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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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进运动与奴隶制问题的激化

“限制规定”与废奴运动的组织化

在南北就逃奴问题发生纠葛前后,其他有关奴隶制的问题,尤其是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处理奴隶制的问题,也频频出现。首先引起争论的是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奴隶制问题。北部废奴主义者要求联邦政府废除美国首都的奴隶制,理由是联邦政府对特区有绝对的管辖权。但国会拒绝采取任何行动,理由是1801年联邦政府与弗吉尼亚和马里兰两州签订条约时,已同意位于两州之间的特区将允许奴隶制存在。特区后来成为美国国内最大的奴隶交易市场。当废奴运动的律师强调奴隶也拥有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不能被剥夺生命和自由的权利时,奴隶制的维护者则声称,奴隶是奴隶主的财产,而奴隶主拥有奴隶的财产权是受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的,国会无权取消特区的奴隶制。北部废奴主义者采取邮件轰炸战术,利用受第一条宪法修正案保护的请愿权,连续不断地向国会投递废奴的请愿书及文件,一时弄得国会不知如何处理这些邮件。1836年,国会通过了所谓的“限制规定”(gag rule,又译“钳口律”),禁止北部各州议员在国会开会时宣读废奴主义者的请愿信,也禁止国会讨论任何有关奴隶制和废除奴隶制的问题和提案。在马萨诸塞州众议员约翰·昆西·亚当斯(卸任总统)的坚持抗议下,“限制规定”在1844年被取消。

在实行“限制规定”后,南卡罗来纳州的卡尔霍恩还主张参议院通过决议重申州权原则,并再次暗示如果南部权利被剥夺,南部就要退出联邦。在1837年的宣言中,卡尔霍恩振振有词地宣称:在南部和西部各州实行的奴隶制“是蓄奴州内部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在联邦宪法制定和批准时就存在,并在分配联邦权力时作为一个重要的成分和基本因素来考虑。不管联邦内其他州对奴隶制有什么看法和感情上的改变,它们或它们的公民都无权攻击甚至叫嚷要废除奴隶制”,而“所有类似的攻击”都是对各州在结盟时做出的相互保护的严肃承诺的“公开侵犯”。他警告说,各州的联邦是基于各州权利和优势平等的基础上,“无论什么事物,只要它破坏了这种(权利上的)平等,它也将毁灭联邦本身”;所以,禁止南部各州向西部扩张奴隶制,无非等于阻止南部各州在西部开发中获取平等的机会,这样的做法是不道德的和邪恶的。[258]

但引起南北对立的最主要问题仍是密苏里妥协未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即奴隶制是否能被允许在新增加的联邦领土上发展。1820年后,奴隶制问题没有成为干扰国会政治的主要议题,这是有原因的。一方面,国会的“限制规定”约束了这个问题的提出。另一方面,此刻北部的废奴运动采用的是体制外斗争的方式,民间废奴运动的力量还很分散。威廉·劳埃德·加里森领导的激进废奴运动使一些具有反奴倾向的人望而生畏。1839年,由温和色彩的废奴主义者组成的自由党(Lib-erty Party)在纽约成立,该党宣称支持宪法,反对自由州退出联邦,主张在新获取的联邦领土上禁止奴隶制,但其声势有限,难以与民主党抗衡。此外,北部工业资本家和南部种植园主在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共享大于利益分歧,还能在民主党内达成一定的共识,维持该党的团结,联合起来保护奴隶制。但到19世纪40年代中期,当联邦领土再次扩张时,围绕奴隶制问题而产生的又一次宪政危机便不可避免了。

得克萨斯的兼并、美墨战争与宪政危机

奴隶制在西进问题上的第二次宪政危机的导火索是辉格党总统约翰·泰勒(John Tyler)在1844年提出的兼并得克萨斯的计划。[259]得克萨斯原为墨西哥的一部分,但居民中也有不少是从美国南部去的移民。1836年,得克萨斯要求从墨西哥独立,并希望加入美国。北部废奴主义者担心得克萨斯成为南部奴隶制扩展的新地盘,反对美国兼并得克萨斯。联邦政府也一时不敢轻易答应兼并。1838年,得克萨斯正式宣布从墨西哥独立,并积极寻求英法等欧洲国家的承认。墨西哥政府对得克萨斯的独立不予承认,并在1842年发动了进攻,企图以武力解决得克萨斯的分裂问题,后经英法斡旋,战事暂停。欧洲的干涉引起美国的不安,泰勒的前任都怕兼并会导致美墨战争,不敢轻易动手,但1843年后,美国国内推动兼并得克萨斯的呼声日益高涨,迫使联邦政府采取行动。

1844年4月,泰勒政府与得克萨斯签订了兼并协议,宣布得克萨斯将所有的公共土地交由美国管理,在变成美国领土的一部分后,将遵循宪法对其他美国领土的条例,美国保证派兵到墨西哥湾和得克萨斯西部,以防范墨西哥可能发动的进攻,美国同时承诺将承担得克萨斯欠下的1000万元的债务。当泰勒的兼并协议被送到参议院,却遭到北部州议员的反对。尽管泰勒再三重申兼并对美国国家利益关系重大,但北部各州的参议员认为这是南部奴隶主势力的一项阴谋,加上协议的最后谈判是由卡尔霍恩主持的,更使北部议员怀疑其动机。北部议员以联邦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可以兼并另一个主权国家为由,拒绝批准兼并协议。但南部势力雄厚的众议院却支持泰勒的兼并计划,他们借用当年联邦党人的理论,声称联邦宪法隐含了允许美国进行兼并的权力。南部自然清楚,得到得克萨斯广袤的土地,对于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将有极大的好处。

兼并问题自然影响了1844年的总统大选,主张兼并的詹姆斯·波尔克的当选说明了人心所向。大选后,泰勒主张以国会两院联合决议的方式来批准兼并协议。他呼吁说,总统大选“说明了绝大部分州都希望(对得克萨斯)立即兼并”,得克萨斯与墨西哥的不合会使英国人“有机可乘”。[260]言外之意,如果美国动手过晚,会给英国涉足墨西哥事务留下机会,最终对美国不利。最后,国会终于在1845年2月(泰勒卸任前)批准了兼并。[261]国会的决议规定,得克萨斯可不必经过规定的过渡阶段而立即被接纳成为联邦的一个州;如果在得克萨斯土地上建立新州应征得它的同意,但新州的总数不得超过4个;同时,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线将延伸至得克萨斯。1845年12月,得克萨斯被正式并入美国。[262]

关于得克萨斯兼并的辩论使一度沉寂的关于奴隶制问题的辩论再度复活,并且开始将奴隶制问题带入政党政治之中。在两院的投票中,党派和区域利益交混,支持兼并的多为南部的民主党人,反对者多为北部的辉格党人。这不仅显示政党开始介入关于奴隶制问题的辩论,而且也表明政党的划分开始受到区域利益的影响。启用国会两院联合决议的方式来批准一个对外协议在美国历史上也是第一次,这一切充分表明奴隶制问题正在成为日益敏感的政治问题。得克萨斯的兼并一度被美国公众舆论看成是挫败欧洲对美洲事务干预的胜利。1845年,新当选的总统詹姆斯·波尔克在就职演说中重申了1823年的“门罗主义”,宣称“只有本洲(指美洲)的人民才有权决定美洲的命运”。[263]随后,一些报纸便开始大肆宣扬“天定命运”的理念,称得克萨斯的兼并说明美国人拥有“上帝赋予的在北美土地上……自由发展”的“天定命运”,任何外国政府都不能阻挡这种使命的完成。[264]1846年,美英两国完成了关于俄勒冈领土的谈判,明确划分了两国在这块原来主权不清的领土上的利益范围。俄勒冈问题的解决更加助长了“天定命运”思想的蔓延。

美国兼并得克萨斯的直接后果之一是1846—1848年美墨战争。在国会通过兼并决议后,墨西哥宣布与美国断交,拒付债务,并威胁要将居住在加利福尼亚的美国人驱逐出境。美墨双方在西部边境上冲突加剧。1846年5月,在波尔克的催促下,国会通过了对墨西哥的宣战令。8月,战争开始后,波尔克政府要求国会拨款200万美元,用于与墨西哥谈判战后土地的割让问题。北部议员深知美国将打赢这场战争,但他们担心领土的扩张会助长南部奴隶制的蔓延,从而导致更多的新奴隶州在新取得的联邦领土上建立。这幅政治前景引起北部议员的极大恐慌。辉格党人本来对兼并得克萨斯就耿耿于怀,此刻更是谴责波尔克政府的扩张政策。北部的民主党人虽然支持战争,但要求对奴隶制在战后获得领土上的发展加以限制。所以,当波尔克提出拨款要求后,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民主党人戴维·威尔莫特提出,国会为美墨战争拨款200万美元时要加入一个“明确的和基本的”(express and fundamental)限制性条件:即因使用这笔拨款而使美国在战后取得的土地上“禁止实行奴隶制或强制性劳役(除了惩治犯罪行为之外)”。[265]

这条后来被称为“威尔莫特附文”(Wilmot Proviso)的修正案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这个表面上看起来温和而实际上激进的附文打破了联邦实践上一直奉行的自由州与奴隶州的地理分界线。众议院通过了威尔莫特附文,但参议院却由于自由州和蓄奴州数量相等,将其打入冷宫。1847年2月,当国会再度讨论拨款案时,北部议员再度提出与威尔莫特相同的限制性条款,但再次在参议院遭到挫败。最后,国会通过了拨款案。

1848年2月,美墨战争以墨西哥的战败而结束。通过美墨停战协定,美国从墨西哥手中获得了大片土地,加上1845年兼并的得克萨斯,美国得到的土地面积将近120万英亩(准确数字为1 193 061英亩)。在这些新获取的领土上,美国后来建立了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犹他和内华达4个州,其余的土地促成了新墨西哥、科罗拉多和怀俄明等州的建立。美墨战争和1848年的俄勒冈法案在将美国的版图推进到太平洋海岸的同时,也把“天定命运”的思潮推至顶峰。

威尔莫特附文虽遭失败,但其在国会的辩论却深深地激化了南北民主党人之间、辉格党人和民主党人之间关于奴隶制问题的分歧。威尔莫特附文的辩论之后,以卡尔霍恩为首的南部民主党人在1847年2月连续提出了四项决议,表明他们对奴隶制的立场。

卡尔霍恩的决议再次启用州权联邦制的理论,声称联邦新取得的领土是联邦内各州的“联合和共同的财产”;国会作为各州的代理机构,必须保障各州人民在联邦内享有平等的利益,而不能剥夺任何州人民的权利;联邦政府或国会禁止在新取得的联邦领土上实施奴隶制是违宪的,也侵犯了州的固有权利,南部奴隶主有权把自己的奴隶财产带进新的联邦领土;而奴隶制是否应在联邦新取得的领土上实施,则应由在那块领土上组成新州的人民来决定,国会无权将其宣布为“自由领土”(free soil),也无权在新州加入联邦时设定禁止奴隶制的前提条件,设定条件无异于将国会的意志强加于人民,这样的情形下组成的州将是违背共和政府的原则的。卡尔霍恩警告说,南部在国会内已是政治上的少数派,如果北部执意打破南北在联邦政府中的势力均衡,美国将面临“政治上的革命、无政府主义、内战和全面的灾难”。[266]卡尔霍恩的决议将州主权和“平等权力”等老牌概念应用到极点,同时还在其中掺和了“住民自决”(popular sovereignty)的概念,后者将在19世纪50年代的宪政危机中多次被运用。

与此同时,威尔莫特附文也将北部的各种反奴隶制扩张的政党和团体组合起来。一些在奴隶制扩张问题上意见相近的人,包括自由党人、辉格党人及部分民主党人,在1848年利用总统大选的机会组成了“自由领土党”(Free Soil Party)。自由领土党人在竞选纲领中强调,南部蓄奴州的奴隶制是一种“依州内法律而存在的体制”,联邦政府不能对其进行干预,但也不对“其生存和发展”负责;正因为奴隶制是一种地方体制,国会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让奴隶制侵入现在处于自由状态的联邦领土。自由领土党人采取了一种不同的宪政观。他们认为,国会对联邦的领土拥有全部的主权,有权对新的州是否应实行奴隶制作出规定,因为美利坚联邦的通用政治原则应是“自由”(freedom),而不是“奴隶制”(slavery)。为此,他们提出了一个响亮的政治口号:“自由是全国性的(原则),奴隶制是局部性的(原则)”(Freedom National,Slavery Local),即自由是美国人的普遍和永久的追求,而奴隶制则是一种非普遍性的、暂时性的实践。[267]这种观念赢得了北部选民的支持。自由领土党人虽没有在总统大选中取胜,但他们的政治思想和对民主党的挑战开始将奴隶制问题的讨论带入了联邦政治,并将这种辩论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层次,为19世纪50年代中期共和党的建立做了思想上和组织上的铺垫。

1850年大妥协

1850年,国会在讨论加利福尼亚加入联邦的问题时再度陷入僵局。美墨战争后,国会没有制定一个如何在新领土上组建新州的计划,但与此同时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因在1848年发现金矿而涌入了大量淘金人流,该地区人口骤然膨胀,在1850年达到了9万多人。在该地区居住的绝大部分是白人,另外有大约一千人是自由黑人,但没有奴隶。[268]为了保证边界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总统扎卡里·泰勒建议加利福尼亚尽快以新州身份加入联邦。为了避免国会在奴隶制问题上纠缠,他建议将奴隶制问题交由加利福尼亚居民去决定。1849年10月,加利福尼亚制宪大会通过了未来的州宪法,决定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11月,州宪法得到住民的批准。1850年3月,在泰勒的推荐下,加利福尼亚正式向国会申请加入联邦。

此刻,联邦内的自由州与蓄奴州的数量相等,同为15州,与1820年密苏里妥协前的情形很相似,无论加利福尼亚以什么身份加入联邦都将打破双方在参议院的权力平衡。南部民主党人在卡尔霍恩的带领下,反对加利福尼亚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早些时候,南部议员曾采取步骤,在国会内发表声明,要求取消所有限制奴隶制在联邦新领土上发展的规定,要求通过一个更强硬的逃奴法,来打击事实上为北部各州暗中支持的奴隶逃亡活动。而北部各州的反奴议员则要求停止在首都华盛顿的奴隶贸易。

1850年,面临这一系列问题,在亨利·克莱等的主导下,国会的辉格党人和民主党人达成了一个“一揽子妥协”的方案,即所谓的“1850年大妥协”(The Compromise of 1850)。这项妥协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联邦接受加利福尼亚以自由州的身份加入联邦;(2)将其他的从墨西哥战争中获得的领土以北纬37度为界划分为新墨西哥领土(New Mexico Territory)和犹他领土(Utah Territory)两个部分,至于未来在新墨西哥领土上组建的新州是否应该实行奴隶制,由“该领土上的居民在州宪法中决定”;换言之,这些新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将以“住民自决”的方式来决定;(3)国会修订1793年的《逃奴法》,将管理逃奴的事务全部置于联邦政府的手中;(4)终止在哥伦比亚特区范围内的奴隶贸易。[269]与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一样,这个充满矛盾的妥协案仍是在推迟危机,没有解决根本的问题。对于北部来说,新的《逃奴法》(The Fugitive Slave Act of 1850)是一剂难吞的苦药。此法赋予捕捉逃奴的人较为宽松的法律权力,并要求所有身强力壮的人帮助捕捉逃奴,奴隶主只要出具自己一方的证据即可将逃奴带回,所有的逃奴都不许为自己申辩,也没有要求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同时,如果地方官员认可奴隶主出具的证明,他将得到10美元的工作费,如他否认证明的可靠性,就只能得到5美元。[270]这些极为偏袒南部奴隶主势力的规定自然引起了北部废奴主义者的极大愤怒,他们认为新《逃奴法》的规定等于将南部各州的奴隶法强加到了北部各州的头上。

1850年妥协案虽由克莱、丹尼尔·韦伯斯特和卡尔霍恩促成,但在国会得以通过却是伊利诺伊州民主党参议员斯蒂芬·道格拉斯的功劳。道格拉斯采用“分而治之”的策略,将“一揽子妥协”中的七个妥协条款分开投票,最后使全部妥协条款都得以通过。南部议员们之所以接受了这个妥协案,是因为他们从中可以得到几点好处,包括将从新墨西哥领土中得到的一大部分并入得克萨斯州,从而可望与自由的加州抗衡。大妥协所包含的最重要的原则实际上是道格拉斯提出的“住民自决”原则。根据这项原则,新建立的州是否实行奴隶制,要由居住在该州的居民投票表决。

道格拉斯的妥协措施实际上是一种转嫁危机的权宜之计。由各领土居民来决定新州要不要实行奴隶制,等于把关于奴隶制的辩论和政治危机从国会转移到联邦管辖的领土上,每一个新成立的州中,废奴主义和拥奴主义的居民都将因本州是否要有奴隶制而产生激烈的对抗。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奴隶制问题的全国化,而一旦奴隶制成为新州居民所选择的体制,联邦政府就不能插手干预,只能予以保护,这样一来,奴隶制将不再是一个南部的地方体制问题,而有可能成为全国性的体制,也就是说,奴隶制可能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主要体制或通用体制,而不实行奴隶制(即保持自由州的地位)则可能成为美利坚的次要的或局部的体制了。南北双方最后同意接受大妥协的原因在于,它们都认为自己的政治主张会为联邦领土上的人民所接受。可以说,双方在进行一场政治赌博。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与新政党体系的出现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853—1854年国会在讨论内布拉斯加领土的建州问题时,围绕奴隶制问题的危机再度出现,并来势更猛,最终导致了辉格党的消亡和共和党的诞生。内布拉斯加领土是原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土的一部分,位于密苏里以北。1853年,斯蒂芬·道格拉斯和同样来自伊利诺伊州的众议员威廉·理查森分别向参众两院提出在内布拉斯加领土上建州的法案。两人碰巧分别担任参众两院领土委员会的主席,但推动此法案的动机相同:力图将横跨北美大陆的铁路干线修建在密苏里以北,穿越伊州,并以芝加哥为干线的东部起点。但南部参议员害怕更多的自由州出现会打破参议院的南北平衡,故刻意发难,要求道格拉斯在议案中明确废除(1820)密苏里妥协中禁止奴隶制向北部发展的限制性条件。道格拉斯居然同意修改议案。他的动机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为了在南北极端对立的立场之间寻求妥协,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讨好南部,为自己争取1856年总统候选人提名筹备和构建资源。1854年1月,他提出了新的议案,其中提出将内布拉斯加领土分成堪萨斯(Kansas)和内布拉斯加两部分,每一部分是否实行奴隶制,由两州居民制定的州宪法来决定。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The Kansas-Nebraska Act)。道格拉斯认为这个方案既可以讨好南部蓄奴州,又不至于得罪北部自由州。[271]

但道格拉斯万万没有想到,这项法案虽然最终为国会接受,但也将国家推向了分裂的不归路。按他的方案,1820年密苏里妥协中的反奴原则(即在北纬36°30′以北的联邦领土上组建的新州禁止实行奴隶制)被“住民自决”或“占地为先”的原则所取代。由于堪萨斯与奴隶州密苏里接壤,许多密州的奴隶主听到消息后,赶紧携带奴隶涌入堪萨斯。伊利诺伊和印第安纳等自由州的居民也纷纷进入堪萨斯。东北部的马萨诸塞也组织了“新英格兰外移民援助公司”(New England Emi-grant Aid Co.),专门向自愿移居堪萨斯的人提供援助。该组织从1855年至1857年间帮助大约两千人移居堪萨斯,以帮助建立反奴的州宪法。双方都希望凭借人多势众的力量制定一个于自己有利的州宪法。结果两派分别召开了自己的制宪大会,制定出反对和赞成奴隶制的两部宪法。1856年5月至9月,堪萨斯的反奴和亲奴力量发生暴力冲突,导致两百多人丧生。国会内南北议员针锋相对,无法决定应接受哪一派制定的堪萨斯州宪法。

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最直接的政治后果是分裂了本身就已风雨飘摇的北部民主党,导致1840年以来的民主党—辉格党两党制的彻底崩溃。1854年至1856年间,在反对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的旗帜下,北部各州的废奴派人士、辉格党人、自由党人、自由领土党人、一无所知党人(Know-Nothing Party)及反对奴隶制扩张的民主党人组成了一个新的政党。这个新政党声称要追随当年杰斐逊等共和党人主张的“平等权利”,坚决反对在联邦的新领土上引进奴隶制,提出联邦所有的新领土都应为“自由土地”。参加这个党的人都认为他们是在坚持真正的共和理想,因而将这个新成立的政党命名为“共和党”。

共和党的成立与奴隶制问题的政治化

共和党人在他们1856年的党纲上宣称:我们与共和国的先父们一样,将所有人都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看成不言而喻的真理,我们也认为联邦政府的主要目的和设计就是为了保障在其管辖之下的所有人的这些权利,如同我们的先父们废除了联邦领土(National Territory,指西北土地。——著者)上的奴隶制,禁止任何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现在我们视实现下列目标为己任:坚持宪法的这一原则,反对任何通过现实的法律将奴隶制建立在美国领土上进而破坏联邦宪法废奴准则的企图,坚决禁止奴隶制在那些领土上的生存和扩张。共和党人强调,“堪萨斯必须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272]共和党的出现使北部原来分散的政治力量得到了整合。该党的两项重要原则——反对奴隶制在未建州的联邦领土上任意蔓延和推崇“自由劳动”的思想(即所有人不仅拥有自由的权利,而且所有人的劳动必须是自由的)——为整合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武器。1854年前,虽有辉格党、自由党和废奴主义组织,但这些政党和团体的目标甚有局限,因而限制了其发展,难以与民主党抗衡。1850年大妥协后,南北对立加剧,奴隶制问题成为困扰北部社会的最大政治问题,但各政党的目标与政纲是分散的。辉格党人仍然采取避实就虚的态度,只主张南北双方应“忠实于宪法”,“保卫联邦的生存,建立强大的联邦政府”(包括联邦银行、高关税、州内开发等)。自由党人致力于联邦和州政府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与自由领土党人一样反对扩张奴隶制,而一无所知党则是反移民和天主教,坚持只有出生在美国和按宗教信仰归化了的公民才有权参与选举和宪法的制定。[273]

这些不同的政治势力在1854年之后逐步将分散的政治目标集中到奴隶制这个焦点上,形成了共和党的意识形态基础。共和党人反对奴隶制不受限制地蔓延,认为奴隶制是一种残酷的压迫制度,不仅违背了《独立宣言》的精神,剥夺了奴隶的权利,也使奴隶主道德堕落,对基督教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也是一种极大的亵渎。共和党人将南部民主党看成是奴隶主势力的代言人,指出这种势力占领了联邦政府的主要位置,并要将奴隶制变成全国性的体制,因此,奴隶制是对北部社会的最大威胁。用历史学家埃里克·方纳的话来说,奴隶制是对整个北部社会的“自由劳动”价值的挑战。共和党的建立不仅打出了北部追求自由劳动、自由领土、自由人的意识形态旗帜,也将包括黑人和白人废奴主义团体在内其他各种原来被排斥在主流政治之外的政治势力吸收进来,形成了能与南部奴隶主势力相抗衡的、强大的、有组织的政治力量。[274]

共和党人直接在国会宣扬反奴隶制的政治主张,引起全国范围内的巨大反响。1856年5月,马萨诸塞的参议员查尔斯·萨姆纳在国会发表长篇演说,谴责南部“奴隶主寡头政治”在堪萨斯制造的混乱。事后,萨姆纳在参议院遭到南卡罗来纳州众议员普雷斯顿·布鲁克斯的毒打,而国会竟然因南部议员的抵制而无法严厉惩处布鲁克斯的暴力行径。这项发生在国会内的恶性政治事件引起了北部民众和共和党人的强烈愤慨。北部各界群众纷纷写信给萨姆纳本人和共和党领袖,把此事看成是南部奴隶主势力压制宪法保证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极端表现。萨姆纳有两年不能到国会议政,他在参议院的座位始终空着,成为谴责南部奴隶主势力的象征。在堪萨斯冲突和毒打萨姆纳事件之后,共和党在北部的威望大增。1856年大选中,共和党赢得几乎所有的北部州的州政府领导权,而且在总统大选中险些将民主党的候选人詹姆斯·布坎南击败。[275]

新生共和党的咄咄逼人的政治攻势引起民主党人和南部的极大恐慌,加速了民主党人的内部分裂。1856年的大选不可逆转地将奴隶制问题区域化了,使共和、民主两党间的对立与南北区域间的对立等同起来。民主党坚持认为,1850年大妥协和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是解决奴隶制扩张问题的“唯一有效和安全的办法”;而共和党人则坚持说,宪法赋予了国会管理联邦领土的“主权”(sovereign power),因此阻止奴隶制在新领土上的出现是国会的“权利和义不容辞的责任”。[276]民主党的布坎南虽赢得了总统选举,但却无法提出解决南北争端的办法,而只是在就职演说中强调,联邦政府对州内的奴隶制应采取不干涉政策(noninterference),对联邦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采取“住民自决”的原则。布坎南之所以提出这样的政策,一方面是遵循民主党人的竞选纲领,另一方面他也事先被告知联邦最高法院将对此做出决定。此时,国会在奴隶制问题上已基本陷于瘫痪,无法做出任何有效的决定,也无法形成类似于1820年和1850年的妥协。1787年联邦宪法建立的宪政机制基本上失去了谈判和妥协的功能,美国宪政陷入极大的困境。

斯科特案及其判决

当联邦的立法和执法机构对奴隶制问题束手无策的时候,联邦政府三权之一的最高法院企图从司法的角度来解决关于联邦领土上奴隶制问题的争端。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联邦最高法院于1857年3月宣布了德雷特·斯科特诉桑弗特案(原译“德雷特·司各特诉桑弗特案”)的判决意见。[277]

斯科特原是密苏里州的一名奴隶,后被转买给一个名叫约翰·爱默生的随军医生做随身奴隶。1833年底,斯科特随爱默生到伊利诺伊州的一个联邦军队的兵站,在那里住了两年后,又随爱默生换防到位于西北领土的威斯康星领土,并在那里与一名女奴结婚,生有一女。伊利诺伊州属于原《西北土地法令》管辖的联邦领土范围,该州在1818年加入联邦时,在州宪法中规定禁止实行奴隶制,为自由州。威斯康星领土(1838年后改名为艾奥瓦领土)是1803年路易斯安那购买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密苏里妥协线(北纬36°30′)以北,根据密苏里妥协的规定,也属于禁止实行奴隶制的领土。所以,斯科特从1834年至1840年实际上是生活在自由州或严禁实行奴隶制的联邦领土上的。1840年,斯科特一家被爱默生夫妇带回圣路易斯市,作为家庭奴隶使用。爱默生在1843年去世,斯科特一家的拥有权由他的妻子继承。斯科特夫妇原期望爱默生夫人能够释放他们或允许他们自我赎身以获得自由,但爱默生夫人却不断将他们出租给他人当奴隶。1846年4月(美墨战争开始前一个月),斯科特夫妇向密苏里州低等法院递交了请愿状,要求法院下令,解除爱默生夫人对他们的拥有权。斯科特在请愿状(因不识字,由律师代写)中指出,他曾经在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领土居住过,根据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和1820年密苏里妥协案,两地均禁行奴隶制,所以他因在两地的居住而获得了自由人的身份,密苏里州应该承认他的自由人地位。

密州低等法庭在1847年审理斯科特的诉状,但因为举证方面的失误,法庭判斯科特败诉,后经律师的申述和要求,低等法庭在1850年重新审理了此案。在这一次的审理中,法庭根据英国桑门塞特判例建立的“一旦自由,永远自由”(once free,always free)的原则和两项国会法律(《西北土地法令》和密苏里妥协),宣布斯科特胜诉,准其获得自由。爱默生夫人不服,上诉到密州高等法院。因她此刻已改嫁到马萨诸塞州,她便委托她的哥哥约翰·桑弗特为自己的代理人。桑弗特也就因此成为斯科特一家的名义主人。1852年,密州高等法院推翻了低等法院的判决,认为斯科特在自由州的居住并没有使他获得“治外法权”(extraterritorial status)的地位,他虽在自由州和自由领土生活过,但不能永久享有自由州的法律保护,一旦回到密苏里,他仍将恢复原来的奴隶地位。密州高等法院的判决做出时,南北之间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对立已经因1850年大妥协的争论而显得十分尖锐。

1853年底,斯科特的律师决定寻求联邦法院的途径为斯科特争取自由。位于圣路易斯的联邦巡回法院接受了此案,并将其定名为德雷特·斯科特诉约翰·F.A.桑弗特案。但是,联邦巡回法院沿用1851年的斯拉德尔诉格莱姆案的原则,声称从自由州自愿返回蓄奴州的奴隶,将立即自动丧失自由人的身份。这项判决等于支持了密州高等法院的意见。1854年,帮助斯科特进行诉讼的废奴主义者和律师又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此时,南北双方关于奴隶制是否应进入联邦领土的争端已因堪萨斯建州的问题达到白热化状态,斯科特案一下子具有了非常特殊的政治份量,以南部势力为重的联邦最高法院不失时机地在1856年选择了此案的审理。

斯科特案涉及至少3个与奴隶制相关的重大宪政问题:(1)斯科特是否具有密苏里州或美国联邦的公民身份、从而具有在联邦法院提出诉讼的资格?(2)国会是否有权禁止在联邦领土上实行奴隶制(即1820年密苏里妥协是否合宪?)(3)斯科特因在伊利诺伊和威斯康星领土上的居住而获得的自由是否必须得到密苏里州的承认?这几个问题分别涉及黑人——包括自由黑人和奴隶——的法律地位和密苏里妥协的合宪性问题。从表面上看,此案涉及的是历史问题,但其真实含义则是一场针对现实政治的辩论。

最高法院在1856年2月听取了斯科特案的辩论。首席大法官坦尼亲自执笔写作了以7—2票达成的多数派决定,并在1857年3月6日宣布了这一长达55页的判决。

在对第一个问题的裁决中,坦尼宣布,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无权将他的案子上诉到联邦法院。坦尼随即解释了美国公民资格的起源以及“公民”(citizens)与“人民”(people)之间的关系。根据他的观点,“美国人民”和“美国公民”两者是“同义词”,两者皆指“在我们的共和政体中……有权通过代议的方式参与政府的……‘主权人民’”;当联邦宪法制定时,联邦本身并没有公民,当宪法批准生效后,联邦内各州的公民在宪法生效时转化成为联邦公民;但在宪法批准的时候,黑人并不是各州的公民,他们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联邦公民;州虽然在联邦成立之后有权赋予本州居民(包括黑人)以州的公民权,但州公民资格不能自动转换为联邦公民资格,只有国会才有权这样做,而国会从来没有明确宣布过黑人是联邦公民,反而在1790年的《移民归化法》中将公民资格限制在“自由白人”的范围内,足以说明黑人不是美国联邦公民,也不能享有美国白人享有的一切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自然也不能利用联邦法院的体制来争取自由。

坦尼特别强调,在美国革命和制宪时期,“世上所有的文明国度”都将非洲人视为“一个极为低贱的”、只配做奴隶的“人种”,建国领袖们虽然在《独立宣言》中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并将此作为美国的立国原则,但他们所指的“人人”从来就不包括“被奴役的非洲人种”,因为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他们使用的语言的意义,也清楚其他人会怎样来理解他们使用的语言的意义;他们知道任何文明社会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文明国家之外、而且注定要成为奴隶的”。[278]

如果说黑人不是公民,他们在联邦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坦尼说,黑人在联邦中的地位应定为介于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地位,即他们必须效忠美国,但又不能享受美国公民的权利。坦尼的目的是彻底摧毁任何有关黑人拥有或可以拥有美国公民权的法理基础,但他对制宪者们对黑人态度的解释却是极为坦率和真实的,用他的话来说,黑人的公民地位和权利问题“根本就没有被制宪者们放在心上”。[279]

在解释完公民定义的问题后,坦尼基本上宣判了此案法律基础的无效,如果最高法院不打算卷入更深层次的政治纠纷,完全可以就此终止审理。但坦尼的意图并不仅仅在于否定黑人的公民身份,他的意图是要对联邦土地上奴隶制的宪法地位做出裁决。

在对第二个问题的讨论中,坦尼引用了卡尔霍恩等人的州权联邦制理论来解释《西北土地法令》的含义。他说,当西北土地由州转让给合众国时,“邦联并没有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取得独立的主权”,所以,西北土地的最终拥有者不是邦联,而是13个原始州,“这些州有权通过它们之间的协议决定在这片土地上建立它们认为最为合适的政府”,所以,《西北土地法令》是13个原始州的共同协定,具有一种共同管理、共享利益的效用,但该法令原则的使用必须有益于所有原始13州人民的利益,或者说,不能损害这些州人民的利益。换言之,即便一个奴隶到了西北土地上建立的自由州(如伊利诺伊),他还是不能改变他的奴隶身份,因为改变身份就意味着对其他原始州公民财产权利的损害。[280]

此外,坦尼称,联邦政府管理领土的权力不是来自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必要的和适当的”权力条款,而是来自有关摄取土地和建立新州的条款,所以国会无权在管理新增联邦领土时做出不利于原始州人民的决定,既然联邦政府是各州人民的代表,它就不能剥夺一部分美国公民的权利,也无权把新取得的联邦领土定位为“自由领土”或禁止奴隶制进入这些领土。坦尼还启用了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来支持他的观点。他强调:“国会对公民及其财产的(管理)权力绝不是一种任意性权力,而是一种受宪法约束的权力;既然联邦领土是合众国的一部分,自然要受到对联邦政府和人民均有约束力的联邦宪法的管理;既然联邦宪法已对联邦政府和人民的权利作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联邦政府就不能对美国公民的权利作超出宪法赋予其权限以外的管理,不能否认公民应拥有的权利……(一个公民)拥有财产的权利是与他的人权(the rights of person)联合在一起的,是被置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的。”[281]坦尼认为,移居到联邦新获取的领土上的美国人不再是没有身份的殖民者,他们是美国公民,他们的权利(包括拥有奴隶财产的权利)绝对不能被联邦政府侵犯和剥夺;如果国会或联邦政府禁止南部各州移民将奴隶带入新的联邦土地,无疑等于剥夺这些公民的私人财产。据此,坦尼宣布,国会通过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是违宪的,斯科特一家虽然在不实行奴隶制的联邦领土上生活过,但他们从未获得过法律承认的自由,他们的奴隶地位并不因这种居住而改变。坦尼对最后一个问题的讨论采用了他自己写作的斯特拉德尔案的原则,但斯科特不能因在自由州和联邦自由领土上居住过而改变自己的奴隶身份。只要斯科特回到密苏里州,他的法律地位应由密苏里州的法律、而不是由伊利诺伊州的法律来决定。

坦尼的裁决实际上宣布了奴隶制可在联邦境内的任何地区存在和蔓延,同时也以第五条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建立了奴隶制受宪法保护这一重要原则,将自1790年以来的奴隶制与美国宪法之间的混沌关系作了一个清楚的结论,从宪法的角度为南部奴隶主势力的政治要求开了绿灯。本杰明·柯蒂斯和约翰·麦克莱恩两名来自北部的大法官发表了少数派意见。麦克莱恩坚持此案应该遵循“一旦自由,永久自由”的原则。他对美国革命的意义做了一种新的解释,认为这场革命开辟了一个新的时代,人人平等是它的基本原则。柯蒂斯反驳了坦尼对联邦公民权的解释。他指出,在1787年联邦制宪之前至少有5个州将自由黑人视为本州公民,州公民资格和地位是先于并可以自动转换成联邦公民地位的;宪法允许联邦政府对包括联邦领土和奴隶制在内的一切问题做出决定,所以密苏里妥协是合宪的。[282]

少数派意见虽然代表北部共和党人的意见,但他们无法阻止最高法院的亲奴隶制势力。在9名大法官中,有5人(包括坦尼本人)来自南部蓄奴州,他们事实上组成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派。除麦克莱恩和柯蒂斯之外,另外两名大法官也来自北部,他们一开始并没有对南部多数派的意见投支持票,但在多数意见已经达成后,经当选总统布坎南的私下说服和在其他问题上的许诺,转而加入了多数派。

斯科特案后来成为美国宪政史上的著名案例,原因之一在于它是最高法院利用判决来推行自己政治意图的典型案例,是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重大宪政问题的例子。但从法理和历史的角度来看,坦尼的判决乃是一个彻底的失败。坦尼对公民权问题的解释完全忽视了革命时期北部各州将黑人变成州公民的事实,并严重曲解了联邦政府对领土管辖区来源与权限的问题。他的那种将黑人永远地排除在美国公民之外的理论也是漏洞百出。

斯科特案的判决具有深刻的政治和宪法意义。在此之前,联邦政府从未对奴隶制问题作过明确的、决断的表态,从未表示过对奴隶州的奴隶制有管辖权,也从未以成文法的形式承认和建立过奴隶制。奴隶制自联邦成立以来一直被看成是一个由地方法律允许和支持的地方性体制。而斯科特案判决却将这种现象彻底逆转过来。按坦尼的判决,奴隶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在西部乃至任何未建州的联邦领土上蔓延,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通用性的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而反奴隶制(即禁止奴隶制)的做法反而变成了一种地方性的、局部性的例外体制。这样的判决及其包含的政治意义极大地激化了本来已经尖锐对立的南北争执。斯科特案判决使北部共和党人更加明显地感到南部奴隶主势力的威胁,他们决心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争取该党在1860年的总统大选中取得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