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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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罗马法上之民权主义

罗马法上之民权主义,可分为三步论之:

一、民权初步

罗马虽号共和政治,自实际观之,实为贵族政治也:贵族在库里亚大会及元老院,常占多数,平民仅有列席之权,国内官职,悉为贵族专领,政治上之不平一;贵族田连阡陌,平民贫无立锥,财产上之不平二;裁判官职,咸在贵族之手,袒护同族,判决失公,法律上之不平三。积此三大原因,平民遂大起反抗,一发莫遏。纪元前494年,平民去罗马府,走圣山表示不合作,贵族大惊!遣米涅纽士(Menenius),说以人身肢体,缺一不可,以晓谕平民,乃誓于神,立约数章:

(一)免除贫民不能偿还之债务;

(二)因债受禁锢或奴隶,悉解放为自由人;

(三)使平民选出护民官二人,有监察官吏,保护平民,停止政府命令之权。

自是以后,遇有机会,则增大其权,纪元前471年,创立平民大会(Comitia tributa),以与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对立。又欲防止贵族之滥用司法权,求法典之制定,贵族不许,政府乃选委员三人,前赴希腊,调查制度法律,及委员归国,选法典编纂员10名,编纂法典(事在纪元前451年),越1年,制定十表(即纪元前450年),次年(即纪元前449年)更制定二表,铭诸十二铜表,揭示法院,因称《十二表法》(Lex duodecim tabularum),厥后甲利雅(Gallia)人种,侵入罗马,兵燹之余,荡然无存,唯散见于他种书籍中而已!17世纪,法人歌妥弗越沮(Jacobus Gothofredus)搜集残编,未竟厥功,现代得于断简中者,每表仅四、五条或十余条而已!今举《十二表法》规定之标题如下:

第一表 提传

Tabula I De in jus vocando

第二表 审问

Tabula II De judiciis

第三表 责偿

Tabula III De aere confesso rebusque jure judicatis

第四表 家长权

Tabula IV De jure patrio

第五表 遗产继承及监护

Tabula V De haereditatibus et tutelis

第六表 所有权及占有

Tabula VI De dominio et possessione

第七表 家屋及土地

Tabula VII De jure aedium et agrorum

第八表 私犯法

Tabula VIII De delicto

第九表 公法

Tabula IX De jure publico

第十表 宗教法

Tabula X De jure sacro

第十一表 最初之五表追补

Tabula XI Supplementum V.priorum tabularum

第十二表 终尾之五表追补

Tabula XII Supplementum V.posteriorum tabularum

自第一表至第十表之规定,平民权利,非常伸张,十一表内容,反有结婚之禁者何欤?因十委员中,平民占大多数,自十表法制定,相率辞职,有阿底(Appius)者,本为罗马豪族,制定十表法时,以寡不敌众,举全力周旋平民以博民望,迨为新委员长,则顿改面目,隐复贵族权利,故有相互结婚之禁,十一表、十二表,即为其手定也。终罗马共和之时,平民贵族之阶级斗争,无有己时,阿底实为罪之魁矣。

二、民权二步

纪元前449年,平民再走圣山,翌年(纪元前448年)瓦勒里和奥拉兹(Valeriae-Horatiae)法律,认平民大会议决与百人团大会之议决,同其效力,罗马民众的法,多为此会所制定。

三、民权三步

纪元前445年,平民发布卡努勒亚(Canuleius)法律,除奴隶外,两族得相互结婚,贵族平民之畛域,逐渐化除,阶级斗争,遂剩主人和奴隶,地主和农奴矣。

参考书

参照总理民权主义二讲 民权这种事实希腊罗马时代已发其端一段

参照总理民权主义二讲 中国周末的时候是和欧洲罗马同时一段

参照总理民权主义三讲 希腊罗马便老早有了这种思想一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