这些英国商行又转向对殖民地农矿业的掠夺。这一时期,新加坡的银行体系完全由外国银行支配,是为适应殖民和掠夺的需要而建立的。在新加坡设立的银行主要有:英资的有利银行(Meroantlle Bank, 1856年)、渣打银行(The Chartered Bank,1861年)和汇丰银行(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1977年),荷兰的ABN银行(ABN Bank,1883年),美国的花旗银行(City Bank,1902年)和法资的东方汇理银行(Bank Indosuez,1905年)等。

20世纪初,随着贸易和工业的发展,移往新加坡的人数急剧增加,新加坡民族工业开始萌芽,但在英资的控制和排挤下,大多数民族工业集中于日常用品及食品加工业。这一时期出现了第一批本地华人银行,如广益银行(1903年)、四海通银行(1906年)、华商银行(1912年)、和丰银行(1917年)、华侨银行(1919年)、利华银行(1920年)及大华银行(1935年)等。本地银行与当地工商界有广泛的联系,而外资银行主要从事国际业务。20世纪初,橡胶业和锡矿业的繁荣带动了股份公司和股票交易的扩展;20年代,英国商人建立了场外交易所(Kerb Exchange),开始买卖外国公司发行的证券;30年代,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建立了联合证券市场,各国注册的公司允许在两地同时挂牌交易。

从战后到1965年新加坡独立之前,又有大批的本地银行成立。这时,商业银行已达100多家,其中70%以上是外资银行,本地银行只有十几家。另外还有100多家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金融业迅速发展起来。

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政府将金融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给予大力扶持,其目标是发展成为现代化的国际金融中心,以促进新加坡经济与贸易的迅速发展。具体措施有:第一,1967年6月,新加坡成立了货币委员会,从英国人手中收回了货币发行权,发行了自己的货币;相继成立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由它们负责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责。第二,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新加坡放宽了利率、外汇和银行业务的管制,以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同时,从70年代到80年代,当局鼓励和支持当地银行的合并,形成了由本地13家银行组成的四大银行集团,即新加坡发展银行、大华银行集团、华侨银行集团和华联银行集团。第三,政府极力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了贴现所,以推动有价证券和票据的流通,控制债券的发行量,扩大股票市场,逐步培育完善的资本市场。第四,组建了独立的证券交易所。第五,创立了“亚洲美元市场”,并实施了与之配套的管理措施,从1968年起,允许商业银行建立“亚洲货币单位”以吸引海外存款。

进入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已经形成十分健全和完善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并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二、新加坡的金融组织体系

新加坡的金融制度较为特殊,其组织体系如图2-3所示:

图2-3 新加坡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政府金融机构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s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MAS成立于1971年,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执行货币、信贷和外汇政策,促进新加坡经济发展,形成国际性金融中心。金融管理局的职责有: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和实施金融货币政策;接受政府存款,代理发行政府债券,管理国债和国家外汇储备;负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和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接受存款,并向其融通资金;代表新加坡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金融管理局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地位,但从职责上看,除货币发行外,它履行几乎全部的中央银行职责,被认为是“实际上的中央银行”和“不发行货币的中央银行”。

2.新加坡货币委员会和货币局(The Board of Commissioners of Currency of Singapore, BCCS)

1965年新加坡独立后,在金融管理局成立之前,由原英国殖民地统治遗留下来的货币委员会承担货币发行的职责。1971年金融管理局成立后,该机构保留下来,成为货币发行的决策机关。其常设机构为新加坡货币局,具体机构有货币管理部、行政部、保安部和内部审计部,它们负责具体的货币发行工作。

(二)其他政府金融机构

1.新加坡投资局(Government Investment Company, GIC)

GIC成立于1981年,其职责是管理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发行局聚集的资产。随着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原来保留在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发行局的国家基金和外汇数量,大大超过了法律要求的控制新元汇率和支持新元的需要,这样,由新加坡投资局利用这些资金,投资于股票、证券、黄金、地产等方面,以获取利润。

2.中央公积金局(Singapore Central Provident Fund, SCPF)

SCPF成立于1955年,是新加坡政府推行强制性的中央储金制度的产物。该制度规定,凡在新加坡有薪金收入者,须与其雇主一起,将月收入的一部分交存中央公积金局。存款人退休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时,可靠该储蓄维持生活。存款人去世,储蓄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中央公积金局聚集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或由会员购买自用住房,它成为新加坡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

(三)银行

新加坡的银行在法律上有三种形式:第一,全面执照银行(Full License Banks),它经营商业银行的全部银行业务,接受存款不受限制,可经营亚洲美元业务;第二,限制性执照银行(Restricted License Banks),它在业务上受较大的限制,如不准吸收往来存款、储蓄存款,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等,但允许经营外汇业务、本地放款业务,经批准后可经营亚洲美元业务等;第三,离岸银行(Off-Shore Banks),其主要业务限于银行同业与其他金融机构范围内,可进行外汇交易,批准后可经营亚洲美元业务,对非居民开展银行业务不受限制,但不得吸收居民存款,对本地居民的贷款数额受到限制。

新加坡本地银行共有12家,即发展银行、华侨银行、大华银行、华联银行、达利银行、工商银行、利华银行、新加坡国际银行、亚洲商业银行、四海通银行、新加坡银行、远东银行等。其中发展银行、大华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的业务量最大。目前,新加坡共有37家外资银行和48家外国银行代理机构。

(四)其他金融机构

新加坡的其他金融机构有:

1.证券银行。主要从事证券发行包销、公司合并重组、组织大型银团贷款等投资银行业务,不经营具体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从同业拆借市场上拆入资金。

2.金融公司。主要从事住房贷款、消费信贷、融资租赁和设备贷款等业务,资金来源多为股东投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目前有34家。

3.货币经纪人公司。它是在银行同业市场上充当中介,为银行间外汇、可转让存单及资金拆借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

4.代理融资公司。它是以购买贸易公司书面债权的形式,向贸易公司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此外,新加坡还有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单位信托有限公司等。

三、新加坡金融制度的特征

(一)独特的金融管理体制

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而由金融管理局、货币局、投资局分担对银行、货币、外汇的管理职能。这些管理机构既有分工,又紧密结合。货币局主管发行与回笼货币;金融管理局执行具体的管理职能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投资局负责对国家储备资金及外汇的投资和管理。三者共同发挥着中央银行的职能。

(二)外资银行占有重要地位,本地银行近年发展较快

在银行数量上,外资银行占全部商业银行的80%。经营亚洲货币单位的188家金融机构中,外资银行有121家,外国证券公司有54家。在银行的总资产中,外资银行占51%以上。

近年来,本地银行有了较快的发展,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几家增加到目前的30多家,资产规模也不断扩大。新加坡的36家金融公司和其他大多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属本国资本。本地金融机构在改进管理、提高现代化水平的同时,在整个金融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三)高度开放的金融市场

新加坡政府将金融的国际化、自由化与国内金融的发展成长结合起来。一方面,政府通过税收等种种优惠政策,鼓励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到新加坡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创立了亚洲美元市场和国际金融期货市场。另一方面,为避免国际化对国内金融体系和政策的冲击,当局将国内金融市场交易和离岸金融市场交易严格区分开来,离岸金融市场不受国内金融政策的制约,它充当国际资金供求的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