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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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奴隶解放的宪政意义

逃奴问题与林肯政策面临的挑战

尽管美国内战是因奴隶制而起,但在战争初期林肯和共和党国会对奴隶制问题一直采取不干预的态度。林肯最初的意图是将内战控制在原有的宪法结构下进行,即继续遵循宪法的重要原则,如不侵犯财产权之类。虽然林肯本人是坚决反对奴隶制的,但在战争初期,他和共和党中的大多数人并不愿意把内战看成是一场消灭奴隶制的斗争,而更倾向于将其看成是一场拯救联邦的斗争。用黑人领袖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话来说,内战开始的时候,南部之所以要打仗“是为了要把奴隶制带出联邦之外”,而北部打仗“则是为了将奴隶制限制在联邦之内”;南部想使奴隶制摆脱联邦宪法的约束,而北部则想继续用宪法来约束奴隶制;南部希望通过内战打出一种对奴隶制无限制发展的“新的保证”,而北部则是力图确保“旧的保证”的有效性;双方都“讨厌黑人”,双方都“欺辱黑人”,双方都并不想要解放黑人。[305]

林肯最初的不干预政策主要出于下列几种考虑。首先,林肯将内战的首要目的看成是保护联邦,而不是消灭奴隶制。其次,林肯认为,联邦并没有因南部的退出而瓦解,退出联邦的举动只是南部各州个别公民的反叛行为,不能被当作是州的行为,联邦宪法仍然是有效的,宪法中对于奴隶制的保护的承诺仍然是有效的,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奴隶主的正当财产权利不应受到侵犯。与此同时,林肯也考虑到边界州(即马里兰、肯塔基、特拉华和密苏里四个位于南北交界之处的、尚未退出联邦的蓄奴州)的政治稳定问题,不希望采取过激措施,使这些州的亲邦联分子得势,进而把这些州带出联邦。此外,激进的废奴政策也受到共和党派别政治的约束。共和党是战前北部各种反对奴隶制政治势力的暂时性政治联盟,虽然这些力量都反对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无限制的蔓延,但并不要求立即废除奴隶制,更少有人将解放黑奴作为该党的政治目标。在这些考虑之下,奴隶制被看成是各州的“内政”,只要不扩张,联邦政府便不能随意干涉。[306]显然,林肯的不干预政策与他当时所处的位置和他当时持有的宪政观有重要的关联,他希望在不触动旧的宪政体制的前提下解决奴隶制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林肯政府一开始没有考虑立即解放奴隶的政策。林肯担心,以总统名义干预或废除南部的奴隶制会使北部的政治联盟产生分化,使保卫联邦的战争失去宪法上的合理性。林肯鼓励国会通过决议表示联邦不会废除奴隶制,并继续称奴隶制是各州自行管理的事务。与此同时,林肯也希望通过金钱补偿和移民(即将释放的黑奴移出美国)的方式来解决奴隶制的问题。

然而,战事的发展和奴隶们主动采取的行动很快打乱了林肯的计划,将解放奴隶的问题不容回避地推到了林肯和共和党人面前。战争开始后,南部邦联政府下令强行征用奴隶和自由黑人作为劳动力,为邦联军队修筑工事和担任运输工作。许多自由黑人拒绝服从南部邦联政府的命令,不但不为邦联工作,反而自由流动,并帮助被征用的奴隶逃脱劳役。南北交战开始后,逃奴开始大量出现。奴隶们利用战争带来的机会,逃离种植园和邦联工事,向联邦军队驻扎的地方靠近。[307]联邦军队每到一处,都有逃奴进入联邦军队的防线。而逃奴的主人也经常跑来向联邦军队索回逃跑的奴隶。用历史学家芭芭拉·菲尔兹的话来说,奴隶用自己的逃跑开始了自我解放的行动,他们在林肯还没有想到解放他们的时候开始了自我解放的运动,奴隶们“对林肯是他们的解放者这一点的认识先于林肯本人”。[308]

逃奴的出现使联邦军队的将领面临了一个两难的局面。根据林肯的命令,联邦军队的任务是镇压南部的反叛分子,保卫宪法的权威,维护联邦的统一与完整。维护宪法权威,意味着联邦军队必须维护宪法明确保护的公民权利,包括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权利,也就是说,联邦军队必须执行1850年国会通过的《逃奴法》,把逃向联邦军队的奴隶归还给奴隶主,尽管归还的奴隶很可能被南部邦联政府再次征用为劳动力。如果联邦军队不归还逃奴,应如何处置这批“敌产”?是把逃奴继续看作奴隶、还是把他们当作自由人?显然,意想不到的奴隶自我解放的运动对林肯和共和党国会奉行的不干预地方奴隶制的政策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而如何处理逃奴问题则成为了对具体执行命令的联邦军队指挥官的一个重要的政治考验。

奴隶的自我解放与“敌产没收”政策的起源

最先在逃奴问题的处理上违反“既定方针”的联邦指挥官是来自马萨诸塞州的本杰明·巴特勒。巴特勒是一名“政治将领”(political general),因他的政治影响力而非军事才干或资历,被任命为联邦军队的将领。1861年4月,巴特勒率领军队进入弗吉尼亚东部海岸,意图堵截南部邦联军队的退路。可是当巴特勒的军队进驻门罗要塞后,当地的一些逃奴涌入联邦军队管辖的领域,要求得到保护和收留。这些逃奴中有一部分人是南部邦联军队征用的劳力,他们是在自由黑人的帮助下才得以逃脱的。巴特勒命令部下将逃奴收留,并用其中的身强力壮者来为自己的军队建筑工事。随即,巴特勒向联邦军队总指挥官温菲尔德·斯科特和陆军部长西蒙·卡梅伦写信,解释了他收留逃奴的理由。巴特勒说:邦联政府正在使用当地的奴隶修建炮台工事,大量被征用的逃奴带着他们的家庭逃入了他所管辖的区域,他起初“不知道应如何处置这种(特殊)财产”,但考虑到这些逃奴中的身强力壮者可“为己所用”;他决定留用这些逃奴,并向他们和他们的家庭提供食物,算是对他们付出的劳动的回报。巴特勒强调说,他收留的逃奴中,至少有十几人是从附近一个南部邦联的炮台中逃跑出来的,而南部邦联军队还从炮台向他的军队开炮,“要是没有这些奴隶的帮助,炮台也许会被拖延好几个星期才能建成”,收留这些被南部邦联征用的奴隶,等于抽走了南部邦联军队的辅助力量。[309]作为一个政治人物,巴特勒意识到收留黑奴会引发的一系列政治和法律问题。但他认为,既然目前南北之间进行的是一场真刀真枪的战争,凡是能够削弱敌人力量的措施都应采用,更何况收留逃奴可将为南部邦联军队服务的劳动力转变成为联邦军队服务的力量。关于收留逃奴所包含的政治意义,巴特勒避免谈论,要求上司给予考虑,但他认为,从军事角度来看,剥夺奴隶主使用奴隶来反对联邦的权利是“一项必要的措施”。[310]这样,巴特勒按照战争的规律,把逃奴看成是一种“战时敌产”(contraband),予以没收,为己所用。

巴特勒的做法在当地黑人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弗吉尼亚东部的黑人纷纷逃奔到门罗要塞,要求成为联邦军队的“敌产”。奴隶的行动和巴特勒的对策对林肯的不干预政策提出了直接的挑战。虽然此时林肯本人正在通过各种渠道,说服一些州采取主动,以渐进和补偿的方式废除奴隶制,但联邦军队将领面临的逃奴问题需要立即得到解决。联邦政府原来希望通过不干预政策来削弱支持邦联的力量,但奴隶们争取解放的自发行动迫使联邦政府改变原来的政策。

巴特勒的这一行动使共和党的宪法理论家弗朗西斯·利伯尔立即认识到,逃奴本身的做法已提供了宪法上解放黑奴的理由。利伯尔说,奴隶制只能在一个稳定宪法结构下存在或受到其他州的认可,但当南部邦联使用武力进行反叛时,它们事实上已自动放弃了宪法原有的对奴隶制的保护。利伯尔写信敦促林肯的司法部长和国会共和党领袖,要求联邦政府宣布逃奴为自由人。他说,内战是一场遵循“自然法则”的战争,它并不承认“种族和肤色的差别”,所以“当一个黑人逃向我们的军队时,他如同从敌人的阵营跑出来向我们求助,这种做法与一个白人从敌人的领土上跑出来向我们寻求保护,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他坚持联邦政府必须解放所有的逃奴。[311]

巴特勒的“敌产”政策得到了联邦军事部门的批准。战争部长卡梅伦在1861年5月30日的回电中指出,虽然联邦和州都不能违背自己的承诺,但“没有比消灭和镇压那些为了推翻联邦宪法而组成的武装力量更为重要的责任了”。他指示巴特勒一方面继续遵守不干预政策(尤其在边界州内),但在那些继续为南部邦联控制的区域内,联邦军队可“拒将自动进入联邦军队警戒线内的逃奴交还给那些自称是逃奴的主人的人”。卡梅伦并指示说,巴特勒可暂时使用这些逃奴,但他们的最终处置将留待未来去决定。[312]卡梅伦本人并不是一个激进共和党人,对解放奴隶之事并不格外热心,但发生在门罗要塞的逃奴事件显然改变了他的看法。事后,他对激进共和党人的领袖人物查尔斯·萨姆纳说,内战将只能以“扫除奴隶制”而结束。[313]

《敌产没收法》的实施

逃奴的自我解放和巴特勒的“敌产”政策也促进了国会对此采取必要的行动。1861年8月,国会制定了《1861年敌产没收法》,从法律上对巴特勒的“敌产”政策进行了肯定。这项法律规定:奴隶主如果允许自己的奴隶或奴隶的劳力被用于任何支持南部邦联政府的活动,该奴隶主对其奴隶财产的所有权即宣告作废,奴隶将被从南部邦联的劳役中解脱出来。[314]换言之,如果一个奴隶主允许自己的奴隶被南部邦联政府或军队所征用,联邦军队有权将这些奴隶作为敌产收缴,并将其用来为联邦军队的事业服务。根据卡梅伦的解释,《敌产没收法》主要在南部邦联军队控制的区域内实施,因为在这些区域里原来的联邦法律(即联邦与州之间的政治契约)暂时地失效了,这些地区公民的权利必须服从于“因反叛而造成的军事形势”的需要,言外之意,联邦军队不必死板地遵守战前《逃奴法》的规定,将逃奴归还给他们的主人。卡梅伦认为比较棘手的问题是区分逃奴的主人究竟是忠于还是背叛联邦的,他指示巴特勒将逃奴统统收留,对他们付出的劳动给予详细的记载,战后再由国会来统一处理。他相信如果逃奴的主人并没有参加反对联邦的行动,战后会得到“公正的补偿”。[315]

值得注意的是,《1861年敌产没收法》对逃奴的地位没有作明确的定义,没有说明作为敌产的奴隶到底是自由人还是奴隶。尽管如此,对巴特勒这样的联邦将领来说,逃奴已不是奴隶,而是自由人了。巴特勒认为,如果继续把逃奴当作财产来看待,那他们只能是“他们的拯救者的财产”,即联邦军队的财产,但既然联邦“并不需要而且也不愿意拥有这样的财产”,所有围绕逃奴的产权关系就应随逃奴的被收留而终结,逃奴也因而恢复了上帝赋予的“正常的”自由状态,不再为任何人所拥有。[316]

共和党人中的激进派也做出了同样的结论。他们认为,虽然北部进行内战的目的只是为了“限制奴隶制”,但将奴隶制与内战分开是“荒唐的和极不可能的”;无论内战结果如何,共和党人和北部都必须面临奴隶制和逃奴的问题。[317]共和党的政治顾问利伯尔也认为逃奴从主动进入联邦军队警戒线内时起,他们就“必须是而且事实上也只能是自由人”,因为联邦政府“不可能是奴隶的买卖者”,而且联邦士兵只能将逃奴作为人而不是物来对待。利伯尔认为,奴隶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原本为自然法所不容,人与物(thing)是不能混为一谈的,非洲人沦为奴隶完全是“地方法”(municipal law)与暴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内战“使所有人都回到了人原来所处的本来位置”,内战是依照自然法进行的,而“自然法并不承认肤色的差别”,所以在战争中还继续谈论保护宪法承诺的权利未免过于迟钝和迂腐。[318]利伯尔认为国会应该明确无误地宣告所有进入联邦军队管辖区的奴隶都因此而获得了自由。[319]

虽然没有确立逃奴的法律地位,《1861年敌产没收法》仍然有重要意义。它消除了围绕逃奴问题产生的法律争论,将原来由州掌握的对奴隶制的控制权部分地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为奴隶的最终解放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在允许联邦军队收留逃奴的同时,《敌产没收法》改变了南北对抗的性质,南部邦联政府在法律上成为联邦政府的敌人。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敌产没收法》的效果有限。卡梅伦一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属利用《敌产没收法》来打击南部邦联,但另一方面又强调在联邦控制的区域内继续实施原来的各种有关奴隶制的联邦法律,包括《逃奴法》。在边界州和联邦控制的一些南部地区,解放奴隶的工作因受到抵制进行得非常缓慢。1861年11月,驻扎在密苏里州的联邦军队西部指挥官约翰·弗里蒙特曾宣布在该地区实行军管,并将所有反对联邦、聚众闹事的奴隶主的财产没收充公,将其奴隶宣布为自由人。这项措施引起了密州奴隶主的强烈反抗。林肯担心弗里蒙特的激进政策导致密州或其他边界州退出联邦,下令弗里蒙特修改他的军管令,在抗争无效后,弗里蒙特只得执行林肯的命令。[320]在其他一些边界州,联邦军队甚至开始拒绝接受逃奴。[321]《敌产没收法》在南部得到实施,但实施的力度并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联邦军队指挥官的政治意识。例如,联邦将领塞缪尔·柯蒂斯本来是一个坚定的废奴主义者,在1862年2月率军深入到阿肯色州时,利用《敌产没收法》赋予的权力,将许多被邦联政府强征去修筑工事的奴隶予以“永久的解放”。柯蒂斯命令部下对这些黑人发放自由证书,允其持证跨越联邦军队的区域北上。[322]在这种情形下,柯蒂斯签署的通行证变成了奴隶得到自由的证明。他所带领的联邦军队成为了一支事实上的解放军。但是,在亨利·哈勒克进驻的密西西比州,解放黑奴的工作进行得则比较缓慢。哈勒克基本上遵循原来的不干预政策,命令部队不准任意接受逃奴。他强调联邦军队不能对奴隶与主人的关系进行判断(即不能因逃奴的要求对其进行收留),坚持联邦军队的任务是粉碎反叛,而不是解放奴隶。[323]

1862年4月,戴维·亨特尔率领的联邦军队占领了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和佛罗里达三州沿海的海岛群后,要求联邦政府允许他征用当地的黑人参加联邦军队,增强兵力,这一要求没有得到联邦政府的理会。5月,亨特尔发布文告,宣布出于军事需要,对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和佛罗里达等州实施军管,并宣布上述地区的所有奴隶从此“获得永久的自由”。[324]亨特尔的文告在黑人中间引起了一阵兴奋。但10天后林肯发布了一个公告,宣称亨特尔的解放文告无效。林肯指出,他对亨特尔的文告事先并不知情,对解放奴隶这样重大的问题,他绝不会轻易交由指挥作战的将领来处理。但他隐含地表示,只有当解放黑奴问题成为“维系政府必不可少的需要时”,他才会考虑这样的决定。[325]林肯在文告中重申以渐进和补偿性的方式废除奴隶制的主张。[326]

此时,林肯已经开始考虑解放奴隶,并认为解放黑奴也等于为“已经获得自由的人的自由提供保障”,但他仍希望采取逐步解放的方式,即用30年左右的时间来逐渐消除奴隶制。林肯希望时间的长度可以大大地削减奴隶主对废止奴隶制的不满。[327]

随着战事的发展,《1861年敌产没收法》已不能处理更为复杂的逃奴问题了。在路易斯安那州,联邦军队完全被前来投奔的逃奴和自由黑人包围了。1862年5月,驻扎在新奥尔良的巴特勒写信向新任战争部长埃德温·斯坦顿求援。巴特勒说,前来投奔联邦军队的黑人太多,他们“要求得到联邦军队的收留和食物,并希望留下来”;因为路易斯安那南部的许多奴隶主对南部邦联的活动并不十分热心,而只是被动地被牵着鼻子走,所以,联邦军队很难区分哪些逃奴的主人直接参与了邦联;按照《1861年敌产没收法》,联邦军队只能接受一部分逃奴,将其他的逃奴拒之门外。巴特勒认为这种作法极不公平,但他确实又无力接受所有的逃奴。“我连自己区域内的白人也喂不饱,尽管我已竭尽全力,但妇女和儿童仍然在挨饿。”巴特勒还提出:“如果进入我们管辖的区域就等于获得了自由的话,自由就是一种恩惠(a boon),应该是依照先来后到的秩序来得到。”巴特勒还在信中隐约敦促联邦政府全面废除奴隶制,因为奴隶制对美国实在是“一种诅咒”(a curse)。[328]

《解放宣言》与内战性质的转换

1862年下半年,联邦军队对南部邦联的春季攻势遭遇失败之后,联邦军队对人员和物资补给的要求日益增大,北部各州也急于要求起用黑人来替代逃役的白人以补充兵员;同时,华盛顿方面也希望作出道义上的姿态,在外交上争取欧洲国家的支持和同情,阻止这些国家介入内战,甚至帮助南部邦联。这一切使林肯和国会都意识到对奴隶制必须采取更为激进和坚决的政策。连政治上保守的联邦军队指挥官乔治·麦克莱伦在1862年7月给林肯的信中也指出,虽然强制性地废除奴隶制还为时过早,但解放黑奴已经成为一种“军事需要”。他暗示,内战应该有一个更有政治意义的政策来指导,这个政策应该“渗透基督与自由的精神”,能“得到每一个忠于联邦的人的支持,能深深打动反叛州和外国民族,并得到上帝的赞许”。[329]

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国会于1862年7月通过了第二个《敌产没收法》。该法宣布:凡是参与了反叛联邦活动的奴隶主所拥有的奴隶都永远地获得自由。比起《1861年敌产没收法》,新的《敌产没收法》几乎覆盖了所有南部邦联支持者拥有的奴隶,而不仅仅是那些被南部邦联军队征用的奴隶。新的《敌产没收法》还规定由联邦法院来决定一个奴隶主是否忠于联邦,决定一个奴隶是否应被定义为“敌产”;同时严禁联邦军队中的任何人将逃奴退还,并保证那些愿意移居国外的黑人将获得自由人的权利。显然,新的《敌产没收法》保护了所有投奔到联邦军队来的逃奴,并赋予他们自由人的地位。[330]同一天,国会还颁布了《民兵法》,规定如果逃奴的主人参与了反叛联邦的活动,这些前奴隶可以直接受联邦政府雇佣,为联邦军队服务。[331]这两项法律基本上跟上了军事形势的发展,也为林肯采取进一步的解放政策作了铺垫。

1862年7月22日,也就是在签署了《1862年敌产没收法》和《民兵法》之后,林肯发布了一个行政命令,将国会新通过的法律转换成联邦军队和海军的行动指南。林肯指示联邦军队在南部各州执行军事任务时“为了军事需要和方便可以收缴任何财产,无论是不动产还是奴隶财产”,并指示军队将领“尽可能多地雇佣具有非洲血统的人”,并对他们的服务“给予合理的报酬”。[332]

同一日,林肯对内阁宣布,他将发布一个在南部邦联各州通用的解放奴隶的宣言。林肯的想法得到了内阁的一致支持。国务卿威廉·苏厄德(William Seward,旧译西华德)建议林肯选择一个联邦在军事上处于优势的时机来发布宣言,以显示联邦政府做出解放黑奴的决定并不只是出于军事上的原因。1862年9月22日,在南部邦联的马里兰攻势被击退之后,林肯发布了《解放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的预告,给南部各州100天的期限,要它们放下武器,否则联邦政府将全面废除南部的奴隶制。1863年1月1日,《解放宣言》正式生效。宣言宣布:所有的生活在那些仍在与联邦军队对抗的南部各州或指定地区的奴隶立即并从此(henceforward)获得永久的自由;联邦政府及军队将“承认和保证”(recognize and maintain)前奴隶的自由;获得解放的黑人应忠实地参加劳动,并获取“合理的工资”(reasonable wages)。宣言同时宣布,获得自由的黑人可以参加联邦军队,为保卫联邦而战。[333]

《解放宣言》引起北部保守政治势力的反对,他们认为林肯的行动破坏了联邦政府不干预奴隶制的承诺,将南部奴隶主的财产权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就予以剥夺,最使他们感到愤怒的是,宣言违背了宪法对奴隶制的保护。激进共和党人则认为林肯的宣言过于保守,过于局限,只解放了那些联邦军队还未征服的南部邦联地区的奴隶,而对已为联邦军队占领地区的奴隶和边界州的奴隶的自由问题只字不提,事实上并没有真正解放奴隶。

林肯和共和党人解放黑奴的动机是复杂的。毫无疑问,作为战时措施,宣言带有很强的功利性,但它不可避免地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努力和一桩极其紧迫的政治要求。从宪政的角度来看,宣言更是具有特别的意义。它实质上废除了南部邦联内的奴隶制,以总统行使战时权力的方式将奴隶制的控制权从州转移到联邦政府手中。林肯虽在宣言中称解放黑奴是为镇压叛乱而采取的“一个适合的和必要的战争措施”(a fit and necessary war measure),但他同时也坚信这个举措是“一个正义的行动”(an act of justice),是受联邦宪法支持的一种军事必要。[334]尽管早在1861年就有共和党人提出解放奴隶来打击南部邦联,但那更多的是出于惩罚南部的动机,林肯的宣言则将奴隶的解放与内战联系起来了,使奴隶的解放成为内战的新内容。当林肯宣布联邦政府和军队将承认并“维系”(maintain)解放了的奴隶们的自由时,他实际上已开始改变内战的性质,将其从一场仅为保存联邦的战争逐步转化成为一场在意识形态、宪政秩序和公民构成方面重建美国的战争。如果我们说,奴隶的自我解放是内战性质转换的开始,那么,《解放宣言》则对这种转换予以了宪政上的不可逆转的认可和支持。

《解放宣言》更重要的意义是它为黑人参战创造了机会。虽然事实上大量黑奴在《解放宣言》公布前就逃离种植园,进入联邦军队的领域,但当宣言准许征集黑人入伍时,联邦政府事实上已正式邀请黑人参加联邦军队,这个举动比其他任何事件都更有力、更直接地奠定了战后黑人要求平等政治权利的法律基础:因为他们曾以生命和鲜血来捍卫联邦和赢得联邦的生存。自《解放宣言》颁布起,在黑人领袖们的积极鼓动下,大量黑人加入联邦军队。到战争结束时,有近20万的黑人在联邦军队服役,还有近30万的黑人为联邦军队修筑工事和承担运输工作。在当时18—45岁的美国黑人男性中每五个人就有一个黑人直接或间接地参加了打击邦联的战争。大量黑人士兵的参战创造了美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先例:白人与黑人士兵在联邦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肩并肩地为共同事业而战。这种新型的种族关系以及大量有关黑人士兵英勇行为的新闻报道,对激进共和党领袖们震动很大,可以说影响了他们对于战后美国社会重建的蓝图的设计。共和党人不仅深深意识到黑人群众要求自由的愿望之强烈,也认识到黑人具有高度的政治能力,并有强大的政治潜力,而这种政治潜力可以为共和党建立战后国家新秩序提供极有价值的帮助。内战将南部白人紧密地联合起来,组成反对联邦的统一战线,林肯的财政部长蔡斯私下说,在南部“黑人成为(联邦)唯一可信赖的忠于联邦的人口基础”,他们的解放“也许成为他们最终获取选举权的必要的措施”。[335]

内战的宪政意义

内战解决了困扰战前美国宪政的两个根本问题。第一个是奴隶制问题,林肯的宣言和1865年国会通过的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将在下章讨论)宣布在美国永远地禁止奴隶制,从而将这个制宪者们遗留下来的问题彻底解决。奴隶解放将伴随美国宪法的一个巨大道德耻辱和政治恶性肿瘤割除了。第二个问题是美国联邦制性质的定义问题。内战是对美国体制生死存亡的考验,北方的获胜彻底粉碎了州主权和州权至上的种种理论,以林肯为首的共和党人领导的联邦经过与南部邦联的决战,战胜了分裂,建立了联邦主权的最高权威。内战前,美国的国家力量和概念是模糊的,联邦政府的威力和影响十分有限;而内战后,联邦国家得到真正的承认,联邦主权的崇高地位获得认可。战争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也使政治家和人民都看到了联邦政府所拥有的巨大的政治潜力,这对于联邦制在战后的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内战把美国变成了一个真正具有统一主权、统一(政治)制度、统一宪政原则、统一意识形态的国家。州的权威依然存在,但在主权问题上被限制为一种从属于联邦国家的权威。州可以擅自退出联邦的理论和权力遭到彻底的否定。内战建立了美国公民首先是美国的联邦公民、然后才是各州的公民这一重要的现代公民国家建设的原则,并极大地扩充了联邦在没收财产、征税、管理货币、控制关税、引导经济发展、组建联邦银行系统、资助教育等方面的权力。内战可谓是美国从一个州主权为特征的松散的联邦制国家转向以联邦主权为特征的民族性联邦国家的关键过程,林肯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他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而果断地将联邦政府变成了新的联邦体制的领导者。从这个意义上看,内战不仅保证了美国领土的完整,也保证了美国各区域间政治体制的统一。

新的联邦制原则在1869年(此刻距林肯遇刺身亡已有4年)的得克萨斯诉怀特案中为联邦最高法院明确地加以肯定。此案的背景是:重建时期(第五章将专门讨论),得克萨斯的重建政府采取行动,追回战前为州政府拥有、但在内战期间为邦联州政府出卖了的政府债券;债券拥有者声称,内战之后,得克萨斯尚未正式回归联邦,不能算是一个州,按总统命令建立的重建州政府不是州的合法代表,不能在联邦法院起诉。首席大法官蔡斯在5—3票的判决中驳斥了这种说法。蔡斯指出,宪法所创造的是“一个由不可毁灭的州组成的不可毁灭的联邦”(an indestructible Union,composed of indestructible States),联邦内各州的联系“绝不是纯粹的人为的和任意的”,联邦宪法的采纳正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而联邦只能是“永久的”(perpetual)和“不可分解的”(indissoluble)。他同时指出,得克萨斯州参与南部邦联的反叛,的确使该州在战时丧失了一个合法的州政府,丧失了作为联邦成员的一切权利,但宪法授权联邦政府保障各州建立和实施共和政体,所以国会和总统有权建立临时的重建政府,而这个政府的宪法地位与正常的州政府完全相同。[336]这项判决不仅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将林肯在内战前提出的联邦观——即联邦是永久的、不可分解的政治民族共同体——变成了新的宪政原则,同时也非常及时巧妙地为战后总统和国会运用重建的权力提供了宪法理论上的支持。

内战虽然解决了奴隶制问题,但却因此引出许多新的宪政问题:如何创立一个新的宪政机制?如何使南部各州“民主”而“自然”地回归联邦?如何保证今后不再发生内战?如何界定获得解放的奴隶的权利与地位?如何清楚划分州和联邦政府在新的体制下的权限问题?内战因旧宪政秩序的失败而发生,但也为新宪政的设计带来了机会,开辟了新的广阔天地,然而,解决和回答这些问题并非易事。紧随内战而来的重建,将是对新一代美国制宪者们智慧和勇气的考验。

山姆大叔的感恩节晚餐(1869)

这是美国内战与重建时期著名的政治漫画家托马斯·纳什特(Thomas Nast)的作品,首次发表在1869年11月20日的《哈泼周刊》上。当时正值国会共和党人努力推动第十五条宪法修正案(禁止联邦和州以种族理由剥夺美国公民的选举权)立法的关键时刻。纳什特的漫画表现出当时的共和党人致力于建立一个种族平等的“民主共和国”的精神风貌。图中,代表美国的山姆大叔在切火鸡,围绕餐桌而坐的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人,包括欧洲人、非洲人、土著印第安人、亚洲人(包括华人)等。墙上挂的照片分别为林肯(左)、华盛顿(中)和格兰特(右,时任总统)。图下方两角的文字分别是“一人来,人人都来”(come one,come all)和“自由与平等”(free and equal)。餐桌中间的装饰物上的文字是“全民选举权”(universal suf-frage)。见:“Uncle Sam's Thanksgiving Dinner,”Harper's Weekly,November 20,1869,p.745。

图片来源:http://cartoons.osu.edu/nast/uncle_sam.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