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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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两审终审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简言之,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几审终审,是只适用于法院审判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的审级则为两级(专门人民法院按相当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级别设置,审级也是两级)。除基层人民法院只能作为第一审级法院审判案件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判案件,也可以依法作为第二审级的法院审判案件。所以,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内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了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由于是否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以及还有死刑复核程序,所以在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审就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审终审后,也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因此,对于我国的两审终审制,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后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第一审也是终审,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切裁判,都不存在可以上诉或者可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问题。

(2)必须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即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也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而不应当再两审终审。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裁判,即使是经过第二审后确定的,如果没有依法经过核准,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交付执行。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完全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因为在我国,凡属公诉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前,都已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这样两个大的诉讼阶段,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和决定提起公诉两个阶段。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后,再经过两级法院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实践证明,基本上都能得到正确处理。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交通不便,也不宜实行更多的审级。当然也不宜实行一审终审的原则,因为这也不利于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实行两审终审制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