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契约思想
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现有基础的理论,最简单的是认为国家起源于一种“契约”。这就是说,每一个社会成员放弃本身的“自然权利”以换取法律之下的新权利。“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在1762年卢梭《社会契约论》问世之前的两个世纪就有了。在西方思想史上,格劳秀斯是近代资产阶级社会契约理论的首倡者,霍布斯是社会契约论的奠基者,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发展者,而卢梭则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和系统化者。虽然社会契约思想早在16世纪就被提出来了,但有关社会契约的理论,在17世纪并未取得长足的进展。君权神授说虽遭到了冲击,但君权并未动摇,依然十分稳固。无论是格劳秀斯还是霍布斯或洛克,都停留在君主制的圈子里裹足不前,他们的理论都围绕着国王的宝座转,只不过有的是主张绝对君主专制,有的是主张有限的君主专制而已。直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才在理论上有了一个突破,推翻了国王的宝座,驱散了君主的幽灵,主权在民的新学说发聋振聩,令人耳目一新。而卢梭政治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17、18世纪流行的通过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思想。卢梭相信,一个理想的社会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约翰·洛克一样,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卢梭声称,一个完美的社会是为人民的“公共意志”(公意)所控制的,虽然他没有阐述如何达成这个目标,但他建议由公民团体组成的代议机构作为立法者,通过讨论产生公共意志。
《社会契约论》的主要表述是探究是否存在合法的政治权威,“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政治权威在我们的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在社会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只有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第一卷论述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这项权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会形态;但是,父母与能够自立的子女之间的联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约定维系。某些哲学家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奴役和统治是天然的,但他们混淆了原因与结果;如果有些人天生为奴,那么一定是因为有反自然的奴隶制度存在为先。社会秩序不可建立在强力的基础上,因为最强者无法一直保持强势霸权,除非他能把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在那种情形下,权利与强力就要互换位置。如果必须要用强力使人服从,人们就无须根据义务而服从了,因而只要人们不再是被迫服从,他们也就不再有服从的义务。
约定是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这个论断,根据格劳秀斯的理论,是人民转让自身自由的权利。转让就是奉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人使自己做另一个人的奴隶并不是奉送自己,而是出卖自己,是为着自己的生活。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即使一个人可以转让自己,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生来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其他人无权加以处置。格劳秀斯为了替奴隶制度开脱,鼓吹征服者有权屠杀被征服者或夺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战争不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而是国与国的一种关系。战争的目的既是摧毁敌国,人们就有权杀死对方的保卫者,只要他们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们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敌人或者敌人的工具时,他们就又成为单纯的个人,而别人对他们也就不再有生杀之权。无人有权奴役他人,“奴隶制”和“权利”这两个名词是互相矛盾的。
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1.早期社会
卢梭首先提出了一个概念,那就是人类文明之前的“自然状态”。这个“自然状态”并不是原始的野蛮状态,而是一个被理想化、抽象化的构建状态。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下,自然秩序是和谐美好的,人除了生理需要外,并无任何非分之想;人是理性的,他们具有保存自我、同情他人的善良之意;人与人生来自由、平等;人与人和平相处。这种“自然状态”是人生理想的最高境界,是去除近现代社会人性中的私欲,恢复人之善良本性的原生态的理想乐土。卢梭的“自然状态”是作为文化的对立面提出的。他认为,现代文明是对自然状态的极大偏离与误导:既改变了自然的原生形态,同时又改变了人性的自然状态,致使人们迷失了原本纯真的本性。
最古老的自然的社会是家庭。孩子在需要父亲保护的阶段自然依附、服从父亲,但当孩子不再需要保护时,双方都重新进入独立状态。这时家庭不再是自然结合,而是自愿结合,靠协议维系。因为人的第一要义在于自保,他首先关心自己。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式。首领是父亲的形象,人民是孩子的形象,人人生而平等和自由,只有在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时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
人们不会服从靠强力取得的权力,他们只服从合法的权力。人们不会、也不能转让自己的自由,即使在战争中,征服者也不能依靠强者取得权利,这些情况下奴役都是无效的,人们只承认在协议基础上的合法权威。
2.社会契约
卢梭认为,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却又受到各种约束。他认为,人们因受人压迫而遭到种种约束,在现存制度中人类既不自由又不平等,为了恢复天赋的自由,可以用暴力解脱种种束缚,但暴力是无穷尽的,因此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由和平等,人们缔结契约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人类应该寻求一种新的契约形式恢复和保障人的自由和平等。人们按照自愿原则订立契约,结合成为一个政治实体。个人将自己的人身和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集体,集体以更大的力量保护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卢梭认为,应该寻求一种结合形式,用全体的力量保护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每个人虽与他人结合,但可以和从前一样自由,即每个结合者及其全部权利都转让给共同体。
人们之所以同意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转让的条件对所有人都平等。正因为这种平等,转让就不会给转让权利的人带来负担。其次,转让必须无所保留,以保证联合最大限度的完美。由于这种转让非常彻底,使共同体获得了更大的力量保护转让者的权利。最后,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所有人,就等于没有转让给任何人,人们的所失和所得对等和相等,并且获得保护自身更大的力量。
(2)社会契约的核心思想
卢梭认为,可以把社会契约归结为:每个人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都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领导之下,接受每个成员进入集体,作为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抽象的集体,不是一个个独立的订约者。这个集体从约定中获得生命和意志,可以叫做共和国或政治实体,当政治实体被动时,可以称为国家,当它主动时称为主权体,当它与同类比较时称为权力。至于结合者,作为集体,他们被称为人民;作为个人,他们是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他们是臣民。
卢梭认为,任何人都不具有统治自己同类的自然权利,合法权利的基础是契约,而且只能是人民自愿订约的结果。社会契约的任务和目的,就是用人民以契约形式组成的共同体保障每个成员的利益和权利。
卢梭指出,社会契约不会摧毁自然的平等,相反会带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以协议为基础的平等,从而取代人与人之间自然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3)主权体
卢梭还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既不是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也不是在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订立,而是由人民与他们组成的共同体订立。这种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正是基于人民的这种自由意志的社会契约才为国家提供了合法性,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
卢梭设想的社会契约过程是: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要求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地、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没有例外,并且对所有的人都一样;由于每个人都转让权利,他也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的权利,得到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以更大的力量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就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人,每个人都获得自由、平等和对自己享有的一切财产享有所有权。
卢梭要求人民整体拥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要求个人服从国家。他把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他认为,个人愈彻底地把个人权利交给整体,愈密切地融合于整体,国家就愈完美。他还赋予国家权力一种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国家可以迫使他服从,也即迫使他自由。卢梭也认为,经过社会契约,个人以道德的自由、社会的自由代替了天然的自由,获得了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他认为,这种法律权利上的平等是真正的平等。由于订立了契约,人民的处境更好了,他们的生活方式更美好,也更稳定,不再不可靠、不确定。
卢梭为了统一自由和服从,提出了公共意志理论。他认为,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公意是人民整体的意志,是把人们结合在一起的缔约者的公共利益,体现了共同体中全体成员的最高的共同意志,即所有缔约者的“公共幸福”或“公共利益”,当然包含自己的意志,个人服从公意,服从主权,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公意的基本特点,就是它的整体性。首先,公意的基础在于人民的共同利益。他认为,各别利益的对立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也正是各别利益的一致使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其次,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只有公意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如果有人不服从公意,那么公意就要迫使他服从。最后,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和团体意志。公意只有通过定期的人民集会才能表现出来。众意也是全体人民的意志,但是公意和众意是不一致的,因为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而众意只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私意和团体意志也只是从个人的私利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