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主权思想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主要阐述主权及其权力。卢梭在近代西方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人民主权说。卢梭确认,国家是人们契约的产物,由此他得出结论: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人民主权,集中地表达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服务于人民的政治理念,它界定了人民和国家的基本关系,确立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藉着法律而行动。卢梭这种当时先进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思想。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卢梭主张人民主权,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法律和政府服从于人民主权,这就把权威和民主统一起来了。卢梭认为,主权实际上是由公意构成的。主权权力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和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和法律都不能约束人民共同体。
1.主权的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
因为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有自己的意志,这种意志只能是普遍意志,不是个别意志,因此只能由人民掌握,如果出现一个主宰,那就不再有主权者了。权力可以转让,但意志却不能。
(2)主权不可分割
因为某一部分人的意志不能成为公意,个别意志不能取代普遍意志,作为普遍意志的体现的主权,也是不能分割的。他反对分权学说,反对将主权划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内政权与外交权,认为这好像是江湖术士把主权弄成一个支离破碎的怪物,而实际上这些权力只是主权派生的东西,是从属于主权的,它们都要执行最高意志。
(3)主权不可被代表
他认为,公意只是一个集体存在,是不能被代表的,只能由其自身代表,因此主权不能被代表。他反对英国的代议制,认为代议制使人民丧失了公共精神和对公共事务的热心,这时,英国人民只有在选举议会时才有自由,一旦选举结束就变成奴隶,那时的人民等于零。
(4)主权不可侵犯
卢梭认为,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因而是不可侵犯的。因为社会契约赋予政治实体拥有对每个成员的绝对权力,如同自然赋予每个人拥有对其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卢梭指出,既然公意是永恒的,主权就是受公意所指导而建立起来的以支配全体公民的绝对权力,因此,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2.普遍意志可能会犯错
卢梭认为,尽管普遍意志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并不等于人民的普遍意志就永远正确。因为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利益,但由于没有足够的知情权,人民并不能总是认清这种利益,而且有人欺骗人民,他们组成小集团,阴谋损害大局利益,另外,人们可能把所有人的意志和普遍意志相混淆,所有人的意志实质上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它只关注私人利益,而普遍意志不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它关注公共利益。
3.主权权力的界限
(1)主权体为了公共福祉,可以向公民提出要求,此时公民应尽可能地提供服务,但主权体不能提出对共同体无用的束缚,因为公民与主权体之间是主权约定关系,这种约定是政治实体与每个成员之间的协议,这种协议必须是公平的、有用的、牢固的协议,不能违背这种协议的有用原则。
(2)主权体不能超越协议界限,不能增加某一公民比其他公民更多的负担,否则就违背了主权体与公民协议的公平原则。因为在缔结社会契约时,公民都是平等地转让其全部权利,在承担义务时也应该是平等的,不给公民增加负担,尤其是不必要的负担,否则就是违背协议,破坏缔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