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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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罗马法上之民生主义

上古西方人们活动的立场,大抵在地中海东部,而罗马人们活动的立场,却在地中海西部,盖意大利与希腊,同为地中海之半岛,意大利面朝西向,故所见不是明珠般的岛屿,乃是白茫茫的一片海水,与希腊群岛如虹,便居民出外经商,以商立国者不同。故罗马的天然形势,成为一农业国,不得不谋农业之发达,以裕民食,故罗马法律,多带“农民化”色彩。但意大利半岛内部,便于交通,政治结合,却比希腊为易也。

纪元前493年,斯普留加修士(Spurius Cassius)举为第三任执政官,提出《班田法案》,欲以国家领地夺之贵族之手,颁与贫穷平民及拉丁人,其余储国库以资赁贷,是即罗马有名之最初《班田法》(Lex agraria)也,而贵族及平民富豪者,以为不利于己,群起反抗,待其任满,处以死刑!

纪元前448年,瓦勒里和奥拉兹(Valeriae-Horatiae)为执政官,议定法案:

(一)百人团大会议决与平民大会之议决同其效力;

(二)复瓦勒里法(Lex Valeria),(此法即罗马平民保护状);

(三)认护民官为神圣不可侵犯,警官亦准之。

于是增财政监督官2人为4人,以2人管国库,其他2人,平时掌管军费,战时为提督,由百人团大会选举之,贵族虽得投票,而权力大减,名瓦勒里和奥拉兹法案(Lex Valeriae-Horatiae)。

纪元前376年,提议李其尼(Licinius Stolo)及塞斯蒂(Sextius)法案;此法案之初2条,为平民之救荒策,第3条则为平民之贵显者,得与贵族有平等之政权。计其条项有三:

(一)废借款之利息,既支付者,得自原金中减去之,其剩额以3岁偿还;

(二)无论何人,每一人不得私有公田至500优格耳(Jugere)以上;

(三)废护民官,复执政官2人,其1人必选诸平民。

此法案提出后,贵族仍抗争不决,至纪元前367年,《李其尼和塞斯蒂法》法案通过议会,自后平民始有为执政官者矣。

《李其尼和塞斯蒂法》发布之后,平民之负债过甚者,虽负累稍宽,然终无济。至纪元前326年(或云纪元前313年)柏德尔(Poetelius)为执政官,发布法律“Lex Poetelia”,凡负债者贫不能债,虽当输其财产,而不失人格自由,加以战胜公田,颁与公民,使从事于拓殖事业,而后贫民始得安居乐业。纪元前286年,发布霍尔滕西法(Lex Hortensia),而后平民始得纯粹平权。向之贵族平民,阶级斗争而无有止息者,至此已完全消灭矣。要而言之,罗马当王政时代,兵制虽经塞尔维·图里乌革新,其时政治不闻改良,平民但有义务而无权利。共和以来,平民虽有公民资格,而政权仍为贵族所据,贫富倾轧,日益加甚,自李其尼法发布而政界平,自柏德尔法发布而民困苏,文化之进,起于相竞,法律之平,始于争执。马克思以定要有阶段斗争,社会才有进化,彼盖对于罗马历史,而有慨乎其言之!世人不察,以其学说适用一切,则未免不思之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