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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罗马法是先知先觉者
罗马帝国,灭亡久矣!其震詟世界之军队,空留事迹于历史,其扩张欧亚之疆宇,徒遗陈迹于地图,其哲学文豪硕人辩士所发挥之拉丁语,世人亦复以此语Lingua mortua目之。独至罗马法律,经欧洲之黑暗时代以迄今日,而益扩张其统系,传播其原理者何哉?无他,罗马人以哲学思想,用于法律,议论切用而不迂远,主义贯彻而不复杂,宜其卓越东西,冠绝古今也。然罗马法之发达,并非罗马人固有之特长,实受希腊哲学之感化,往古哲学著名之国,首推希腊,迨被罗马征服以后,本其理想,灌输罗马,文物制度,焕然改观,同时法学一途,亦以罗马人应用之敏锐,参以希腊人高尚之理想,而蒸蒸日上。在第2世纪与第3世纪之交,凡以法学家著名者,无一人与希腊无关系,如帕比尼安(Papinianus)、乌而比安(Ulpianus)、保罗(Paulus),或产希腊地,或师希腊人,其学说皆有“希腊化”,以助长法学之进步,然则罗马法学,合于实用而整然不离法理者,非合罗马人所长,与希腊人所长之结果,畴克至此,当时所以有罗马以武征服希腊,而希腊反以文征服罗马之语也。德国耶林(Ihering)所著《罗马法精神论》首曰:“罗马统一世界者凡三度,最初以武力,次以宗教,次以法律。”哲学家莱布尼茨(Leibnitz)以罗马法譬数学,谓其原则,仿佛数学学理。法国比较法学,即以罗马法为比较法学重大之材料。盖罗马法之发源,由来甚远,自十二铜表法出现,至优士丁尼(Justinianus)法典告成,卓然经984年之星霜,此他国法律所未有之特色也!英国梅因(Maine)《古代法》(Ancient Law)卷首有曰:“世界著名之法制,以法典始,以法典终,盖指此矣。”故曰罗马法是先知先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