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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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早期宪政的演进

联邦宪法的制定与批准为美国的发展奠定了一个政治和法律基础。但在投入使用和经历考验之前,宪法仍是一纸空文,其原则是否有效、功能是否实用、设计是否合理,尚属未知。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在讨论宪法时,自然希望宪法能有较长的时效性,能较灵活地适应美国的发展。但他们毕竟是生活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人,是凭借过去的经验和当时的政治理论作为依据来设计宪法的。他们不可能准确地预测未来,更不可能预测所有因宪法的实施而出现的新问题。实际上,在制宪时期的领袖人物远未退出历史舞台之前,联邦宪法便面临了一系列严重的挑战。从1789年宪法开始实施到19世纪40年代之间的半个世纪中,美国宪政发展遭遇了几次严峻的挑战,其中包括:(1)政党在宪法体制中的位置和功能;(2)联邦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3)联邦制性质的定义(即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应该如何划分);(4)奴隶制在联邦和联邦宪法中的“合法性”问题(最后一个问题的详细讨论见第四章)。

政治派别斗争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出现,其发展在邦联时期有增无减,并在制宪时期愈演愈烈。宪法生效实施后,政治派别活动更是大张旗鼓地进入了联邦政治机制,导致了联邦政治的党派化。政党——或有组织的政治利益集团——在成为不同利益群体争夺和控制联邦政府权力的有力工具的同时,也带来对政治权力的滥用。对于早期美国的政治领袖来说,如何建立一个既允许政党合法地存在、又要求其运作必须遵从宪法原则的宪政机制和宪政文化,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次是宪法的解释问题。费城制宪会议设计了联邦政府在宪法下三权分立的体制,但留下了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权分立是不是意味着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都各自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是这样的话,当三个部门对宪法的解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以哪一部门的解释为准?宪法虽然规定联邦政府将建立自己的司法体系,但司法部门在联邦宪政体制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又如何建立和维护自己的独立性?对这些问题,制宪会议和联邦宪法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

然而,对新生美国宪政最具威胁性的是如何维护联邦宪法的“崇高性”问题。从第二章的讨论中我们看到,制宪会议解决了关于宪法“崇高性”的争论,但在实践中,“崇高性”如何体现,如何得以维护,由谁或通过什么机制来维护,都是没有测试过的问题。联邦宪法的“崇高性”的问题关系到在新宪法体制下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两者之间的权力如何划分的问题,关系到联邦制的性质。虽然宪法对州和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行了划分,但由于联邦制是州权派和全国政府权力派之间的妥协的结果,这种划分是否会在实践中得到州和联邦政府始终如一的尊重,制宪会议的代表无法担保。此外,随着美国的扩张和发展,州与联邦政府之间将不断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在相互间进行权力的重新划分。但因为各州的发展并不平衡,联邦内不同区域的发展也不平衡,各州的经济和政治诉求极不一致,而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国会——又是由各州的代表所组成,这一切都使各州与联邦的利益界定变得十分复杂,也给两级政府的权力划分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困难。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应该由谁来划分和裁定?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宪法原则的解释和运用。

从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开始,上述问题相继出现,对美国宪政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经过一系列的政治妥协和体制调整,到19世纪初,宪政体制内的合法反对党制度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继得以建立,成为了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两项新的、具有关键意义的原则与实践。这一时期的宪政改革和调整也力图解决联邦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定义和划分问题,但因为奴隶制的缘故,联邦的主权始终处于分裂的状态,宪法的“崇高性”始终未能建立起来,而分裂的主权最终将把美国带入一场血腥的内战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