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出口退税的构成要素
要点
出口退税与其他税种一样,也有其自身构成的要素,这些要素的组合形成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期限及地点、预算级次等内容。其中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率、计税依据是构成出口退税的基本要素。
解释
◆ 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范围具体包括如下三类。
1.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2004]15号)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从事货物生产同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购销同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从事货物生产同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4)从事货物购销同时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2004]15号)的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从事货物生产但是不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生产但是不具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主要包括:
(1)在华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
(2)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境外官方参展者;
(3)将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运出境外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4)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5)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6)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的投资的企业;
(7)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采用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8)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
(9)国内生产企业与规定的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规定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生产企业;
(10)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11)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生产企业;
(12)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项目以及边境小额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13)其他特准退税的企业。
◆ 出口退税的货物范围
1.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凡出口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退还已征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能够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通常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强调要具备这一条件,主要是考虑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所以,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否则,所退税款就没有来源。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指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做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对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通常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是不予退(免)税的。例如,向国外捐赠、不做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而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且已核销的货物
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
2.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是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销售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包括: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2)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3)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
(5)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6)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7)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8)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9)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货物;
(10)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的货物;
(11)其他特准予以退(免)税的货物。
3.免税的出口货物
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是其出口的货物只免税不退税。这类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国家计划内的卷烟;
(4)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出口货物,详见《出口退税税率文库》。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运输费用依照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等,均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4.不予退(免)税的征税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是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详见《出口退税税率文库》。
◆ 出口退税的税种
出口货物退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间接税,而且我国的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这种价外税在生产、流通环节是采取价税分开记账、价税分栏开票、价税合计收费的方法实施的,它最终转嫁给了消费者。这种转嫁,税负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承担了。所以,可以说价外税(间接税)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对消费者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出口货物不在国内消费,而是在国外消费,按照消费地课税原则,应该予以退(免)税。
◆ 出口退税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率。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它不仅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财政和对外贸易政策,还体现着货物在一定时期税收的实际征收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退税税率的高低,影响和刺激对外贸易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国家、出口企业的经济利益,甚至还关系到进口商的经济利益。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目前已成为我国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
退税税率的存在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特色,其存在的根本前提是退税不彻底。我国目前对出口货物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即对绝大多数货物给予退税,对个别货物实行免税,对那些政府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的货物不仅不予退税和免税,而且还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即使退税货物,在退税程度上,也实行差别政策,即对出口货物不一定给予完全退税,征多少不一定退多少,不同货物退税程度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出口货物既有征税税率也有退税税率以及存在多档退税税率的原因。
1.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税率
目前,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税率主要包括17%、16%、14%、13%、11%、9%、5%。除特殊规定以外,正常按照法定征税税率征税的商品,应按法定退税税率退税。
根据《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第一条规定:“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第四条规定:“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的转型,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税率定为3%。无论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是多少,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出口货物,均按3%的退税税率执行。也就是说,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税率在基本七档的基础上,再加上一档特殊退税税率应当有八档,即17%、16%、14%、13%、11%、9%、5%、3%。
目前由于出口货物的品目分类已经细化到了15000余种,很难将各类货物适用的退税税率一一列举。在现实工作中,退税税率是使用电子文档进行管理的,一旦需要查阅某种货物的退税税率,只要输入相关的商品代码,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就可以得到该种货物出口退税税率的信息。
2.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税率
目前,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是随着其征税税率的改变而做相应的调整。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主要分为税率形式(从价定率)及单位税额(从量定额)两种方式来计算退税,实行消费税复合征税方法的出口货物采用税率形式、单位税额方式同时计算退税。
3.历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查询
(1)参阅下列历年来出版发行的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1—2002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3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4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5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7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8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09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010年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税率速查手册》。
(2)随时随地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进入税率速查栏目查询。
◆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具体包括出口离岸价(FOB)、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数量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其主要分为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来源通常有以下几种渠道: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作价加工收回、委托加工收回。在计算出口退(免)税时,应就以上几种货物的收购方式分别确认计税依据。
①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按规定,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的计税依据可以直接从附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认定,无须另外计算,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为退税计算依据。
②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其提供的发票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计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
③委托加工货物计税依据的确定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其退税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原、辅材料金额+工缴费
公式中,原、辅材料金额是指外贸企业购入原、辅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的进项金额,工缴费是受托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①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
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以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③属复合计税办法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通常有两种结算价格,即离岸价(FOB)和到岸价(CIF)。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是离岸价。离岸价又称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指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到岸价是指以运达进口商指定目的港作为条件的成交价格,即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的价格。采用离岸价结算的,其本身体现的就是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在财务上也以此作为销售依据。采用到岸价结算的,因其价格中含运、保费,属非货物价格,不属于本企业货物销售收入。所以,无论采用哪一种结算价格,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计税依据一律为离岸价。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时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出口发票若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需强调的是计算当期免、抵、退增值税税额时,以当期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离岸价作为计算依据。用公式表示如下。
①以离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税依据=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②以到岸价结算的公式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税依据=(到岸价-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要求按出口日期的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货物无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予调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
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收入在生产环节免征消费税。
列名生产企业外购出口应税消费品和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出口应税消费品,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算退还消费税。
◆ 出口退税的期限及地点
1.出口退税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上述规定90日的期限是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基本规定,但是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特殊退(免)税企业的具体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基础上又分别做了补充规定,此处不做具体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规定:“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出口退税的地点
退(免)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免)税的地点划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外贸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货物,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3)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4)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例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
出口退税的预算级次是指出口退税的负担级次。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出口货物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消费税的预算级次为中央级,增值税以2003年出口退款实退指标为基数,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款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款额须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负担25%。2005年又变为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比例为92.5%和7.5%。
相关知识
◆ 负责管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2.各级国家税务局管理出口退(免)税的职责分工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设货物和劳务税司,主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进出口税收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其出口退(免)税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起草或修订进出口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政策研究,提出进出口税收改革方案和税收政策调整的建议。
②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内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③组织、指导基层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工作中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和日常检查,参与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就检查中发现的政策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④拟定进出口税收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
⑤参与进出口税收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和税收法律救济工作。
⑥指导、协调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工作,参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⑦参与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审批及具体验收工作,研究拟订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务管理的一般原则;拟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特定退税企业、特殊贸易方式的出口退税政策。
⑧拟定出口退税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出口退税评估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等;组织实施进出口税收数据分析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2)省级国家税务局
省级国家税务局内设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其职责是: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定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参与编制年度出口退(免)税计划,分配下达年度退税计划;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进出口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省级国家税务局在出口退(免)税事项办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①因改组、改制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②对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六条有关规定先行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再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追回已退税款。
(3)市级国家税务局
市级国家税务局内设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其机构职责是: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定进出口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及审核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参与出口退税政策业务培训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市级国家税务局未设立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可将该科的职能并入货物和劳务税科。
市级国家税务局在出口退(免)税事项办理中的具体职责如下。
①审核批准出口企业延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延期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②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
(4)县级国家税务局
县级国家税务局通常不设专门的出口退(免)税管理部门,而将该职责并入税政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县级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受理审核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a.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审核职责如下:
◆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有关项目的填报是否正确;
◆根据退税部门年终反馈的《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对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应调整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检查;
◆根据退税机关开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免、抵税额调库手续。
b.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的主要审核职责如下:
◆负责受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并审核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凭证的内容、印章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审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外管局外汇核销单信息、远期收汇证明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是否相符;
◆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疑点的核实与调整;
◆负责“免、抵、退”税有关单证的办理;
◆根据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情况及出口电子信息,将超出规定期限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反馈给征税部门;
◆负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免、抵、退”税资料原则上最少保存十年;
◆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年终清算,将《免、抵、退税清算通知书》及时上报退税机关并反馈给征税部门。
②受理并办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③受理并为出口企业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
④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⑤纳入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依照规定审批出口退(免)税。
⑥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招标机电产品的,在招标完毕后,招标单位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并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实例详解
【例1-1】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2009年3月从某小规模工业企业购进某食用产品12000千克,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120000元,当月全部出口。计算该公司本月应退税额。
[分析]
应退税额=120000×3%=3600(元)
【例1-2】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2010年7月从国内购进布料等服装原、辅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360000元,委托某生产企业加工成衬衫收回后出口,向生产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为60000元,衬衫的退税税率为11%。计算该公司本月应退税额。
[分析]
应退税额=360000×11%+60000×11%=46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