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学用书西方政治学名著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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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思想

在提出人民主权思想的基础上,卢梭提出他的法律思想。卢梭认为,法律是国家的唯一动力,所谓社会契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参见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49页。对于以社会契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家,卢梭主张以法律的手段进行统治和管理,实行法治。在卢梭看来,法律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参见王爱莲:《试析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政治法律观》,载《天中学刊》2005年第6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身为政府行政官员或者君主,也要遵守法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职责是维护法律而绝对不是滥用法律和侵犯法律。

1.法律

卢梭认为,法律是人民普遍意志的记录和体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一切权利都由法律所规定,法律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立法的原则是法的意志的普遍性与法的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必须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而且作出的规定是普遍性的。也就是说,法律的对象是全体,而制定法律的意志的主体也是全体。由此,卢梭得出法律的特点:第一,法律是普遍意志的约定,因为法律是人民制定的;第二,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国家成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只是国家的一个成员;第三,法律必须公正,因为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追求公正,谁都不会对自己不公正;第四,法律必须保障自由,人民立法就是为了保障自身的自由。因此,卢梭“把法律理解为人们结合的纽带”参见〔苏〕别尔纳狄涅尔:《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焦树安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页。

2.立法者

立法者只能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这一权力也是不能剥夺、不可转移的。立法就是要找到最佳社会规则,因此的确需要立法者高超的智慧、杰出的才干,立法者不能执掌行政权,执掌行政权的人也不能立法。如果说立法者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行政官则是安装和开动机器的工匠。立法者的职务不是行政,也不是主权者。行政官不能命令法律,立法者也不能直接命令人民,否则,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会受到自己感情的支配而加进自己不公正的意见,从而损害立法。因此,立法者应该是神圣的,由于本民族的人民会流于偏私,他甚至设想从与本民族没有利害关系的外族人中寻找立法者,制定法律,以保证法律的公正。

卢梭指出,真正的立法者应该是人民,而且人民不能随便放弃这一不可转让的权利。卢梭要求,人民的意志高于任何政治团体,任何个人的命令都不能构成法律;同时,任何个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还认为,法律的对象的普遍性,是说法律只考虑人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人与个别行为,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政府,但不能指定谁当政。卢梭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人民全体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

3.人民

立法者要使立法取得成功,必须使立法的需要与人民的需要相结合。立法者不应该只顾及立法,还应该考虑到人民能否承受这些法律,否则法律会没有人民的基础而坍塌。最适合立法的人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共同的利益关系,但还没受到法律的约束;第二,没有根深蒂固的传统和迷信;第三,不怕外部的突然的入侵摧毁;第四,不参与国际争端,但能独立抵抗敌人或者能找到援军;第五,互相认识,但不强加给某一个人负担;第六,可以脱离其他民族单独生存,其他民族也可以脱离这个民族而生存;第七,既不富也不穷,但能自给自足;第八,能结合古老民族的坚定性和新兴民族的驯化性。

4.立法宗旨

所有人的最大利益应该成为立法的宗旨,由此可以归结为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全体人最大的幸福,这种幸福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自由和平等。对于自由,由于社会契约,人类丧失了自然的自由,但获得了社会的自由。在社会状态中,人类还应该有道德的自由,只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只受本能的驱使就是奴役状态,只有服从人类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法律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同时也要维护平等,但这种平等不是权力和财富的绝对平等,而是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权力不能发展成为暴力,财富不能让公民富得可以买断他人,也不能让公民穷得出卖自己。这就需要法律节制和维护。因此,立法者要把国家引向这一目标,使一个国家的体制真正巩固和持久。由于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破坏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倾向于维持平等。另外,立法者还应该设法使贫富两极尽可能接近,因为贫富悬殊会造成各种后果,损害幸福。因此,立法者应该通过立法把财产限制在一定的界限之内,使它服从于公共利益,否则,导致法律被削弱,制度被改变,甚至国家动荡。

5.法律的种类

卢梭首先区分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理性的动物,不包括其他生物。自然法是人类实在法的基础。卢梭将实在法分为四种类型:第一,政治法。政治法也称做根本法,它规定主权者与国家的关系,实际上调节着主权者、政府和国家三方面的关系,使它们保持平衡状态,防止走向专制主义。第二,民法。民法规定国家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与政治体之间的关系;换言之,就是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刑法。刑法主要涉及个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是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这是特别的法律,因为它是对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最严厉也是最后的制裁。第四,习惯法。卢梭认为,习惯法也就是一种不成文法,具体就是指风尚、习俗和舆论,这是最重要的法律,因为这类法律铭刻在人民的内心,是国家的真正宪法,一直保持着力量,其他法律衰败消亡时,这类法律可以代替或复活那些法律,保持民族精神。

6.主权体

主权体的力量全在于立法权力,它要发挥作用只能通过法律,因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约定。应该要像罗马人民一样经常集会,行使主权权力。人民集会既是政治实体的保护神,又是政府的制约力量。因为当人民作为主权体合法集会时,政府的一切法律行为就要暂停,一切行政权力也要暂停,这时执政官只是人民集会的主持人,一般来说,政府越是有力量,主权体越应该频繁集会。

7.议员或代表

卢梭非常反对英国的代议制,他认为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但他们错了。他们只有在议会选举时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他们就变成了奴隶,所以他们只享有短暂的自由。卢梭认为,主权是不能被转让的,也是不能被代表的,所以人民的议员不是、也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他们只是人民的使者,不能决定任何事情。卢梭认为,由于懒惰和金钱作祟,人们不再亲自处理公共事务,而是花钱或指定议员代理,这其实是不好的。而国家制度的败坏更加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这会导致公共利益被排斥、私人利益勃兴、政府滥用权力等现象,最终导致人民被奴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