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和秩序的边际-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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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刑事政策方法论

第七章 社会防卫政策的一般理论

社会防卫这一概念是以刑事政策的名义出现的。所谓社会防卫,是指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各种手段使得社会免受来自社会内部的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因此,社会防卫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等同于社会保护。社会防卫的主要特点在于:其一,社会防卫的针对对象是已然实施的犯罪或将有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简单而言,社会防卫是针对犯罪现象而不是社会中的其他现象。其二,社会防卫是动用公共政策多种手段对犯罪进行控制、惩罚和矫正,而不是仅仅依靠刑事法律的归责方式加以解决。其三,社会防卫的主体与刑事政策的主体相同,都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主动性行为。其四,社会防卫是一种理论,更是一种非常具体化的、具有较强实用性的政策。社会防卫政策直接与实证主义思潮相关联,注重在实证中解决问题而不是空洞的教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社会防卫思想与实证主义思想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社会防卫政策乃至刑事政策都属于实证领域的现象,一种观点认为社会防卫思想是反对实证主义的。前种看法是一般的观念,后种看法更多体现为具体分析,譬如卢建平教授认为,社会防卫政策的哲学基础是决定论,而社会防卫思想的基础是非决定论。社会防卫思想赋予古典刑法以重要地位,而实证主义偏离于刑罚的确定性和实定性(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9页)。我们认为从问题的实质上说,这是实证主义与古典刑法之间的芥蒂。社会防卫思想是一种综合性的成果。很难说其本质上与何种主义相排斥,因为其在继承了实证主义的合理性成果之上,坚持古典刑法中包含的人类社会仍然必然遵循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对二者的一种中和。此外,实证主义理论内部也包含着各种声音,将其成熟的理论和成果用来进行比较才具有更为合理的意义。如菲利就认为实证派犯罪学与古典派犯罪学之间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继承关系。“古典派犯罪学实际的辉煌业绩在于宣传了废除中世纪最野蛮的刑罚,如死刑、严刑拷打和肢体刑等酷刑。现在我们将接过古典派犯罪学的现实的和科学的使命,担负起一种更为高尚而又富有成效的任务——在减轻刑罚的同时减少犯罪。”(〔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应该说以上的内容、特征本身是中性的,但是这样的方式和内容一旦不作具体限定,则可能赋予权力极大的主观性,导致的结果是不仅在刑事归责方式上趋向于严刑峻法而且可能在政策的其他领域,以社会防卫的名义采取极端、激进的策略,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纳粹政权时期。当时在德国,社会防卫思想成为推行法西斯政策的一种附庸,不仅为刑事法治的恶法性质提供理由,否定罪刑法定主义,推行刑罚专制主义、限制民众的自由权利、大肆处罚政治犯,而且蔓延到权力作用各个领域,如绝育政策、纯化政策等,社会防卫政策完全走向其反面,对社会防卫的概念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正如真理的相对性一样,任何科学的政策也都是相对的,如果超越了应有的范围和前提,则将走向政策的反面。安塞尔就深刻地指出:社会防卫首先应该受到人道主义限制,社会防卫运动首先是一场人道主义运动。也就是说,社会防卫运动首先是权力对待犯罪人的人道主义方式和待遇,同时权力本身的运作必须受到人道主义要求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