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负责追究犯罪,实质上也就是在执行追诉或控诉职能。公安机关的控诉职能,其表现形式同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是有区别的,但是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实际所起的作用是相符的,所以应该属于广义的控诉职能的范畴。从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工作、执行控诉职能的意义上讲,公安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又属于我国司法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均设置在各级人民政府之中。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设有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厅(局);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处);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局,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有公安分局。公安机关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同时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这主要是从这样一种意义上讲的,即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是这个阶段刑事诉讼得以成立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没有公安机关,这些案件的立案侦查就无从谈起,刑事诉讼也就不会开始。所以,广义地讲,公安机关也应该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制止、预防和打击犯罪,法律规定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公安机关享有的上述诉讼权利同样具有职责和义务的性质,同样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属于司法活动,立案侦查的过程也是适用法律、应用法律的过程。凡是法律规定应当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均必须积极主动地进行,否则就是失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表现。在行使侦查权,决定应否立案侦查的问题上,公安机关自身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领导机关对公安机关下达指示时也必须有法律根据。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同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设置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设有国家安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内设有国家安全局;一些省辖市的人民政府内也设有国家安全局等。国家安全局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人民政府领导,同时接受其上级国家安全机关的领导。
作为侦查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在由它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居于主导地位,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也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所以,它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国家安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思考题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哪些特点?
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