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1906年11月7日),清政府在颁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的第二天,对各部院大臣进行了调整和任命,其中有:法部尚书戴鸿慈,左侍郎绍昌,右侍郎张仁黼,大理院正卿沈家本。按照中央官制改革方案的规定,“刑部着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着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以大理寺为基础,法部以刑部为基础,分别进行筹建,而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办公场所与经费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