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的联邦法律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一部分(下称“法典第一部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但本联邦法律规定有其他施行期限的除外。
第2条
以下自1995年1月1日起失效:
俄罗斯联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下称“苏俄”)1964年6月11日《关于批准<苏俄民法典>的法律》批准的《苏俄民法典》序言、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和第三编“债法”和第一分编“关于债的一般规定”(《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1966年第32期,第771号;1972年第33期,第825号;1973年第51期,第1114号;1974年第51期,第1346号;1977年第6期,第129号;1987年第9期,第250号;1988年第1期,第1号,第16期,第476号;1990年第3期,第78号;《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15期,第494号;《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29期,第1689号,第34期,第196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4年6月12日《关于施行<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程序的命令》的第4条、第5条、第6条(《苏俄民法典》第79条规定的规则部分)、第7条至第13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16号;1987年第9期,第250号);
苏俄1990年12月24日《苏俄所有权法》(《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30期,第416号;《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34期第1966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1990年12月24日《关于施行<苏俄所有权法>的决议》(《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30期,第417号);
苏俄1990年12月25日《苏俄企业与经营活动法》(《苏俄人民代表大会和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90年第30期,第418号;《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34期,第1966号;1993年第32期,第1231号和第1256号),但第34条和第35条除外。
第3条
以下自1995年1月1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再适用: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和第三编“债法”的第八章“关于债的一般规定”(《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3号);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3月3日《关于苏联立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的第4项第3段和第5项(《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1期第393号)。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在其修订使之与法典第一部分相一致之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和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苏俄最高苏维埃1991年12月12日《关于批准成立独立国家联合体的决议》、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7月14日《关于调整经济改革时期民事法律关系的决议》和1993年3月3日《关于苏联立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其他立法文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适用仅以其不与法典第一部分相抵触为限。
第5条
法典第一部分适用于在其开始施行之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对于在法典第一部分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典第一部分适用于在其施行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1.法典第四章自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自该日起,商业组织只能以法典第四章为之规定的组织法形式设立。
在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后,法人的设立应依照法典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本联邦法律第8条有不同要求的除外。
2.对于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无限公司、混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股份公司和开放性股份公司,相应地适用法典第四章关于无限公司(第69条至第81条)、两合公司(第82条至第86条)、有限责任公司(第87条至第94条)、股份公司(第96条至第104条)的规范。
这些商合伙和商业公司的设立文件在其修订使之与法典第四章相一致之前,仅适用于不与上述规范相抵触的部分。
3.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无限公司、混合公司的设立文件,应在1995年7月1日之前进行修订,使之与法典第四章的规范相一致。
4.在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生产合作社的设立文件,应分别按照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法、股份公司法和生产合作社法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修订,使之与法典第四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生产合作社的规范相一致。
5.个体(家庭)私营企业,以及商合伙和商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联合组织、慈善基金会建立的企业和其他非国家所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以完全经营权为基础的企业,应在1999年7月1日之前改组成为商合伙、商业公司或合作社,或者进行清算。逾期企业应该根据进行相关企业国家注册的机关、税务机关或检察长的要求按司法程序进行清算。
在上述企业改组或清算之前,对其适用法典关于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的规范(第113条、第115条、第296条、第297条),并应注意到这些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其发起人。
6.对于法典正式颁布之前设立的以完全经营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和自治地方所有企业,以及国库企业,分别适用法典关于以经营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的规范(第113条、第114条、第294条、第295条、第299条、第300条)和关于以业务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的规范(第113条、第115条、第296条、第297条、第299条、第300条)。
这些企业的设立文件应按照通过国有企业与自治地方企业法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修订,使之与法典第一部分的规范相一致。
7.商业组织的联合组织,如不从事经营活动,并且系在法典第一部分正式颁布之前以合伙或股份公司的形式设立,则有权保留相应形式,也可以改组成为商业组织的协会或联合会(第121条)。
第7条
本联邦法律第6条第2款至第7款所指的法人以及农场(畜牧场),为与法典第一部分的规范相一致而在其法律地位上发生变更,此种变更在注册时免收注册费。
第8条
在法人注册法和不动产权利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登记法施行之前,适用现行的法人注册办法和不动产权利及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登记办法。
第9条
如果关于确认法律行为无效和无效后果的请求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由法院、仲裁法院或公断庭审理,则对这些法律行为适用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无效的根据和后果的规范(第162条、第165条至第180条),而不论有关法律行为实施的时间如何。
第10条
法典第一部分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适用于以前有效的立法所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期限到1995年1月1日尚未届满的诉讼。
对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确认可撤销法律行为无效的诉讼,如果提起诉讼的权利产生于1995年1月1日之前,则适用以前有效的立法为相应诉讼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
第11条
法典第234条(取得时效)的效力亦及于财产的占有开始于1995年1月1日之前并在法典第一部分生效之时尚在继续的情形。
第12条
法典第二十八章规定的订立合同和程序,适用于订立合同的要约在1995年1月1日后发出的合同。
第13条
法典第十七章自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施行之日起施行。
第14条
农业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加工合作社、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合作社)建立和活动的特点由农业合作社法规定。
俄罗斯联邦总统 Б.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4年11月30日
第52号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