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法治信仰与法治建设
第一节 有信仰就有力量
(一)由子路就义说起
汉朝人刘向在所著《说苑·立节》的开头,就拿出子路的话做据,说明了有信仰的意义:士有杀身以成仁,触害以立义,倚于节理而不议死地;故能身死名流于来世,非有勇断,孰能行之?子路曰:“不能勤苦,不能恬贫穷,不能轻死亡;而曰我能行义,吾不信也。”
是啊,如果一个人在平时根本就没有做好身心上的准备,特别是在世界观上没有牢实的基础,关键时刻能够冲出来“行义”,不仅子路不相信,我们也不相信。
子路在孔门圣贤中,声名远逊于颜回和子贡,但在我看来,孔子七十多位圣徒当中,够得上“忠勇豪迈”这四个字的唯有子路。
老师曾经教导说:君子不重则不威,学则不固。主忠信。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臣事君以忠。勇者无惧。这些话语别的弟子记住多少我不知道,但是,子路不仅牢记住了,而且以身践行了。
子路曾作过鲁国季氏宰,后来又到卫国作了卫大夫孔悝的邑宰,并于公元前480年(鲁哀公十五年)在孔悝之难中慨然赴死。
公室叛乱,生死不测,别人唯恐避之不及而引火烧身,连自己的同事兼师弟(子羔)都“跑路”了,而子路是迎难而入且安然面对:“食焉,不辟其难。”在同叛乱分子的搏斗中,因寡不敌众,被人以戈击,断缨。随后,留下了千古名句“君子死,冠不免”后结缨而死。
正是信仰的力量使然,子路才能做到平时经事以忠,难时舍生取义。
现代化背景下,任何文明国家都应当注重现代公民的培养问题,即如何通过各种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围绕人格与能力去造就合格的社会分子。过去,我们把这个问题称作“培养合格的革命事业接班人”,现在则称为培养“合格公民”。
公民人格和能力是由许多要素构成,但其中哪些要素是至为重要、缺之不可的呢?对此,见仁见智,说法不一。我个人认为,至少应当具备的主观性要素是:(1)主体自立意识(2)人本意识;(3)平等意识;(4)规则意识(包括法治观念);(5)理性与宽容意识;(6)开放意识(包括参与和全球化精神)。
检讨科技飞跃、道德滑坡的严峻形势,许多人都找到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信仰缺失与信仰重建。不管是日常的为人处事,还是整个国家的发展与富强,都离不开个体之力和群体之力。此时,就必然提到信仰的问题。
谈及法治建设的落实,一个关键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必须要落到实处,那就是全民的尊法信仰的建设问题。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那么,如何去促成大家的法治信仰,如何去形成全民族的法治精神,进而实现我们预期的目标呢?这就是这一章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二)践行信仰的范例
信仰之于个人,乃立身处世之指针;信仰之于民族,乃发达奋进之精神。
信仰何来?信仰的作用是什么?“大凡人类对于一件事,研究当中的道理,最先发生思想;思想贯通以后,便起信仰;有了信仰,就生出力量。”这是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说过的一句话,出现在先生《三民主义》[1]第一讲的最开头部分。
人是主观的高级动物,己所不欲,则别人奈何?人们如果不崇法不信法,自然也不可能做到自觉守法和自觉用法。因此,法治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治价值的信赖和寄望而产生的尊崇感,是人们对和谐秩序的内心追求。法治信仰同时也是构成人们法治思维的恒久动力源泉,通过主观能动而使人们自觉地进行利益调整活动。
法治信仰作为一种在内心生成和靠思维去推动的精神力量,其大显神威的时候往往是利益冲突的场合。比如,没有人民和领导的监督时,你的执法能否仍然中规合距?当顶头上司的指令有违司法公正的时候,作为主审法官你能否顶得住?当你的权益遭受冤屈的时候,你能否还继续信任法律的公正?因此,对法治的坚守,不能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上,而是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可能有不利后果的选择中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
说到这里,我想起汉代的优秀法官张释之的模范事迹。此人的生卒年不详,在汉文帝时以赀选为郎,累迁公车令、中郎将。后任廷尉。关于他的记载,主要是在《史记》和《汉书》中。史载这位张大人秉性诚实、耿直,执法公允。死后,朝廷曾下诏说:“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司马迁在《史记》中也点赞他:“张季之言长者,守法不阿意”,认为他劝谏文帝的那些话,“可著廊庙”,应该载入朝廷的案卷。班固在《汉书·叙传》中也说:“释之典刑,国宪以平。”
张释之为廷尉后,时常因为办案而与汉文帝发生争执,而结果呢?总是以主子的败退而结束。读完了下面的两个故事,相信你一定会明白“文景之治”的由来。
一天,文帝出行到渭桥中路时,有一人突然从桥下窜出来,銮驾的马匹受惊,差点儿把文帝掀下车来。这是“惊驾”,得绳他治罪啊。
案子落到张释之手里,审曰:你是什么人?回曰:“我是长安县人氏,听说皇上驾到,躲避不及,只好隐藏在桥下。等了好一阵子,我以为皇上的车驾已过,谁知刚一出来就撞上了,心下恐慌,就想尽快跑开。”
根据《汉律》的规定,皇上出行时要开路清道,禁止通行;禁行令下后,在该地段违犯禁令者,罚金四两。张释之判决,此人犯禁,当罚金;并奏请皇上。见过奏章,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
汉文帝对张法官的判决是真不满意了:你只判罚金,太轻了。得改判!
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张释之说,法律应当是天子与万民共同遵守的,必须得公正无私。依照法律我对那人的罪行只能如此判决,若还要加重,是让法律失信于民。在刚抓住那人时,陛下令人把他杀了,此事也就罢了。如今既已交付廷尉,廷尉是国家公正执法的机构,这一次若听陛下之言而偏私,那么,全国上下执法也都随意减刑加刑,百姓便不知如何是好了。诚望陛下明鉴!
这汉文帝不愧是一代明君,听完张释之的辩驳反而消气了,沉思后说:看来,你张廷尉的判决是对的。
另一个案子说的是有个贼偷走了高祖刘邦陵庙里的玉环,后被抓住归案。根据汉律,盗宗庙服御物者,当弃市。张释之向汉文帝汇报案子时,又惹得他大怒,指着张释之说:“那贼人丧尽天良,竟斗胆盗走我先帝陵庙内的东西。案子交给你张廷尉,就是想灭了他九族,而你却讲什么依法判处,实在是有违我维护祖宗尊严的心意!”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这张法官的法律信仰真是坚不可摧啊,大有“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的气势:法律是这样制定的,也只能这样判刑,况且已经是死罪了。现在盗宗庙器物就用诛灭九族之极刑,恕臣直言,万一有愚民挖掘高祖陵墓,那时陛下将何以加罪呢?
这次又是“涛声依旧”: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在领导人与法的施行的关系问题上,中国古人有过许多相似的见解,例如,东汉人王符(约公元85~163年)在其所著的《潜夫论·述赦》中说: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无常行,法无常弛,君敬法则法行,君慢法则法弛。上述两个事例也证明了这类见解的正确性。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提到了领导意志与法制的关系问题,强调指出: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围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一主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1)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2)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3)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4)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第一个方面要做的工作是内在和主观性的基础工作,即通过教化的多种途径和方法,帮助人们建立起初步的法治意识。另外三个方面的工作则是外在性的,即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法务问题,通过综合性的救助与化解机制,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这样无数次的主观意识与客观效果的正向循环互动,达到稳定和巩固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真正地在每个人的心灵深处矗立起崇法和信法的“法治信仰”。
第二节 态度与信仰
弗兰西斯·培根在1612年写了一篇《谈习惯与教育》的随笔,值得人们参鉴的要点是:首先,人们的思想大多取决于自己的愿望,他们的言论取决于自己的学识和接受的见解,然而他们的行为依照的则是他们的习惯。第二,习惯是人生的主宰,要千方百计让人养成良好的习惯。第三,从幼年开始的好习惯是最完美的,我们把这叫做“教育”,因为教育其实就是一种早年开始的习惯。最后,他把习惯的种子(如美德)与它成长的环境(即社会)联系起来,认为人性中美德的增长有赖于法制健全、纪律严明的社会。因为国家和良好的政府只是滋长萌生出来的美德,而不大能改良种子[2]。
博拉·米卢蒂诺维奇(BoraMilutinovic)是一名足球教练。由于他是世界足球史上唯一一位连续四届率领不同的国家队进入世界杯16强的人,故有“神奇教练”的美誉。他也是咱们中国人民应该感谢的一位外国友人,在2001年10月7日,中国队就是在他的执教下,终于圆了44年的世界杯之梦,首次进军世界杯决赛圈。除了这些,米卢先生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
其实,我们中国人的思维和文化中,也有类似的灼见。在《论语·雍也》里,记载了子贡和老师的一段对话:
子贡曰:“如有博施于民而能济众,何如?可谓仁乎?”
子曰:“何事于仁,必也圣乎!尧舜其犹病诸!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
大家知道,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在这项顶层原则的统帅下,忠恕之道成为孔子思想的重要内容,也是孔子道德规范中在层次上仅次于原则的两个大道理。如以“仁”为核心,则忠恕为两项基本原则。这段对话涉及的就是“忠道”。
弟子问:假若有一个人,他能给老百姓很多好处又能周济大众,怎么样?可以算是仁人了吗?
师傅答:岂止是仁人,简直是圣人了!就连尧、舜尚且难以做到呢。至于仁人,就是要想自己站得住,也要帮助人家一同站得住;要想自己过得好,也要帮助人家一同过得好。凡事能就近以自己作比,而推己及人,可以说就是实行仁的方法了。
忠者,本有善人之意,“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你能够凡事为他人着想,这不就是善待他人吗?
恕者,则蕴有善己之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能够宽容他人的过失,这不就是善待自己吗?
其实,上述内容中还隐含着一个重大的问题:主观能动性。试想,你根本就不想求仁的话,那关于仁的一切内容都是废话,说者也是对牛弹琴。再者,人立于世上,不可能与他人绝缘,直接间接地、或多或少地、或浓或淡地总是要被“关系”到各种江湖里。如果你根本不考虑相互关系,或者你只是一意孤行地“想当然”地去处理这些关系,十有八九是要碰壁的。
第三节 法治信仰的养成
(一)基本方略
回到法治信仰的建立或者法治精神的培养问题上。无疑,解决“知”是个前提,否则,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内修外行、知行合一啦。所以,崇法和信法的意识,一定要从教育入手;培养法治精神也得“从娃娃抓起”。
我国《宪法》第24条也提及法与教育的问题,即:“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再次强调指出: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提高普法实效。
(二)美国人守法的秘密
在我们这个文盲近乎消失的国度里,对于智力正常的十几岁以上的人们来说,当他从楼上往下甩砖头时,当她把别人的孩子转手获利时,当他(或她)非要骑着自行车在高速公路上与汽车竞赛时,你大喝一声道:公民,请住手(脚)!你这是在违法。而对方却毫无羞涩且满不在乎地回道:哎呀,俺们不懂法啊!
请问大家:这话你信吗?
这不就是我们国内天天上演的生活剧吗?
但是,当我们把镜头转向在新马泰或者在台湾去游览的同胞身上时,你一定得叹喟:穿越啊穿越,这还是那个在咱们家里上街就吐痰、乘车不排队的谁谁谁吗?他(她)咋变得好的俺们都不认得了呢?其实,答案很简单:欺软怕硬。
据说在某些国家,你吐口痰或是有其他不讲公德的行为,轻者是重罚(肯定不像咱们这里闯个红灯200元那么简单),重者是挨鞭子抽或者是蹲牢房(费邦仁:《新加坡鞭刑扫视》)。
这正如一位意大利法学家韦基奥所指出的那样,强制力与法律是两个在逻辑上具有必然联系的概念,“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近代英国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奥斯丁也有类似的见解,他认为惧怕制裁是人民之所以守法的首要因素。
其实,此中道理很简单,请我们拿道德这种社会规范去和法律做个比较,结论自然就出来了。法律不可能是春风沐面、和风细雨,如果不与暴力机器(军队、警察和监狱等)紧密联系,那它就不是法律了。
当然,如果我们把外国人守规矩理解为他们惧怕暴力,这也未免太肤浅了。
趋利避害绝对是人性的最主要的表现。于是,问题另一个方面的答案我们也是可以推出的。
为什么美国人遵守法律?这个问题不是咱们提出的,但是,我们感兴趣。这个问题的提问者是美国的两位教授:史蒂芬·霍尔姆斯教授和凯斯·R·桑斯坦教授。在他们合著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3]一书中,给出了如下的部分答案:
如果普通公民没有认可法律的合法性,他们通常不会尊重法律。这就意味着,他们必须把法律施加的负担理解为是或多或少公平的分配。
遵守法律部分得自一种社会理解,即政府维护和促进基本的人类利益,包括基本的个人自由。这也就是说,实施权利不仅以征税和开支的权力为前提,并且有助于建立对这些权力普遍的接受。在职者通过资助公民需要的权利建立了政治信誉。既然基本权利的保护根本上依赖于政府强制的、提取资源的行为,那么这种政府行为通过不偏不倚地保护公民最珍贵的利益,使其在公民心目中获得了正当化。
公民感到有道德义务履行基本公民义务的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充分,尽管不是完全支持的体制保卫了他们的基本自由。
政府既允诺保护公民免受相互侵害,又保护公民免受流氓官员的侵犯;作为交换,公民给予政府支持。使一盘散沙的社会团结起来不仅通过习惯、权威、共享的文化、归属感以及害怕警察,还需要通过广泛接受的互利。这就是在他人逃避责任时人们愿意贡献自己的份额的一个原因。一旦个人彼此自制、服从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清晰规则并且齐心协力,社会就会昌盛。当这些条件具备时,人们就会认为个体和集体的收获超过了个体的负担。
(三)中国人不守法的原因
为什么咱们中国人的法治意识严重淡漠呢?从现象上看,我们的法制化程度不可谓不高,短短二十几年的努力,在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上,真是十八般武器,均已齐备。但是,我们那十八般武艺耍的如何呢?大大的不尽人意。于是乎,这种奇特的双重性并存,俨然常态耶。
这是一种困局或僵局,何以解之破之?必须要从历史和社会的方面去探究其病因,找到其真正而最主要的“病灶”,对症下药。
从历史角度说,在“破”与“立”的关系问题上,近代以来,中国上下各界始终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小到一项足球事业的发展之路,大到治国理政的有效模式,莫不如是。在法治问题上,这个问题则尤其突出。
就本土文化的功用而论,数千年的封建主义文化在治国理政上,几乎是专制主义的同义语,对其客观而理性的判断,随着近代险遭“灭种灭国”之祸,早已被咱们绝大多数的国人疑而弃之。再加上少部分觉悟了的中国人的一系列文化革命,在不顾一切打破传统和秩序之后,相伴而生的是社会又失去了保持传统和秩序的能力。
早在1954年5月18日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我党的元老董必武同志发表了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围绕三个主题发表看法:应当注重培养人民群众的守法思想;教育人民守法,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对法律工作者要加强培养[4]。
对于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这一问题,董老认为,因为劳动人民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在过去,人民对旧的统治者的反动法律是仇视和不信任的,这种心理继续到革命胜利以后,那就是很不好的一种现象。这就是说,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过去我们在这一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是做得还很不够,今后还需要在长时期里来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群众的革命运动是不依靠任何旧的法律的,并且在我们发动群众的时候,也只能讲明政策而不能以法律的严格规定来束缚群众的手足。因此也就产生了群众对他们自己创造的、表现自己意志的法律有时也不大尊重的副作用。
董老还结合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的内容,强调了干部带头守法问题。该决议指出:某些高级干部有破坏党的团结的活动,其中包括有违反党章的活动。如果对党章还不遵守的人,说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这话是不能相信的,没有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党内,恰恰有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董老强调: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
迄今为止,这是我看到的探讨现代国人不守法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阐述。至于以后在“反右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情况,实际上是再次地印证了董老的“运动副作用”的看法。
附带说一下,造成咱们中国人不守法的状况,肯定还有其他的原因。但比较来说,恐怕没有比这“运动副作用”的危害更大的了。“运动思维”中最突出的又是“权大于法”的习惯思维,这对于人民形成自觉依法办事的好习惯,实在是有弊而无利。
当然,人民的素养如何,其尊法崇法的意识如何,外部制度运行对于强化其法的意志是正反哪种比例关系,等等,这些都关乎国人守法程度的高下。的确,当年为了人民利益而不得不采取“夺天下”的革命形式,只能在“破”上下功夫而无暇顾及“立”的工作,这是情有可原的。当年革命政权初建,为了巩固政权而继续采用群众参与的“疾风暴雨”式的运动形式,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是非常时期嘛。可是,在天下太平、大局安稳的新时代,至少从1976年结束“文革”算起,时间过去了将近四十年,虽说是形式上的“法制建设”大功已成,但干部腐败、人民违法的乱象还大量存在,这就需要我们必须每时每刻都要检省我们的工作情况,找出并随时消解和克服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弊病,真正在认真和落实上下苦功夫。
(四)家庭教化与信仰养成
1.个人、家庭与国家
现在,不仅大学强调“实习”环节,就是在其他各类各层次的教育场合,对于“学而时习之”也有了相当的重视。为什么?道理看似简单,可操行起来则很难。
对于“学+习=能力”的道理,儒学专家杜维明先生在某大学的演讲中有过精彩的表述:文化能力不能通过知识的膨胀来取得。文化能力一定要通过体验,没有别的路可走,正如钢琴要去学要去弹一样。如果没有实践,没有在日常生活中让它展现出来,这种文化能力是不能被掌握的。在储积文化能力的过程中间,每一个人都要通过身心性命之学慢慢地累积,一代人不能传到另一代。每一代人都要通过身心性命之学的体验来掌握文化能力,而这种工作是很缓慢的[5]。
就在这次演讲中,杜维明先生的另一点阐释也值得大家重视,那就是家庭在文化传导中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他说:传统中国社会成员,其文化能力的培养常常在家庭,而在家庭里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常常是母亲,儒家的精神之所以一代一代地传下来,不是靠知识精英,不是靠大皇帝的命令,不一定靠正常的学术规范,而主要在家庭里面靠母亲的身教传下来的。
于是,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居住在穷乡僻壤的那些没有“文凭”色彩或者文凭“成色”近乎无色的“下里巴人”们,竟然也知道“诗云”、“子曰”的某些道理,并且成为某些“君子之规”的践行者。比如,他们的敬客和睦邻,他们的诚朴和恤贫。
如果从事物间的普遍联系性来看,家庭、国家、个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如何,中国人从来就有着独特的认识。首先,“国家”是中华传统文化独有的概念,国与家紧密相连、不可分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治国从治家开始。只有修好身,才能理好家、治好国。其次,中国人讲的“家”是个既内敛又外放的概念,既指家庭,又包括家族,家族内外长幼有序,讲究道德礼仪。再有,从伦理和责任的角度看,为国尽忠和在家尽孝共存是理想的选择,如果不能双全则牺牲小我而忠国为先。总之,家国情怀和修齐治平、崇德重礼的德治思想,把社会教化同国家治理结合起来,这本身就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也是中华文明和中华文化的突出特色。我们必须要尊重自己的历史文化,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守和弘扬优秀传统,让民族文化生命得以延续。
2.非正式规则与家教
如果你到江湖甚至是家乡的小河沟去观察一下,你就会发现,不管是水还是草,也不管是鱼还是虫,就是倏忽间滑入水面上的一片落叶,它们也都是各循其道,各得其所,各有始终的。我们可以说,这些事物是在遵循一定的规律存在着和演化着。当然,鱼儿虫儿草儿们也是懂得规则的。当然,对这些生灵们来说,受到的主要是自然法则的作用而已。
那么,作为顶顶高级的灵长类的人类又何尝不是呢?只不过,人类遇到的规矩是更多些罢了。古今中外,礼与德也好,法与令也好,诏与敕也好,村规家法也好,都是规则。但是,紧紧依托于在国家强力机器上的法律规章,真的就够用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些非正式制度安排的产物(惯例和班级纪律等)实际上更有约束力。比如,大家明明知道一对男女组成家庭得去走个“婚姻登记”程序,鲜红的结婚证才能证明咱们是一对正式的夫妻,但是你记住,你只是挎上新娘子回到咱们乡里却不请乡亲们吃回酒席,那么,就真是有违“礼数”了。你想啊,哪家子的红白喜事你家没有被请过?不用多说,咱们这个人情社会里的大小规矩和说道,你能轻易地逃避掉吗?
从知识取得的途径和方法来看,有些知识靠有目的的系统灌输和传导来取得,比如说大家头脑中的宪法知识、驾驶汽车的技术等。但大量的知识则是来自于人们之间的生活体验,如在家庭成员之间、相邻亲友之间、同学同事之间的来往之中,每个人都仿佛本能一般地展示出自己在某一方面知识技能上的长与短来,并且通过相互的借鉴和模仿,完成长项输出、拾遗补阙的交流。
对于外来性较为强烈的知识传导(如课堂教育),如果求知者的积极性较高,这知识也正好与他的脾气、兴趣和欲求相吻合,那么,这些知识往往容易在他的心里生根、发芽直到开花。但是,如果上述这些因素很难同时聚齐的话,这外来的种子虽然貌似落地,看起来也已经存活了,可是,只要内外条件稍有变化,那么,这颗种子上那“知识的力量”往往并不充足,甚至于消失了。而那些通过自然的交往途径得来的东西,则往往容易落地生根,在我们的头脑中也容易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只要初始的环境条件再现,我们就自然而然地拿出了应对的方法,仿佛条件反射一般。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对这个问题也有观察。他认为,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6]。但是,也应当看到,仅仅倚靠松散的约束下的自律,并不能造就出完美的秩序。在失序的情况下,要加强原有关系网的约束力或者干脆以外力去直接干预,这个时候,法律这种强制力十足的规则就要和礼俗为伍了,以至于后来者居上。中国古代以法入礼和以法代礼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
总之,礼仪、民俗、道德、惯例之类的非制度规则,在构建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时,往往与法律等制度性规则“协同作战”,都能起到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作用。在培养青少年如何学会“为人处事”的基本道理方面,通过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单位的主导和传输,非制度规则的影响力不容忽视,特别是家长“言传身教”的功效,对于青少年的成长尤为重要。
【实例一】梁济教子
谈及任何一家的教育,无非是品德人格与生存生活技能这两个方面的传导和指教。在前一个方面,考验的是家长们的人格魅力与做人的品格;在后一个方面,则是需要家长们最好多些智慧和见识。不管是叫做培育“又红又专”、“德才兼备”的革命事业接班人,抑或称为培养“合格公民”,总之,任何家庭在教育孩子方面,总该是把“以德为先、兼及能力”作为基本的或起码的选择。
“钩玄决疑,百年尽瘁,以发扬儒学为己任;廷争面折,一代直声,为同情农夫而直言。”这是哲学家冯友兰在梁漱溟去世后写的挽联,高度概括了梁先生的功业所在和为人所长。在《梁漱溟问答录》[7]中,梁漱溟先生回述了家庭教育与他成长的一些细节,其中,许多地方都值得今天的家长们去借鉴和效法。
在父亲的教育方式和内容上,梁先生回忆说:在我七八岁至十二三岁之间,我听受父亲的教诲,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听他讲戏。父亲平日喜欢看戏,常以戏中的故事、人物讲给儿女们听,孩子们也常随他去看戏,但大都似懂非懂。再是同他上街,购买日用品或办一些零碎事,借此练习经理事务,懂得社会人情。三是经常听他对我们生活和做人的告诫。例如关于清洁卫生及如何照料身体,如何尊长爱幼等事,他都极为耐心而细致地嘱告我们。
请诸位细看,梁漱溟先生的父亲是怎样给孩子传授规矩的,他的做法中有哪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呢?按照我们的理解,如果家庭和社会在传导和应用日常规矩(典型的非正式规则)时,能够让孩子们初步树立起“规则意识”,那么,将来孩子们在正式规则(如交通、贸易、继承等立法)的适用场合,就会自然且谨慎地对待法务问题。因为法律等大的规矩远比家法村规等小的规矩要严厉的多。
需要说明的是,心理上仅仅因为忌惮法的严惩而去被迫用法和守法,虽然也是能够达到秩序和谐的目的,但比较自愿自觉自发地去把法律作为秩序和利益的“守护神”,这还是两种不同的层次和境界。我们应当积极追求高标准和严要求,但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和如何事情上,都不要突破“底限”。
看来,好的家教绝非有些人所理解或实行的那样:让孩子抄写并且记住多少条甲子乙子说过的“格言”,在孩子犯错误后要么一顿“胖揍”了事,要么蜻蜓点水般言语过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不正,虽令不从。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如果家长们和长辈们不能首先来个“身教”,那么,随后的诸多“言教”效果也必然会丢到爪哇国去的。
【实例二】傅雷的教育观
傅雷先生是著名的翻译家和文艺评论家。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傅先生的主张是:第一,教育当以人格为主,知识其次。第二,民族观念是立身处世的根本,只有真正的民族主义者才是真有骨气的人,而不是狭隘的国家主义者或沙文主义者,也不会变做盲目崇外主义者。第三,求学的目的应该是“化”,而不是死吞知识,变成字典或书架。第四,在具体的学习方面,要独立思考,不随波逐流,不在一般的标准上与人争长短[8]。
事实上,傅雷先生在对其子的少时教育上,也秉承了上述教育理念,以富有伦理观念与哲理气息、兼有趣味性的故事、寓言、史实为主,以古典诗歌与纯文艺的散文为辅。用意是要把语文知识、道德观念和文艺熏陶结合在一起。
从我们上面介绍的家教示例中可以看出,咱们中国人历来是道术并举、以道为先的,即育人德为先。作为国学基础丰厚的老牌知识分子,傅雷先生自然也是这种文化的践行者。所以,在儿子傅聪前往波兰学习钢琴艺术时,傅雷临别赠言说:“做人第一,其次才是做艺术家,再其次做音乐家,最后才是做钢琴家。”
(五)学校与信仰教育
在塑造人的精神、信仰、价值观方面,“润物细无声”的文化具有非凡之意义。教也者,义之大者也;学也者,知之盛者也。义之大者,莫大于利人,利人莫大于教;知之盛者,莫大于成身,成身莫大于学。这是《吕氏春秋·孟夏纪·尊师》中的一段话,把教育的功能作用与学习的意义说得很明了。
其实,中国古人谈论教育问题,可谓仁智毕现,汗牛充栋。这说明我们中华民族具有好观察好思考的悠久传统。即使个把朝代的个把牛人曾经干出过“坑儒”、“诛心”等恶事,但是,文明的火炬却一直还是通过教育的方式绵延和传递。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校门口悬挂着一个牌匾写着:“走进这里,你将变得更加博学和智慧;从这里走出去,你将对社会和人类更有价值。”这大概就是该校的“校训”吧。许多国人在说事和撰文时,经常把它视为重视人文教育的样板。
学校应当是信仰养成的主阵地之一。但是,请大家平心静气地想一想,我们的学校真的可以完全胜任“培养合格公民”这一光荣使命吗?这里,愿景与现实的距离到底有多大呢?
有一位日本人叫神谷秀树,简历很简单:1953年生于东京,1975年从早稻田大学第一政治经济学部毕业后,进入住友银行。1984年进入高盛后定居于纽约。1992年创建RobertMitaniLLC。著有《华尔街模式——五个人的“大公司”》、《别了,贪婪的资本主义》等畅销书。2009年3月,他的新作《贪婪的资本主义:华尔街的自我毁灭》在我国出版发行[9]。在这本书里,他主要围绕华尔街、金融业、泡沫经济、商业伦理等问题,作了揭示、批评和探讨。其中,也提及精英教育的失败之处。他是这样描述的:
在华尔街,处处可以看到无惧神灵谴责的各种伎俩。比如,现在的年轻基金经理们的做法就属此类。
首先要做的是把交涉尽可能地拖延再拖延,拖到最后说:“这个股价太高,不可能在投资委员会上通过”,这样就能把交涉对象逼到死胡同了。他们的目的就是迫使对方降低新股票的发行价格,以实现低价购买。
诸如此类的狡诈、阴险的商业运作,曾经只限于极少数厚颜无耻的家伙,根本不是常规手法,但是现在的华尔街,这种手段反倒成了主流。
这些人大多都在被称作超一流的商学院里有过学习经历。不过很难让人认同他们也是一个正派优秀的人,可见判断一个人还真不能只靠学历。
华尔街典型的精英培养流程是:从著名的寄宿制中学和高中升入常青藤大学或同等水准的大学,毕业后在职场工作两年左右积累起商业经验。然后再考进一流商学院或法学院并以优异成绩毕业,进入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公司就职。最近二十年来,这样的一个流程就是成为有钱人的必经程序之一。
但是即便获得了MBA学位,学习了经营学,作为一个人最重要的是什么、职场中必须遵守的道德是什么却一点都没有学到。结果真是令人遗憾,精英们走出校门时脑子里只填满了赚钱的门道[10]。
日本和美国的经济社会都产生了泡沫经济,都在被贪婪和拜金主义席卷的时候,人的心中失去了最重要的东西。什么都开始数码化,不是0,就一定是1,不考虑有无中间项。这种思维方式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分裂,其中最为恶劣的便是以金钱为基准,把人分成“赢家”和“输家”。
日本过去把自己称为“大和国”,这应该是有大的、“和”的意思。但是实际上究竟怎样呢?在美国的隆神父都感叹道:“建国以来这个国家一直遵从的伦理观和价值观已经分裂了”,日本人的心中也失去了“和”,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变得很稀少,社会也正在一步步地分裂[11]。
对于这种世道颓败之乱象,神谷秀树认为,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一个人类价值观的大转换期。但他的观点很鲜明,在这种新的经济社会里,基本价值观肯定不会是“赚钱之前借钱花”的无节制消费,也不是“梦想一夜暴富的赌徒”式生活方式。现在的一般民众(普通劳动者及其家人)需要重新认识的是,在日本要遵循“重视劳动,诚信为本”的传统价值观。在美国人们也要从物欲中解放出来,像建国时期的美国人信仰的基督教精神一样“追求真、善、美”。
让我们先看一桩前段时间很热议的平常事。据2014年11月17日《中国青年报》载,三年前,一名叫周浩的学生从北京大学生命科学系退学,转学到北京工业技师学院学习数控技能。
想当年(2008年),这周同学也是令人高看:高考考出了660多的高分,是青海省理科前5名。他想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但这个想法遭到了家人老师的一致反对,父母觉得这样高的分数不报考清华北大简直就是浪费,高中班主任也一直希望他能报考更好的学校。最后,这好孩子顺服了家长的好心安排。
可为啥非要转校转学呢?周浩说:生命科学是比较微观的一门学科,侧重于理论和分析,操作性不是很强。而我又喜欢捣鼓东西,喜欢操作。所以我们互相不来电。
苦恼之下,这周同学在大二时,先来了个“抗命式”的自我抉择:休学一年,南下深圳,规划未来。结果却以失败而告终,问题又回到了原点。
重回校园使他越发痛感兴趣与专业的不适,最终,他完成了一生中惊人的一跳。不过,被他惊倒的应该是大把大把的俗人。
明朝人李贽写的《焚书·答耿中丞》中有句话,就像龚自珍“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的诗句一样,十二分地沁人心脾,说的简约、大气还实在:“各从所好,各骋所长,无一人之不中用。”
现在,随波逐流、随大流、赶时髦等盲从的人们太多了。在一个“枪打出头鸟”、“出头的椽子先烂”盛行的地方,个性就是异类,甚至个性人就是多数人的“眼中钉”。老实说,真的佩服这位周浩同学的主体独立精神。
当然,我们还想批评一下社会上畸形的人才观及有关的政策,而我们拿出的武器不是大通的说教。理论永远都是苍白的,而生活之树却会长青。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香港大学的“三嫂院士”。就是这样一位在港大44年,做过助理厨师和宿舍服务员,一个只会写5个字的82岁的老奶奶,被港大授予“荣誉院士”。如果想一想离开家庭、离开父母来求学的孩子们,看看益发异化为客栈一般的大学,能在考试前“半夜刨书”的时刻,有个普通人会给他煲一罐莲子鸡汤补脑,这是何等微渺而又何其温暖的宏大场面!无怪乎港大在颁奖词中赞她“以自己的生命影响大学堂仔的生命”。
对比我们的大学,虽然许多国人眼里还把它视作文明之所在,但是,就算我们比普通人有文化,我们一定就比普通人都文明吗?看一看校园里的差等和诸多的不公,对比一下港大的做法,都应当明白:在一个缺乏对每个人平等地尊重的地方,真正的文明是不生根的。而这种不平等我指的是人们在劳动权上的不平等。
那些替周浩同学惋惜甚至发出非礼之语的人,一定是我们那种教育的产品,透射出的是对劳动的鄙夷或歧视。而这样的看法猖行、这样的人们越多,你说,咱们的教育成功吗?咱们的社会能形成正能量吗?
尊重每个人的诚实劳动,这应当成为文明的价值观的一部分。而看人下菜,同工不同酬,多劳不多得,这本身就是不公正。在这样的地方,如果能真正地培养出合格的现代公民,这简直就有点缘木求鱼的味道了。
当然,就算校园里还是一片净土,可如果校园外的大气候污染严重,那么,情况又当如何呢?
【案例】据2014年11月13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11月11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一名女生因点名不到受到老师批评。课间休息时,这名女生主动拿老师的杯子去饮水机接热水,“老师还说了句谢谢”。岂料,这名女生之后端着接满热水的杯子,直接泼向老师的面部。老师试图闪躲,但仍有半边脸被烫伤。女生对自己行为的解释是:老师诅咒她考不上研,她让老师看不见明天的阳光。华东政法大学相关负责人表示,学校已报案,相关情况待警方调查结果出来后,会依法依规处理。
对照前面提到的刘海洋泼熊案,你会看到:当然得救救孩子了,可是,除了“救救孩子”,还应当有谁被救救呢?不说别的,这性本纯良的孩子们把书都念到了“翰林院”的程度了,可是他(她)怎么竟然忘掉了“人道”和“师道”等做人的道理了呢?
还有那么多被组织约谈、被司法介入、被判刑入狱的各路英才豪杰们,翻看其履历表,贪污科研经费等劣迹,你是绝对看不到的,但对于这些家伙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说,这个履历表上的“文化程度”一栏,我们会看得清清楚楚,普遍都是“大本”毕业,戴过硕士帽乃至博士帽的也不算凤毛麟角了,甚至有亿兆敬仰的院士之流。
2014年10月17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一篇“知识分子要敬惜纳税人的钱”的文章,其中提到一件事:2014年10月10日与11日,中纪委监察部官网先后公布,7名教授涉嫌套取国家科学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被查,其中最年轻院士李宁等4人被捕;国家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何家成(正部级)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李宁:分子生物学家,工程院院士,担纲过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获得过2005年度五一劳动奖章、863计划先进个人与首都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等道德荣誉。2006年,中国农业大学曾号召全校师生向李宁学习,称其“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卓著”。
从这篇文章里我们得知,2012年,中国全社会研发支出达10298.4亿,居全球第二,其中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为5600.1亿。同一年,全国教育经费总投入为27695.97亿,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2236.23亿,占当年GDP的4.28%。
不过,这下我们真的开始关注这事关纳税人劳作心血的“大蛋糕”的安全性问题了。李宁算是科研领域的大老虎了,但大小肥瘦的苍蝇又怎么去知道究竟有多少呢?
学高为范、行为士表。这才是院士应当去做的,可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这在常人看来“最文明的人”也堕落了。斯文扫地啊!困惑与痛苦之外,我们也赞成该文章作者的劝导之语:知识分子要从自我神化与被神化中走出来;食税的知识分子,请敬惜纳税人的每一分钱,这才是最起码的道德。当然,我们也寄望于法治的力量能够重现“斯文”。
在2014年6月举行的中科院第十七次院士大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院士制度改革要求:要突出学术导向,减少不必要的干预,改进和完善院士遴选机制、学科布局、年龄结构、兼职和待遇、退休退出制度等,以更好发挥广大院士作用,更好发现和培养拔尖人才。
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希望广大院士善养浩然之气,发扬我国科技界爱国奉献、淡泊名利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在攻坚克难、崇德向善中做到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带动科技界乃至全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已经传来的好消息是,在2014年6月11日,中国工程院表决通过了《中国工程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修订案。新的修订案对院士退出机制进行了新的修改,明确表示“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品行不端、严重影响院士群体和工程院声誉时,应劝其退出院士队伍”。
第四节 信仰意味着坚守和牺牲
信仰是这样一种精神力量:对美好而正义的事业,不仅崇信拜服,而且还积极追求并为之奋斗。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持不懈和矢志不渝,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坚守不弃和控制欲望,真正的信仰意味着割舍利益,甚至是流血牺牲。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和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凝结着民族精神、承载着规律和真理的实践理性。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核心,法治也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找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更重要的是,法治不仅是治理方式,而且也是价值观念。简言之,法律对于积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应当对法治从内心去认同和尊崇,这就是法治信仰。
信仰法律,要求人们在精神上对法律应当怀有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同时,要求人们在行动上能够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对法治的坚守,不能仅仅停留在对誓词的背诵、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标语的张贴、不违反日常一般规则等层面上,真正的考验是在“逆境”下,我们能否在一次次对法治有益而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中,仍然不忘践行法律,并且自觉地养成厉行法治的决心和意志。因此,没有牺牲精神的法治信仰,必然是伪信仰。
让我们还是从具体的事例中去思考一下践行信仰这个问题吧。
(一)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
法律是人类的幸福标准,法律体现了是非善恶的标准,因此,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这是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Socrates,约公元前469~前399年)的“法律观”。苏格拉底也是一位辩论大师,喜欢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然后在充满快意的情绪下去给对方“指点迷津”。就是如此的“请教”,竟然得罪了一些“诡辩学者”(又称“智者”)。于是,在公元前399年,在这些“智者”的预谋和指点下,三个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犯下了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行。根据雅典法律关于“对一切不相信现存宗教和神事不同见解者,治罪惩罚”的规定,经过辩论和表决等程序,最终判处他死刑。
由于死刑执行期与一个宗教仪式相重合,而在此仪式举行期间又禁止实施任何死刑,故苏格拉底的死刑被推迟一个月执行。此间,弟子克力同来看他,告诉老师说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一切已经安排妥当。但这遭到了老师的拒绝。
柏拉图的对话录《克力同》里描述了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的经历。克力同认为,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因此没有遵守的义务。但苏格拉底反对问道:越狱是否正当?有无一种服从法律的义务?他以为,对于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确信对其指控是不公正的,其也不能认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一定正当。最后,认为自己有守法义务的哲学家喝下了毒酒。死前,他对友人说:“别忘了,我欠阿撒拉庇乌斯一只公鸡。请替我还了。”
围绕这个故事,法理上产生的争议是:人们是否有遵守“恶法”的义务?这个争议的焦点其实是两个价值取向的冲突:究竟是选择秩序标准还是选择正义标准去判断法的善恶。显然,苏格拉底的弟子克力同是“恶法非法”的赞同者。
善恶本身是相对的,而人类永远也不可能创制出终极性的“善法”。就此而言,上述的争议会一直持续下去并且没有定论。这里,笔者无意就此加以讨论,仅想通过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这件事,提醒大家要注意到,这位睿智的哲学家是个信仰的坚守者,为了他心目中的信仰,不惜以身践法,即使宣布他死刑的这个法律本身是“恶法”。
在21世纪之初,我国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辣酱官司”——湖南“老干妈”和贵州“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知识产权纠纷案。对案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有兴趣者可参阅有关报道[12],这里不作赘述。我要说的是该案出判后的执行问题。
对于这起官司,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湖南老干妈”侵权成立,并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但两个多月过去了,判决却未得到执行,因为“湖南老干妈”认为该判决不公正,所以不执行判决[1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普通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显然,“湖南老干妈”以判决有失公正为由拒不执行判决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如果任何人都以类似的理由去消极地对待人民法院的裁判,势必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法治信仰的高度看,忠实地履行法院裁判,就是尊重和践行法律,就是在为法治建设事业“添砖加瓦”。至于具体的裁判的确存在着不公正等瑕疵,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诸多途径去纠正,但是,绝对不能以此为由对生效的裁判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个逻辑实际上同苏格拉底誓死也不越狱的道理是类似的。
(二)退休检察官的执着
安徽村民张辉和张高平系侄叔关系,因涉及2003年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叔叔张高平自2005年从浙江监狱调至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后,始终拒不认罪,甚至拒绝减刑,并且一直坚持向有关方面提出冤狱申诉。这引起了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官张飚的关注。在倾听了张高平的诉说并仔细翻阅了申诉材料后,张飚和他所供职的石河子检察院多次向浙江、河南等地检察院、法院系统发函调查取证,敦请复查该案。
更可贵的是,在2011年张飚退休后,他还利用到杭州旅行的机会,专门乘坐旅游巴士重走张家叔侄冤案发生时行驶的高速路线,观察了“作案地点”的现场环境,发现了其中的蹊跷。他还给再审律师朱明勇发短信:“我今年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入眠……”
此后几年间,这位善良而敬业的退休检察官继续不断地寄发张高平的申诉材料,终于引起浙江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得知张家叔侄平反的消息后,张飙曾老泪纵横地对记者说:“从事检察工作31年,能够参与解救一个清白的好人,感到很欣慰!”[14]
从这位退休检察官的身上,我们不仅感受到了他那种本能的、天然的同情心和正义感,而且也看到了信仰的力量。正是他始终坚守职业良知和法治精神,才推动了这一起冤案的平反昭雪。当然,不断申诉并始终拒不认罪的张高平,同样值得我们感佩。正是对正义的追求和对政府的信任,才给这位蒙冤者提供了战胜屈辱、奔向光明的精神力量。
第五节 用阳光为法治信仰去助长
(一)用希望去指引行动
社会风气实际上是一个地方、一定时期人们社会意识“外化”的综合体。好的社会风气是一个时代向善向上精神的风向标,同时也是保障社会良性运行的前提与基础。
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人民幸福与尊严得以实现的前提。
阳光、廉洁、幸福、尊严、公平,正义,这么多理想色彩丰富的词汇,随便摆出哪一个,谁的心思能不动呢?而把这些鲜美的词汇连成珠、排成行呢?
要树立信心,信心就像太阳一样,充满光明和希望。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一个政府要让人民满意,必须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
大美斯言!斯言大美!
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我们的生活中不能没有梦想,没有梦想就没有未来。
(二)正气盈足方能培育信仰
风气正则事业兴。那么,如何才能“发扬正气、压倒邪气”呢?
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9月5日《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有两段话堪称“情理俱佳”,真可谓是顺乎民意,合乎民情。
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我们就必须坚定不移反对腐败。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下最大气力解决腐败问题,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断以反腐倡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记载了这样一则故事,说的是梁丘据对晏子感慨道:“吾至死不及夫子矣!”而晏子则劝解说:“婴闻之,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婴非有异于人也。常为而不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置,常行而不休者,故难及也?”
就是说,不断实践的人一定可以成功,不倦前行的人一定可以达到目的。我并没有比别人特殊的才能。经常实践却不放弃,经常行进却不停下的人,你怎么会赶不上(我)呢?
必须要承认,社会风气的彻底扭转是个“持久战”,需要我们有“积小胜为大胜”的毅力和耐力。
在祖国中医的理论中,气血经络等构成了人体这个小宇宙。其中,对于保持健康、预防疾病来说,各种各样的“气”的作用尤其忽略不得。东汉伟大的医学家张仲景在“勤求古训”和“博采众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耗费了几十年的心血,写出了十六卷的《伤寒杂病论》(又名《伤寒卒病论》)。这是中医史上第一部理、法、方、药具备的典籍。
《伤寒论》就曾经说过:“风气虽能生万物,亦能害万物。”“正气存内,邪不可干;邪之所凑,其气必虚。”这是出自《黄帝内经》中的两句话。如果你体内存有了旺盛的正气,那么,就不易受到邪气的侵犯。而邪气之所以能侵犯你的身体,必是体内的正气不足。
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此话出自《吕氏春秋·审分览》。一张白纸可以画出最新最美的图画。但是,在正气不足的社会情势下,重新构建一种价值观则难以一蹴而就。如何使大家重树信仰,必须要在公信力上下功夫。
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遇到的一个难题:当公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
目前,党的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和新的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多次强调,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例如,在2013年6月22日至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检查中央八项规定落实情况、讨论研究深化改进作风举措,会议认为,中央政治局发挥领导作用的一项基本要求,就在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绝对不做。要把这样的政治要求变成制度要求,从制度上落实有关精神,从制度上让群众看到领导干部的榜样力量。在次年举行的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领导干部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于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这些要求是共产党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准则,也是党员、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风成于上,习化于下。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只有各级干部带头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带头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努力铸造出依法公正办事的真实形象来,才能取信于民。只有人民群众明显地看到了前途和希望,亲身感受到了正气的存在,善良公正的法治信仰才能发展和巩固,也才能进入到“以知促行、以行促知”的良性循环。
(三)司法公信与法治信仰
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草情况向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说明。其中,指出了我国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习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围绕提高司法公信力,习总书记再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是的,“源清则流清,源浊则流浊”。在法律对民心的影响上,恐怕没有什么比“恶判”更坏的东西了。
人非圣贤。任何朝代和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不能保证不出冤假错案。但从不出或少出冤假错案的愿望出发,一方面是完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则要做好“善后工作”。第一是从速纠误,第二是务必问责。
从我国古代司法看,在“慎刑”思想的指导下,为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历来注重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如宋朝的“翻异别勘制”。这是一项始于唐末、专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设计的复审制度。所谓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审讯结案后在录问时、或宣判时、或行刑时推翻口供(翻异)提出申诉的,案件必须要重新审理。该制度具体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两种。
移司别推是在原审机关内将案件移交他司重审。宋代的司法机关中都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部门,如刑部分左、右厅,大理寺狱分左、右推。当犯人不服判决提起申诉时,可移交另一个审判部门重审。差官别推是指对移司别推后仍翻异者,由上级机关差派官员前往原审机关主持重审,或将案子移往其他机关审理。哲宗以后,翻异别勘制度有所变化。凡在录问前或录问时翻异者,应移司别推;在录问后翻异,则要申报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另外,为防止囚犯反复翻异,《宋刑统·断狱律》沿用唐代的规定,翻异别推以三次为限(南宋时改为以五推为限)。当时还严格规定,复审时须选派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无干碍官”去办案。如果官吏在别勘时发现冤情,则可受到奖赏。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审级制度方面,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权利是法的最重要的内核,如果全社会(特别是政府方面)做不好对权利的尊重和保护,那么,即使人们接受过法的概念性的教育,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那么,得非所愿,又怎么能够固化人们的法律意识、形成其坚定不移的法律信仰呢?如此的主观与客观脱节、内容与形式的分离,又怎么能够保证法的神圣而崇高的地位呢?
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逐步解决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等突出问题。同时,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正审理,逐步增强人们的法治意识,牢固地树立起法律信仰或法治精神。
冤假错案一日得不到纠正,尊重保障人权则一概无从谈起。也可以说,能否迅速而积极地纠正冤假错案,正是一块检验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决心的“试金石”。只有我们忠实地秉承“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方针,还受冤者以清白,究责任者之罪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当然,通过下面这些国人皆知的冤错之案,我们还应当看到些什么呢?
【案例一】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名女子遭强奸后身亡,呼格吉勒图听到女子呼救,前往施救并向警方报案,被时任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仅61天后,即5月23日,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自己是“4·9”奸杀案的真凶。2014年11月20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了原审中的三个主要方面的疑点:一是呼格吉勒图供述的犯罪手段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高级法院作出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宣布呼格吉勒图无罪。2014年12月15日上午,家人赶到呼格吉勒图的墓前,进行了祭奠。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正式领到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
就在等待再审判决结果的前夕,被害人呼格吉勒图的哥哥昭力格图向记者说“等判决下来后,我们肯定要追究责任,不仅是为弟弟十多年来的蒙冤昭雪,更是希望能警示公检法部门,一次草率的办案,就让一个普通家庭承受巨大的压力和痛苦。从我个人感情上来讲,我无法原谅他们。”
2016年1月31日,蒙古相关部门公布了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结果,27人被追责,其中,除了时任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公安局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之外,给予其他26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处分。
【小评】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过而不改,是谓过矣。”尽管有的冤案的当事人已经死去,但是,给真相以机会和还生命以尊严,不正是“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的意义吗?!
冤案纠错难于上青天。18岁的呼格吉勒图远离人世已经18载,而从真凶吐罪到今年启动再审程序,竟又占据了过半的时光。9年的家属奔号,9年的民意声援,还有那地下不宁的冤魂,终于盼来了求来了等来了可能“还以清白”的重生浴火。
不管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办案人究责等)如何,我们都要反思:我们的制度为何被休眠了?
大家知道,我国的诉讼法上,不管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在法院的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如果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不要紧,咱们还设计了一个补救的制度,叫做“审判监督程序”,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了8个条文(第241至247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首先,谁可以申请启动这个程序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刑诉法第241条)。
其次,在哪些情况下,上述主体可以提出再审的申请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刑诉法第242条)。
还有,启动再审程序有哪些方式呢?好多种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诉法第243条)。
怎么样?制度设计没啥大毛病吧?
可是——请大家记住:在法律的场合,有时人们最怕听到的就是这两个字,这个“但书”可能意味着前面那么多规定不适合你的情况,请沉住气哟——那小呼格的爹妈咋就那么难呢?
如果纸面上的好制度得不到启动?再好的设计又有什么意义呢?当然,正义的钟声早晚要响起来,甚至根本不管你写就的谱子如何靓丽或者如何丑陋。
2014年12日15日的《新浪新闻》有这样一篇文章,题目很好,叫做《如果我们是呼格,谁救我们?》。该文给出的答案是:第一,需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第二,需要有责任心的律师与检察官;第三,需要有追寻真相的媒体。比如在“呼格案”中,新华社记者汤计的及时“跟进”和大胆“通天”是启动再审的最重要的环节。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一审。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4·9”杀人案,赵志红当时便发问:“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当时的新华社记者汤计获悉此事后,认为事关重大,随即将此案的重重疑点用内参形式报到中央相关部门。中央领导迅速就此案作出批示,而当批示传达到内蒙古时,赵志红的二审开庭正好要启动。可以想见,如果没有这份内参及中央的快速批示,赵志红极有可能被执行死刑。如此一来则死无对证,呼格案也许就永无翻转了。
当然,在我看来,党的十八大后重张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也是“呼格案”等冤假错案得以昭雪的“充要条件”。
不过,需要大家认真反思的是:这些条件的聚集容易吗?这种聚集引发的重大转机的概率是大还是小呢?借重这些条件作为平反冤假错案的契机,究竟是常态呢还是特例?
答案当然是明确的:这属于“小概率”和“特例”。试想一下,如果此等做法大行其道,那我们成龙配套的法律制度还有什么作用呢?《管子·禁藏》曰: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执法不公道,民众不会顺从;措施不得当,民众不会赞成。因此,让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活起来”并且持续不断地发力,这应当成为法制实施的常态。
【案例二】1992年12月25日晚上7时许,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发生杀人放火焚尸案,被害人是经管109号房屋的钟作宽。两日后陈满被收容审查。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杀人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当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提交《抗诉书》,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此后,陈满及其父母不断喊冤申诉,2001年11月8日,海南省高级法院寄给陈满父母(2001)琼刑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4年2月22日,律师易延友、王万琼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陈满案申诉状。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满案原审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将陈满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5年4月24日,最高法采纳最高检意见,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异地再审。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为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
2016年2月2日,经四川省人民医院全身检查,陈满被查出患上了严重的胃溃疡、肛裂及双下肢体麻木。
2016年3月中旬,陈满委托律师向海南省高院递交陈满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其中,列出了包括侵害人身自由、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在内,共计966万多元。
【小评】我同意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就陈满案的评说:“陈满案是中国司法进程中的一个痛点,当年造成冤案结果,令人痛心。回过头看,整个政法系统需要认真反思和汲取教训(见2016年3月14日《法制晚报》)。”对比含冤死去的呼格,陈满无疑是幸运的,但对比我们这些在监牢外面享受自由的人来说,陈满却又是大不幸的——29岁入狱,52岁出监!当然,他的苦难也铸就了我们共和国法律史上的一个耻辱的记录:他因为司法制度的“僵死”而坐冤狱23年,成为我国坐冤狱最久的一例。
如果我们仔细从头到尾地梳理一下陈满案的前前后后和里里外外,其中值得我们质疑和反思的地方实在是太多太多。其中,我印象至深处有二:
其一,我为当年公检法各家办案人员的“任性”感到暴怒。既然只有口供而无其他证据做支持,为何还非要“置人于死地”呢?尤其令人鄙恨的是,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裁判“惯例”也在陈满案中上演。为什么不能践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方针呢?毋庸置疑,个中的利益在作祟。但是,执法者在工作中掺杂了自己的利益的恶果是什么呢?《管子·任法》曰:群臣百姓人虑利害,而以其私心举措,则法制毁而令不行矣。——群臣百姓若是人人都考虑利害而按其私意行事,法制也就归于毁灭,命令也就不能推行了。
为什么对于“疑罪从无”原则,中国法院一直不能接受,甚至以“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取而代之呢?
对此,北京大学的陈瑞华先生在《看得见的正义》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二版,第135~136页)作过精彩的分析,他认为,中国刑事司法中普遍存在的潜规则,却使得公检法机关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使得那些从事侦查、公诉和审判工作的司法人员程度不同地陷入与案件的利益关联之中。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定罪方面存有疑点的案件,法院如果作出无罪判决,将会使公诉机关受到极为负面的评价,使公诉人受到严重的负面考核结果;检察机关一旦作出不起诉、不批捕的决定,也会使侦查人员甚至负责侦查监督的检察官受到负面的考核结果。于是,遇有法院打算宣告无罪、检察机关准备不起诉的场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甚至下级法院都会异口同声地提出反对意见,通过各种手段阻挠这种“疑罪从无”结果的发生。从近期发生的几起冤假错案来看,导致公检法机关与案件结果发生利益关系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公安机关在案件尚未经法院作出有罪宣告之前,即对侦破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所谓的“立功嘉奖”,并对此进行公开的媒体报道和舆论宣传。二是公检法机关在案件尚未产生生效有罪裁判的情况下,即对所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实质性的处理,要么上交财政部门,然后通过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将赃款赃物转化为本单位的办公经费,要么直接将赃款赃物据为己有或者据为己用。三是每年年终举行的绩效考核,以后一机关处理案件的结果来评价前一机关办案人员的成绩。四是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确定了所谓的“赔偿义务机关”,使得法院的生效判决成为确定公安机关是否存在“错误拘留”、检察机关是否存在“错误逮捕”甚至下级法院是否“错误定罪”的主要依据。“赔偿义务机关”制度的存在,造成国家赔偿变成事实上的“部门赔偿”,法院一旦作出无罪判决,将会直接带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一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甚至就连负责办案的警察、检察官也会受到“责任倒查”和“错案责任追究”。
在美国著名哲学家和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2002年)看来,“一个法律体系是一系列强制性的公开规则。提出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理性人的行为并为社会合作提供某种框架。当这些规则是正义的时,它们就建立了合法期望的基础。它们构成了人们相互信赖以及当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就可直接提出反对的基础。”“假定这些规则是公平的或正义的,那么一旦人们进入这些安排并接受它们所产生的种种好处,由此产生的种种职责便构成合法期望的一个基础([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234页)。”在适用这些公开规则的时候,执法者应当去追求一种“作为规则的正义”,即在有规则、无偏见这个意义上去公平执法。相反,如果“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地解释规则”,就属于一种“不正义的行为”(同前注,第233页)。因此,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呼吁:任何执法机关的“面子”和“利益”,绝对不得高于人权!
其二,陈满案的昭雪,离不开民间的力量。在二十多年的申诉中,陈满案得到了众多律师、教师和网友等“良心人士”的鼎力相助,该案还是由律师群体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首个援助案件。在这些伟大的同胞当中,中国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退休人员程世蓉女士的事迹尤其感人,她自学法律,义务为陈满冤案奔走11年。在回答“冤案得以平反,你觉得最大的推动因素是什么”的记者提问时,她说“是民间力量,专业律师奔走,网友加入讨论,他们的执着让我感动。陈满的父母把我视为救命稻草,我把律师看做救命稻草,这是一根一根稻草叠加的力量。”
任何信仰如果仅止于头脑中知晓或内心里确信,但却不积极地付诸实践,那么,此等信仰有同于无。正如《孔丛子·与子琳书》所云:徒学知之未可多,履而行之乃足佳。我从内心深处钦佩程世蓉女士和其他推动冤案平反的各界人士,他们也是目前中国充满法治信仰的表率群体。正是他们对正义的向往和对受难者的同情,用一次次地奔走,一页页的疾书和一声声的呐喊,感动了真理之神,从而赢得了本来就属于人民的胜利。
【结语】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一个被设计来发展它的成员们的善并由一个公开的正义观念有效地调节着的社会。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肯定着人们的自律并且支持他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的客观性(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455页和第533页)。拿我们的美德如何养成来说,内心的修冶、家庭和社会的传导熏育是必要的途径,通过这些内外结合的努力,很容易在人的头脑中建立起诚信、助人等善的概念,而且在无反作用力的情形下,多数人也乐于自觉践行。这方面,孩子们出自本真的善举(如关爱小动物和无顾虑地搀扶跌倒的老者)就是例证。
但是,如果外界环境中非正义的刺激加大后,情况又是如何呢?这方面的事例,在我国目前屡见不鲜。一个“彭宇案”的处理不当,有谁能够想到它对民众道德心理的消极影响是如此凶险呢?也正是目睹了此般状况,培根才有了“恶判”像污染了水源那样毁坏了法律的感喟。所以,即使教育的力量为人们行动上的自律提供了先期的引导,但是,没有更多的、让大家看到的正义和真理,希图一个社会充满正气、处处和谐那也是妄想。“正义根植于信赖”。对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其意义还在于“让人们看到正义的实现”,从而增强和固化人们的法治信仰。
注释
[1]孙中山著:《三民主义》,东方出版社,2014年4月版,第1页。
[2]蒲隆译:《培根随笔》,华文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91~293页。
[3]毕竞悦译:《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127~128页。
[4]《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5]参见《中国大学学术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版。
[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55页。
[7]汪东林著:《梁漱溟问答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4月版。
[8]《傅雷书简》,当代世界出版社,2005年11月版,第287页。
[9][日]神谷秀树:《贪婪的资本主义:华尔街的自我毁灭》,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
[10][日]神谷秀树:《贪婪的资本主义:华尔街的自我毁灭》,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0~11页。
[11][日]神谷秀树:《贪婪的资本主义:华尔街的自我毁灭》,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61~162页。
[12]2001年4月20日《法制日报》和2001年5月22日《中国青年报》。
[13]2001年6月13日《中国青年报》。
[14]参见2013年4月16日《北京晚报》和2014年9月4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