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出口退税的资格认定管理
要点
出口退税的认定是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工作。本节主要向读者讲解关于出口企业如何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知识。
解释
◆ 出口退税认定的时限、地点和企业范围
(1)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免)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2)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主管退(免)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3)从事国家批准的视同出口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主管退(免)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
从事国家批准的视同出口货物或劳务包括:
①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
②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
③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货物;
④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
⑥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⑦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
⑧国家规定的其他准予退税的货物。
◆ 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应附送的资料
1.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及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表1-1);
表1-1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认定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2)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代理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纳税人提供);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型证明;
(9)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
2.其他应办理退(免)税认定的企业需出示的资料
(1)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标合同;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适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表1-2)。
表1-2 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3.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免税认定须提供的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②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应申报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
②代理出口协议。
◆ 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程序
(1)纳税人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经过初审,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一定要明确以下内容:退税公式的确立、退税计算方法和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外贸企业的退税根据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退税公式为“内外销分开核算”,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单价”,出口退税申报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电子化管理要求的也可采取由企业“分散录入”方式。
②生产企业的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退税公式为“内外销不分开核算”,退税计算方法为“免、抵、退”方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属实的,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复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 出口退税资格变更、资格注销管理
1.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变更
出口企业下列内容发生变化,必须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退税登记证件(包括退税登记表、证)等资料,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退(免)税资格变更认定手续。
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变更的认定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海关代码,经济性质,主管单位,隶属关系,进出口权,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专营商品范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号,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主管外汇管理局,企业类型(生产型与贸易型),退税计税计算方法,跨区迁移,停业、歇业、废业等。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如图1-1所示。
图1-1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其中,变更企业类型(生产型与贸易型)、海关代码、退税计税计算方法等的企业,应先到主管基层国税局取得《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表1-2)后,再到进出口处办理变更。
(1)变更海关代码
①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一份。
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③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2)变更企业名称
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3)变更纳税人类别(小规模转为一般纳税人)
①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贸易型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②主管国税局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变更企业类型(生产型与贸易型)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表1-3)。
表1-3 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②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
③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理表》(表1-4)(原生产型出口企业)或《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表1-5)(原贸易型出口企业)。
表1-4 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理表
填表说明:
① 第13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
② “企业类型”栏: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W,有进出口权内资生产企业填N,无进出口权内资生产企业填D。
③ 申报退(免)税额及本年国库已办理退(免)税额均含以前年度结转数,可根据上年清算数据划分退(免)税额的所属期为本年发生或以前年度结转。
④ 备案未退(免)税额包括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
表1-5 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
填表说明:
① 第9栏“补征税额”是指退运货物、涉嫌骗税货物等补缴的税款。
② 应退税额包括已办理退税额、已申报未退税额及备案未退税额。
③ 备案未退税额包括单证不齐或电子信息不齐。
④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5)变更计税计算方法
如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贸易类型发生变化时,计税计算方法由“免、抵、退税法”改为“免、退税法”,先向主管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退税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出口企业持此表向进出口处申请变更。
(6)变更银行账号
①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变更认定申请表》。
②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基本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③变更银行账户的,只能变更人民币基本账户,且若原银行账户被执法部门查封而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中备案过,需同时携带执法部门出具的解封证明原件。
2.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注销
(1)注销办理
出口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注销申请审批表》,向征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认定前,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注销认定。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具有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纳税人跨区迁移的,应在原认定税务机关注销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并在迁入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原认定税务机关应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凭证、资料向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移交手续。
经主管国税局清算后,出口企业持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税务机关确认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细表》及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向进出口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登记。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2)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如图1-2所示
图1-2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流程图
①《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理表》(表1-4)。
②《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理表》(表1-5)。
3.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知识
◆ 出口退税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规定,个人(包括外国个人,下同)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2)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外贸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