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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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联邦法律

国家杜马1995年12月22日通过

第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下称“法典第二部分”)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2条

以下自1996年3月1日起失效:

苏俄1964年6月11日《关于批准<苏俄民法典>的法律》批准的《苏俄民法典》第三编“债法”(《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06号;1969年第32期,第783号;1970年第26期,第511号;1972年第33期,第825号;1973年第51期,第1114号;1977年第6期,第129号;1985年第9期,第305号;1986年第23期,第638号;1987年第9期,第250号;1988年第1期,第1号;《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15期,第768号,第34期,第1966号;1993年第4期,第119号;《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4年第32期,第3302号);

苏俄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4年6月12日《关于施行<苏俄民法典>和<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的程序的命令》的第3条至第7条,以及第15条(《苏俄最高苏维埃公报》1964年第24期,第416号);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2年2月13日《关于施行支票条例的决议》(《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2年第24期,第1283号);

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1993年3月3日《关于苏联立法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第3条至第7条,以及第8条(适用《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3章规定的部分)(《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和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公报》1993年第11期,第393号;《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4年第32期,第3302号)。

第3条

以下自1996年3月1日起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不再适用:

《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三编“债法”(《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91年第26期,第733号);1989年11月23日《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立法纲要》(《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89年第25期,第481号;1991年第12期,第325号);苏联最高苏维埃1989年11月23日《关于施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租赁立法纲要>的程序的决议》(《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1989年第25期,第482号)。

第4条

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在其修订使之与法典第二部分相一致之前,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苏联立法文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适用仅以其不与法典第二部分相抵触为限。

在法典第二部分施行之前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适用的那些只能由联邦法律调整的问题所作的决议,直至有关法律生效之前,继续有效。

第5条

法典第二部分适用于在生效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1996年3月1日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典第二部分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6条

法典第二部分关于各种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的规范,以及关于对它们进行国家登记的规范,适用于订立合同的要约在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之后发出的合同。对于订立的要约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发出,而在1996年3月1日以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法典第二部分关于各种合同的形式以及关于合同国家登记的规范。直至关于不动产权利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联邦法律生效之前,适用现行的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办法。法典第二部分规定各种合同内容的规范,适用于在其生效之后订立的合同。

第7条

对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50条、第560条和第574条规定的合同,法典第二部分施行之前立法为这种合同规定的强制公证规则,直至不动产权利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法生效之时,继续有效。

第8条

法典第二部分中对合同双方均有强制力的关于解除合同的根据、后果和程序的规范也适用于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之后继续有效的合同,而不论合同订立的日期为何时。法典第二部分中对合同双方均有强制力的关于违反合同债的责任的规范,如果有关违约行为发生在法典第二部分生效之后,应予适用,但1996年3月1日前订立的合同中规定了这种违约行为的不同责任的情形除外。

第9条

如果债的一方当事人是为个人需要使用、购买、定购或者具有购买或定购商品(工作、服务)意向的公民,则该公民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享有债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以及享有《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根据该法颁布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

第10条

在规定财务代理人活动许可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25条)的颁发条件之前,财务代理人活动的现行办法继续保留。

第11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835条第2款和第3款的效力亦及于与吸纳资金作为存款有关的关系发生在法典第二部分施行之前,而在法典第二部分施行之时仍然存在的情况。

第12条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9条和第1070条的效力亦及于对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在1996年3月1日之前,但不早于1993年3月1日,并且所致损害仍然未得到赔偿的情况。

第13条

法典第二部分涉及与土地有关的法律行为的规范,在土地立法允许土地流通的范围内适用。

俄罗斯联邦总统 Б.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6年1月26日

第15号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