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实训丛书:出口退税业务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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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出口退税的定义及依据

要点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采取的一项税收优惠。

解释

◆ 出口退税的定义

出口退税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简称,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出口前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在此,应注意区分出口退税不是国家返还给企业的一项税收补贴。

(1)出口退税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制度,在出口贸易中通常被各国接受和采用,是鼓励和保障各国出口货物参与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而税收补贴是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因此只要出口退税额度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货物税收的补贴,出口退税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

(2)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国内税收法律、法规框架建立起来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税率为零;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从这点来讲,出口退税也不是一项税收补贴。

◆ 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

间接税的消费地征收原则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理论依据。间接税的征收原则包括生产地原则和消费地原则。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消费地原则。消费地原则,又称目的地原则,是指商品在哪里消费,就在哪里征收间接税(消费税),而不问其生产地在何处。消费地原则是现代社会商品课税的主要原则,其主要理论依据是间接税应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出口货物的最终消费地在进口国,这批商品的间接税应由进口国征收,所以出口国不应对其行使征税权,即使征收了也应当退还。在这个原则下,间接税税款最终归商品消费国所有。在商品出口时,生产环节所征收的间接税应该全部退给出口商。其他国家在进口商品时,会在进口环节征收间接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问题,这有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

◆ 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9号)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出口退税的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规定:“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