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可以说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检察权或检察职能同法律监督职能或法律监督权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检察权指的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违法犯罪的检察,对侦查工作、审判工作及刑罚执行工作的检察等。法律监督职能具体指的也是上述内容,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从法律监督的角度讲,则可以把上述内容分别表述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等。
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法律监督职能,这是人民检察院独有的权利和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区别于人民法院,更有别于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主要方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讲,主要是立案侦查贪污、渎职等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注意发现有无违法情况、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等。所有这些工作都是检察权的内容,也都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权利或职能,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具有这种权利或职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当然也有对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但在立案管辖的范围上是有区别的。依法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无权对其进行立案侦查的。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同人民法院很相似。人民检察院同样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检察院不隶属于政府,不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也不是权力机关的一部分。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处理案件,进行司法活动。所以,人民检察院一直是被作为司法机关对待的。
同人民法院一样,人民检察院也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即中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另外还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这当然主要是就公诉案件而言的。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始终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即使是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于人民检察院有侦查监督权,因此在这类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角度讲,人民检察院也是不能缺少的。在法院审判公诉案件阶段,人民检察院是绝不能缺少的主要诉讼主体之一。因为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判就无从谈起;如果没有人民检察院执行控诉职能,那种必须同时具备审判、控诉和辩护这三方面诉讼职能的刑事诉讼也就不能成立。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阶段,人民检察院更是不可缺少的一方,因为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也同样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应当立案侦查的不立案侦查,应当抗诉的不抗诉等等,也是失职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要求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保障法律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对其更有特殊的意义,更应格外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