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住房法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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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法律制度建设特点

(一)一事一立法的立法模式

一事一立法的立法模式是英国住房法沿革的首要特征。在规制住房问题上,英国政府仅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最急需的问题而出台单行法进行规制,即一部法只解决当下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用统一的法典化的法来规制所有问题。如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就是为了解决工人阶级的住房问题而立;1909年《住房与规划法》是试图通过城乡规划规制住房建设选址,以解决住房建设混乱带来的城市杂乱无章问题;1930年和1938年《住房法》则是解决住房分配公平问题而立;2013年《反公共住房欺诈法》是针对公共住房欺诈行为做的规定。英国之所以用一事一立法的立法模式解决住房问题主要与英国立法重视实用主义的传统有关。而重视经验和实际应用,又是英国立法实用主义的突出体现。正如英国法学家帕特里克·阿蒂亚教授所言“英国法律文化的风格和纠纷解决的方式具有高度实用主义的特色。”刘承韪:《阿蒂亚论英国法的精神》, 《比较法研究》,2011(6)第123页。在英国人看来,法律不应追求完美的形式或理想的结构,而应成为一种实用技艺,应通过总结经验使法律变成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由于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存在,加上“英国法治传统中的英国孤岛思想以及反自然法的风格倾向严重”曾诗淇:《英国法与法典》, 《商情》,2011(51)第119页。,因此,英国的制定法都非法典法,而全是一事一立法解决具体问题的规则。一事一立法的立法模式无疑满足了英国立法的实用主义传统,使法律能快速准确对社会问题进行规制,表现出很强的适用性。当然,此种立法模式也有其缺陷,最大的不足就是缺乏体系化。而体系化的法律具有便利查询、便利法律思维专业化模式养成的优势。

(二)立法重点的适时调整

立法重点随不同时期住房问题重点不同而有所调整。首先,英国住房法建设始于解决工人阶级的住房问题。在英国住房法的初创时期,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工厂制度的发展,大量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市。这些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自然无力承受城市的高房价,只能住在设施简陋、环境卫生条件差的住房中。随后而至的传染病给贫困劳动力带来严重的健康问题,进而影响到工厂生产的发展。因此,这一阶段的立法重点便全部都是如何保证工人有房住,重点解决工人阶级的住房问题,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就是这一阶段立法对工人住房进行调整的表现。到住房法建设的第二阶段,立法重点调整到提高民众住房质量上。这一时期,英国工人的住房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住房问题就从如何使民众有房住变成了如何使民众住得好。于是,住房法的立法重点转向增设住房补贴制度,以住房补贴制度推进改善民众住房质量。1959年《住房法》、1964年《住房法》、1969年《住房法》、1979年《住房法》就是立法重点转向后出台的住房法的代表。及至住房法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住房法的立法重点再次调整。这一时期的英国已经进入社会改革阶段,为配合改革目标的实现、促进政府职能的更好运作和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住房法的立法目的也作出调整,以推进住房私有化改革为中心的立法重点确立。1980年《住房法》、1988年《住房法》、1996年《住房法》中设定的购买权制度就是住房改革在法律上的反映。总之,英国住房法立法重点的每一次调整,都着眼于适应社会发展之需,满足政府改革之需。立法重点的不断调整,既满足了公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的生存需求,也将住房法律制度调适到最合理状态。

(三)重视制度的可操作性

重视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参见王洪的《论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的描述。法律的可操作性,即法律在操作上的可能性或可行性,泛指法律适用的可行性。一般地,如果存在能行的方法,将某法律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则称该法律条文是可操作的。否则,是不可操作的。此处“能行的方法”即“能行的操作规则或方法”,泛指适用法律时,每一步都由法律事先给定的规则明确规定。是英国住房立法的突出特点。法律的生命不仅在经验,更在可操作和实施性王洪:《论法律中的不可操作性》, 《比较法研究》,1994(1)第14页。。法治的核心不仅在于制度的合理和体系化,更在于制度的落实。无法实施的法律制度,设计得再周全再符合理性都不符合法治要求。秉承实用主义传统,英国住房法在立法之初就重视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每一项制度的设计上,立法者都细致规定了制度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制度执行方式和程序。如贫民窟改造制度,法律不仅规定了改造标准,使政府贫民窟改造行为有法可依;更详尽规定了改造程序,设计出具体改造步骤。根据1890年《工人阶级住房法》,贫民窟改造分三步:第一步是先由地方政府对住房作出评估,将评估结论作为政府改造贫民窟的依据,确保政府决策的科学性;第二步要求贫民窟改造方案必须获得议会批准,并获得改造方案设计人的同意,以此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民主性;第三步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改造,使贫民窟改造主体合法化。对贫民窟改造中的拆除程序,法律设计出包括购地——拆除建筑——清理地块——交割地块等程序在内的详细规定:代表政府的首都工作委员会首先购买贫民窟土地,然后清除购买地上的住房,最后将清理后的地块交由具体部门负责建设。住房法发展阶段的住房设施补贴限额制度也具有可操作性特征。1964年《住房法》第四十六条细化各类卫浴设施补贴数额分别为:淋浴器25英镑;洗手池5英镑;储水设备40英镑。冷热水供应补贴分别为:淋浴器用水35英镑;洗手池用水15英镑;普通用水25英镑。法律不仅将补贴对象划分为卫生设备和储存设备,进而对卫生设备细分为淋浴器和洗手池,然后确定细分后的不同设备补贴数额。即使是供水补贴,法律也细化了不同设施的供水补贴标准。卫浴补贴的设置带来卫浴设施安装改建问题,法律进而设置出安装改建补贴。根据1964年《住房法》规定:“如果需要安装淋浴设施的房间需要改建,则地方政府可提供高于卫浴补贴金额一半的改建补贴。”对储水设备改建,法律规定:“如果储水设备改建包括排污装置安装,并且在地方政府批准补贴申请之前,住房中没有提供与储水设备连接的排污系统,地方政府可提供高于卫浴设施补贴金额一半的改建补贴。”住房法在设置卫浴补贴制度时,同时设定了卫浴设施改建补贴,事前将补贴制度实施中关联细节一并作出规定,反映出英国住房立法思路的实践化特征。又如法律对购买权制度的规定,也是细致到了交易相对人的每一步具体行为措施。1980年《住房法》、1988年《住房法》、1996年《住房法》都有涉及行使住房购买权相关步骤和时效的相关规定:第一步,提出申请。承租人向房东送达行使购买权主张的书面通知。第二步,行政决定及其送达。在收到承租人行使购买权主张书面通知的4周内,房东必须向承租人送达承认或否决购买权的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承认或否决购买权的相关理由。特殊情况下,上述通知的送达期间在自收到承租人通知之日起8周。第三步,政府披露相关信息。法律要求房东须向承租人提供涉及购买住房的相关信息,包括:所购房屋的市值、承租人购房时享有的折扣、购房交易时房东可从承租人处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及应扣除的房屋改善费等、房东已知和承租人应知的任何有关住房结构瑕疵、承租人应知悉的各类通知的效力、承租人要求对住房估价或重新估价的权利、在购买事项通知送达后承租人更改申请的效力、房东完结交易通知的送达等等。如政府未能披露上述信息或所披露信息不准确,法律赋予承租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第四步,承租人的确认及确认通知的送达。法律要求承租人在政府披露相关购房信息后应作出决定,或继续主张购买权或要求将租金转换为抵押贷款购房。决定和送达通知期间设定为12周。第五步,房东向承租人转让完全产权的住房。五步程序设计赋予住房购买权执行的可操作性。法律制度较强的可操作性,给法律的具体适用带来相当的便利,既便于民众行为又便于政府管理,对提高行政效率意义重大。

(四)配套制度的系统性

在设计住房法律制度时,除了重视住房本身的制度建设,立法者还重视周边配套制度建设并使之系统化。英国住房法的配套法主要涉及规划制度立法、土地制度立法和管理制度立法。分析英国的住房法历史可以看出,早在1909年的《住房与城镇规划法》中,就将住房与城市规划相勾连,将住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中,将立法目的设定为“建立健康的家庭,漂亮的住房,令人愉快的城镇,庄严肃穆的城市和清洁宜人的郊区。”将住房设计建设纳入城市规划领域。住房法重点规制了住房建设用地制度。1961年《住房法》规定:“房产公司通过购买、出租、置换或者赠予等方式获得土地以向住房合作社出卖或出租。”“经过部长的书面同意,房产公司有权力出卖、出租给住房合作社任何他们要求实施工作的土地,并且如果房产公司出卖土地,交易款可以作为提供给住房合作社的贷款。”这样,建房用地被法律设定为租或购。住房法还设定出住房管理制度。1885年《工人阶级住房法》设定了住房租金管理制度:“本法所说的 ‘租给工人阶级适宜居住的房屋’指的是在英格兰,租金不高于《贫穷率评估或收集法》第三条的金额,在苏格兰和爱尔兰,不高于四英镑。”《房租增长和抵押利息(战时限制)法》规定:“除少数高房租住房外,所有住房和房租都以1914年8月为准。”1961年《住房法》住房管理制度“要求管理人确保房屋中下述事项的修缮,维护,清洁和良好的秩序——(a)所有的供水和排水系统;(b)公用的厨房,浴室和储水池;(c)公用的水池和洗手池;(d)公用的楼梯,走廊和过道;(e)公用的外围建筑,院子和花园;并且房屋内产生的垃圾处理进行良好管理。”1980年和1988年《住房法》也对租金管理作出了规定。规划制度、土地制度和住房管理制度构成住房法的主要配套制度,使英国住房法具备了系统性特征。完善的配套制度保障了英国住房法的实施,也保障了住房问题的有效化解。

(五)政党住房政策的法定化

英国住房法建设中特别重视将政党政策法律化。该特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工党政策的法律化。工党纲领的传统理论基础是费边社会主义,1942年12月1日问世的《贝弗里奇报告》构建出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建设蓝图。依据该报告,英国政府开始实行国有化,致力建立福利国家的政策。住房法在此阶段的发展就是基于该政策而制定的。正是由于工党福利国家的政策,才有了住房法对住房质量的具体规定,这是政党政策法律化的突出表现。二是保守党政策的法律化。1979年,撒切尔夫人执政后开始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其中一项便是住房的私有化改革。这一改革措施的主要体现便是房屋的“购买权”政策,而该政策在实施后不久便分别规定在了1980年《住房法》、1988年《住房法》、1996年《住房法》中。政党成员一般由该政党所联系的群众构成,涵盖了各阶级、各阶层和各民族,政党政策一定意义上代表着这一时期不同阶层民众的诉求。因此,政党政策法律化是民意的反映。另外政党政策法律化后,通过普及法律教育,将政党法律化的内容交给民众,可以经常保持同民众的联系,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民众的监督,也是保证政党制度做到“有法必依”的可靠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