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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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罪刑法定的实现——一个待深入耕耘的领域

自罪刑法定早期渊源即1215年英国《大宪章》开始,罪刑法定原则由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思想学说到各国实体法对该原则的确立,从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该原则始终是哲学家、法学家关注的热点。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围绕这一原则,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掀起了一个新的研究高潮,除新版刑法教科书均将该原则作为刑法的重要内容予以阐述外,论文、专著、会议等形式都对这一原则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出现了罪刑法定的研究盛况,相关研究成果对推动我们对罪刑法定的深入理解,加深对刑法甚至对新时代整个刑事法律的理念、蕴涵的理解具有重要的价值。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研究逐步由“宏大叙事”转向“微观论证”,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将写在纸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关注法治秩序如何操作的问题。刑事法治是由法治得出的合乎逻辑的结论,其研究和实践,也大抵如此。刑事法治意味着以刑法限制国家刑罚权,包括对立法权、司法权的限制,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题中的应有之义,或者说,刑事法治在刑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根本的标志就是罪刑法定的确立。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经历的实现罪刑法定的路径不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罪刑法定走的是先有观念后有立法,通过立法确立法律原则的路径,迄今,罪刑法定在这些国家不仅观念得以牢固确立,而且直接体现于其刑事司法实践中。在我国,可以说是先由立法确立罪刑法定的法律原则,然后才从观念上树立罪刑法定的价值理念。在此背景下,关注对刑法的不足的评定和补正、关注罪刑法定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的研究无论如何都不为过。而从1997年修订的《刑法》颁布至今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点来看,我国学者首先把目光集中到了立法环节,刑法中罪刑规范设置情况、明确性程度成了法学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的重点,其次是有关罪刑法定观念维新的关注和呼吁,这些均已取得可观的研究成果。但总体而言,目前的研究视角还略显单一,因为要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在我国真正落地生根,最为重要的是刑事司法人员在具体法律适用中对该原则的切实坚守,观念的转变只是一种停留于抽象意义上的东西,只有司法才能使转变了的观念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于是,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更需要我们进行研究视角的转化,即实现以立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向司法为中心的研究视角的转化,将着力点放在对关键学术问题即罪刑法定司法化的突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