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节 审判公开的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宪法》第125条中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的规定。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就是说,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即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和判决的宣告,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这里讲的公民,当然是指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要到法院旁听审判或采访,应当向我国主管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或采访。
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即由于牵涉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妇女、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但是必须明确,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在宣告时也必须像宣告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一样,公开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只有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等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类案件又分两种情况,即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前一种情况,法律规定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后一种情况,法律规定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所谓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就是倾向于不公开审理。实践中,只有少数对于未成年人有普遍教育意义、也适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才会决定公开审理。
另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的年龄,实践中是以审理时被告人的年龄为准。即:对审理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审理时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的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中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全案是一律不公开审理还是一般不公开审理,也是以审理时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为准。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并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有可能前来旁听。人民法院是否做到了这一点,是衡量其是否依法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重要标志。
公开审判案件不一定都有人出席旁听。所以必须明确,公开审判还是不公开审判,并不是以有无群众旁听或有无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为标志。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即使开庭时无人出席旁听,但只要法院在开庭前已采用适当方式、方法依法公布了该案件的案由等事项,对该案件的审判就是公开的,并且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
对案件的审判既然公开进行,就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如果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直播、转播的,要经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另外,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