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防卫政策的法哲学基础
实证主义哲学是社会防卫政策最为深厚的哲学根基。实证主义把先前的以物质与思维关系为基本对象、以思辨为主要研究方法的哲学归结为虚妄地探索事物本质的形而上学,认为科学只是经验事实或经验现象的描写和记录,不反映客观规律,也不反映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属于理性思辨的范畴,是超乎感觉经验之外,随着认识的不同而产生差异的,是不可能客观认知也没有必要去认识的。哲学的使命为应当研究是什么以及怎么做,而不研究为什么。刑事人类学派学者龙勃罗梭较早主动使用实证主义的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开辟了实证主义政策观的先河,后被刑事人类学派进一步发扬光大,如菲利、加罗法洛等,完成了刑事法研究的基准点的转型,即研究对象由犯罪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人。社会防卫政策制度的形成正是实证主义进入刑事政策方法论的结果。
实证派犯罪学实际上是否定古典学派中的自由意志论的。“古典派犯罪学和一般公民均认为犯罪含有道德上的罪过,因为犯罪者背弃道德正规而走上犯罪歧途均为个人自由意志所选择,因此应该以相应的刑罚对其进行制裁,这是迄今为止最流行的犯罪观念。人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因果关系是其中唯一不可思议的因素)引出一个假定,即一个人可以在善恶之间自由选择。但是,当用现代实证研究方法武装起来的近代心理学否认了自由意志的存在,并证明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时,你还怎么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呢?”当然,当代的社会防卫政策已经不是单纯的实证理论,但是实证理论一直是社会防卫政策的一种精神,同时社会防卫政策的哲学依据也不再是一种通过决定论或自由意志论等任何一个标签所能够区别的。就实定刑事法规定本身而言,决定论和自由意志论都可以在其中找到现实体现,而就刑事政策而言,其并非仅仅以消灭某一个具体实施的犯罪为终极目标,并非以单纯的惩罚为终极目标,而是指望通过寻找犯罪的共同特征或内在原因,通过多种途径消除犯罪的根源,这实际上更多地包含了实证主义决定论的原理。如果过多借助自由意志论,则政策的制定显然容易迷失方向。
对于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进入刑事政策以及刑事法领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判断。但有一点需要说明,即如果转换一下惯性的思维模式,则许多问题会变得简单,如学者黄风所言:“长期以来我们的理论模式习惯于对问题进行全面解释,好像‘片面性’都是错误的,其实片面性和全面性是相辅相成的,各个独树一帜的学派之间的争鸣是有利于科学的全面的发展的。”我们认为,上述观点是符合“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的,甚至可以更进一步思考,我们自认为自己的理论模式是全面的,但真的就全面了吗?
就法哲学层面而言,社会防卫政策可以从社会法学派、实用主义和实在主义法哲学中找到理论的渊源。社会法学派将社会学的理论运用到法律作用的领域,将刑事法律、刑事政策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规范进行研究,而脱离了实定法的本身内容。实用主义法哲学则强调“事物的意义就在于它引起的实际效果”。是否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区分良法与恶法的标准,实在主义法哲学更是回避法的传统观念,更多地从政策的角度极力缩小法律规范的意义,削弱法律规范的束缚,将“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加以区分,认为真正的法律存在于当政的官员尤其是裁判官员的行为中,这种对于现实过分关心的理论对刑事政策的政策性色彩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说明,对于社会防卫政策、不定期刑等理论和制度具有支撑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