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节 依靠群众的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依靠群众绝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作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扩大办案效果,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依靠群众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63条等规定中,均有具体体现,即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等等。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把依靠群众列为一项基本原则,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事业是广大人民群众亲自参加的社会主义事业,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基本保证。因此,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这是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实行的根本工作路线,根本工作方法。
其次,依靠群众,这也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唯物史观认为,人民是历史的主人,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正是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国家的一切工作人员都应当自觉地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勤务员,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再次,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公安、司法工作长期保持的优良传统。比如携卷下厂、下乡,利用群众生产闲余时间调查访问,了解案情,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就地审理,就地解决问题等。这些优良传统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独自具有的一些特点,应当继续坚持和发扬。
最后,实行依靠群众原则,这也是刑事诉讼活动本身的要求。因为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也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犯罪分子总是少数,总要生活在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任何犯罪活动都不可能完全避开群众,不为群众所察觉。同时公、检、法机关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进行得是否正确,是否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群众看得也最清楚。因此,只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再复杂的案情也不难查清,工作中即使出现了错误,也比较容易被发现和得到纠正。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依靠群众的原则,还可以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这对于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均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