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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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传统社会中的商人

第一节 商人与社会结构

一、商人的黄金时代

我国的商业活动起源甚早。《易经·系辞》说:“庖牺氏没,神农氏作,列廛于国,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这是关于我国商业活动的最早一则传说。《尚书·大传》说,舜在受尧禅让之前,曾经“贩于顿丘,就时负夏”。舜是传说中最为有名的商人。这些传说或许尚失之邈远难征,然而商代大量的出土文物和甲骨文则已使“殷人重贾”的情态宛然可考了。我国是世界上商业兴起最早的国家之一,在时间上仅稍后于古代埃及。

商人在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黄金时代,那便是春秋战国时期。西周的酷似西欧中世纪的社会结构为这一时代的来临,预备了条件。西周的分封制为春秋战国的多元政治埋下了伏笔;西周的土地国有制,使统治者不必提出抑商、轻商的问题,因为既然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也便不存在商人兼并土地和农民“弃农经商”的问题。从《周礼》所反映的社会分层来看,商贾的地位居于农夫之上。《周礼》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审曲而执,以饰五材,以辨民器,谓之百工;通四方之珍异以资之,谓旅;饰力以长地材,谓之农夫;治丝麻以成之,谓妇功。”但是,井田制的自给自足,使社会对商品的需求量受到极大的限制;而与分封制相应的官商制度,对于自由商人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

当周平王东迁洛邑,周室衰微时,“工商食官”的制度也随之没落。多元政治的格局迫使东周王室和各诸侯国的统治者把国力强盛与商业联系到一起,他们认识到:“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原大则饶,原小则鲜。上则富国,下则富家”,“商不出则三宝绝”注1。因此,纷纷实行惠商政策,争相招揽商贾。春秋首霸齐桓公,便是靠商业富国而“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桓公起用商贾出身的管仲为相。管仲在辅政的四十年间,积极发展齐国与其他诸侯国之间的贸易。他曾颁令“使关市讥而不征”,采用免税的方法,鼓励外来商人把齐国所需的兽皮、骨筋、角、竹箭、羽毛、象牙、皮革等军需用品和奇珍异物输入齐国,并把齐国盛产的鱼、盐和手工业品输往别国。管仲还给予外来商人以优惠待遇。不但三十里置一驿站,积储食物以供客商,而且齐国的都城临淄还“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供给饮食,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注2。齐桓公会盟诸侯时,也不忘做出亲善商贾的姿态,要求各诸侯国“毋忘宾旅”,降低关税注3。这自然是为了齐国的商业利益。春秋时郑国的统治者也十分重视商业。郑国是个小国,地处南北交通要冲,介于各大诸侯国之间,西边是秦国,东边是齐国,乃晋、楚、齐、秦等大国进入中原的必争之地;也是商贾往来的必经之途。郑国利用特殊的地理位置在各诸侯国之间周旋,以扩展同各国之间的商品交流来保存自己,使周边各国维持一种均衡,造成谁也不能独占郑国的局面。从“弦高犒师”的故事,便可知郑国商人在当时诸国之间活跃的程度了。各国的商品都经过郑国中转集散,一方面巩固了郑国在夹缝中求发展的特殊地位;另一方面商品过境、交易的税收也增加了郑国的实力。正因为商业与国家的存亡休戚相关,郑国十分重视对商人权益的保护。公元前522年,晋国使者韩起谒求郑国国君为其向郑国一位商人索取一只玉环以拼成一对。郑国执政子产对韩起说:“昔我先君桓公,与商人皆出自周,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藋,而共处之,世有盟誓,以相信也,曰:‘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恃此质誓,故能相保,以至于今。今吾子以好来辱,而谓敝邑强夺商人,是教敝邑背盟誓也,毋乃不可乎。”注4子产强调了郑国二百年前与商人订立的盟约:只要商人不叛国,国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活动。表示不能违背盟约向商人索取玉环。这件事虽小,但足以说明郑国对保护商人利益的重视。

到春秋末和战国时期,铁器被广泛地使用于农业生产,井田制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新兴的封建地主制经济逐渐取代了奴隶制经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地主制经济下,基本的生产单位是小农户。这种五口之家式的小农户无法完全自给自足,必须仰赖商品的交换以换得某些不能自己生产的物品,例如盐、铁、酒、铜等。农民为了交换自己需要的商品,必须出卖一部分自己的产品,不仅出卖剩余产品,有时还要出卖一部分必要产品。农民所生产的用于交换的产品,就一家一户而言,数量是极其微小的;但从整体上看,其数量就相当可观了。这就为一批“多钱善贾,长袖善舞”的名商大贾提供了广阔的活动舞台。春秋战国时代最为有名的大商人是范蠡、子贡、猗顿、郭纵和白圭。范蠡,春秋后期楚国人。他在辅助越王勾践灭吴复国后,即弃官经商,定居于当时交通中心陶邑(今山东定陶),自称“朱公”,“治产积居,与时逐”,“十九年中三致千金”注5。后来,“陶朱公”就成为富商的别称。子贡,复姓端木,名赐,春秋后期卫国人,是孔子的学生。子贡就学后,不愿意做官而去经商,这一选择得到了孔子的赞同:“赐不受命,而货殖焉,臆则屡中。”注6孔子周游列国,子贡在财力上给予全力支持,正如司马迁所言:“夫使孔子名布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者乎。”子贡还“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注7。猗顿,战国时“鲁之穷士”。他先是“大畜牛羊于猗氏之南,十年之间其息不可计,赀拟王公,驰名天下”注8。后来又从事河东池盐的产销,成为巨富。郭纵,战国时赵国邯郸的大冶铁主,“以铁冶成业,与王者埒富”注9。白圭,周人,曾为魏相,后又仕于秦国,其间曾从事农副产品的贸易,是一个擅长商业经营之术的大商人。

这些富商巨贾皆精于预测物价行情的波动,利用货物供需之间的价差获取利润。到战国时代金属货币普遍流通之后,商人对物价的操纵,就更加灵活便利。商人们在实践中总结出一套“治生之学”。范蠡、计然提出了“时用则知物,知斗则修备”的积蓄待乏的经营战略;以及“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注10的经营谋略。白圭重视市场行情的预测,强调要“乐观时变”,“敏于趋时”,掌握商品经营的主动权;他讲究“取”、“予”辩证统一。提出“人弃我取,人取我予”注11的经营原则;他还重视提高商人的素质,认为一个好商人应该具备智、勇、仁、强四个方面的素质。范蠡和白圭被后世商人崇奉为治生之祖,他们的“治生之学”数千年来被奉为圭臬。

到战国晚期,大商人更为活跃。富商巨贾往往以其财力而得到国君的尊重,有的商人也作政治性的投资而得到禄位厚利,吕不韦便是最明显的例子。《战国策》载有吕不韦与他父亲的一席对话,不韦“谓其父曰:‘耕田之利几倍?’曰:‘十倍。’‘珠玉之赢几倍?’曰:‘百倍。’‘立主定国之赢几倍?’曰:‘无数。’不韦曰:‘今力田疾作,不得暖衣饱食;今定国立君,泽可遗后世,愿往事之。’”这位大商人以千金之巨帮助落难赵国充当人质的秦皇子子楚。后来,子楚登上了秦皇的宝座,即以吕不韦为丞相,还封为文信侯,赐给他河南洛阳十万户为食邑。

春秋战国时期是富商大贾的黄金时代。但是,当着商人把大量社会财富囊为己有,必然会加剧他们同农民的矛盾,加深他们同新兴地主的矛盾,从而埋下了后世抑商、贱商的祸根。

二、商人的两难境地

秦统一天下后,打破战国时国界关津的限制,交通阻隔被排除。秦始皇又修驰道、统一货币和度量衡,这无疑对商品流通极为有利。在统一的格局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如果能保持春秋战国时代的势头,则我国的社会经济史将是另一番气象。无奈从秦始皇开始,在近两千年的传统社会里,大一统的专制政权与“重农抑商”的政策之间,似乎有着解不开的“俄狄浦斯情结”。秦始皇在著名的《琅玡刻石》中深深铭刻上了“上农除末,黔首是富”这八个字,宣布以抑商为基本国策。他曾经把商人及其子孙视同罪人,发配到边郡作戍卒,还把六国的富商大贾迁徙到咸阳、巴蜀之地。秦王朝短促亡国,其抑商的措施还很不完备。抑商政策的系统化是在汉武帝时代实现的。

刘邦统一中国后,“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并令市井子孙,“不得仕宦为吏”注12,继续以抑商为国策。但是,由于秦末的长期动乱,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以致“民无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酒,而将相或乘牛车”注13。迫使汉初统治者不得不实行“无为而治”的休养政策,“复弛商贾之律”注14。于是商人得到了一个在统一格局下充分发展的机会。《史记》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到汉文帝时,索性把关也撤除了,不课关税。商业活动条件的改善,使商业利润大幅度提高。司马迁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于是,业贾逐利者日众。当时大商人有:盐商、铁商、高利贷商、运输商等,经营成功的固然富比封君、乐同王侯,号称“素封”,即使纤啬微业如卖浆胃脯之流,也往往可以致富。商人势力的升腾日上,不但引起社会各阶层的震惊,更使统治者受到威胁,感到不安。汉武帝时,国力恢复,统一局面更形强固,于是便采取行动,抑止商人的发展。

大一统的专制政权为什么必然会抑商、贱商?这是由传统社会的结构所决定的:大一统的专制政权是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的;而且也只有在这种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这类政权才能维持。如前所述,地主制下的小农经济并不排斥商品经济,但是它对商品经济的容受程度却十分有限。超过一定的限度,商业便会对传统社会的结构起解体作用。首先,它会破坏地主制下小农经济的稳定性。秦汉以来,土地允许自由买卖,商人兼并土地便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脱离土地流亡,一则田租口赋没有着落,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二则极易造成社会的动乱。脱离土地的农民还包括“舍本逐末”易农为商者。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显然不利于安土重迁的农业社会的稳定。其次,商人势力的膨胀还会对大一统的专制政权构成威胁。汉初,商人“交通王侯,力过吏势”,本已为统治者所深忌。更严重的是诸侯王也经起商来。“文帝之时,纵民得铸钱、冶铁、煮盐,吴王擅鄣海泽,邓通专西山,山东奸猾或聚吴国,秦、雍、汉、蜀因邓氏,吴邓钱布天下”注15。到汉景帝时酿成七国之乱,汉王朝的一统江山险乎被分割。有鉴于此,汉初的政治家纷纷鼓吹重农抑商。晁错曾经指出,汉初“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工夫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贵,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注16。诸如此类的议论,历史典籍中可谓车载斗量,更仆难数。汉武帝则把抑商付诸实践。

汉武帝对商人的打击是从征发“算缗钱”开始的。《汉书·食货志》载:“诸贾人末作贳贷卖买,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算一。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算一。”此项新税虽说是对工商业普遍课征的,但对商贾打击最大,因为商人手中经常要保留大量的现金,作为流动资金。最初,法令要求商贾自行呈报财产。数年后,武帝改变办法,奖励人民告发,“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富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注17

汉武帝在严厉打击商人、剥夺他们财产的同时,又推行了盐铁禁榷之制。盐铁是社会需求量最大的两宗商品。《史记·货殖列传》所载秦汉之际四个“富至巨万”、“拟于人君”的大商人卓氏、程郑、孔氏和曹邴氏都是“用铁冶为业”的。禁榷制度的推行,在最大的两个工商部门,排除了民间资金。汉武帝还进一步发展周秦以来的官工业。王室和政府各部门(包括军队)所需要的各种工业制品,从奢侈品到种类繁多的军需品,数量是极其庞大的。如果这些物品都通过正常的商业程序在市场上购买,则对工商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强大的刺激。但是官工业制度使统治者可以绕过市场,完全不通过购买而得到满足。禁榷制度和官工业制度,实现了“排富商大贾”使“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注18的目的。抑商之举,在武帝时已达高峰。

我国自先秦以来屡有重农轻商的言论,认为农为本,商为末,商业过度膨胀将使务农人口流失从而影响国力。不过秦汉以前尚多限于议论,并没有严厉的抑商政策。只是到汉武帝时,海内为一,国力强盛,政府才将抑商政策付诸实施,并将抑商政策系统化。后世的抑商政策只是在此基础上有所损益。例如,禁榷的范围有所扩大,处罚也更严厉。在唐朝凡私贩茶三次,数量达一百五十公斤者即处死。后晋初“凡带私盐,十斤以上,即行处死,利硷煎盐者,不论斤两皆死”注19。后周则“诸色犯盐曲五斤以上,并重杖处死”注20。宋代建隆二年(961)规定:“犯私(酒)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注21明太祖朱元璋甚至杀了走私茶叶的女婿。又如,对商人的超经济掠夺也时有发生。唐肃宗曾对江淮蜀汉的富商富户实行“率贷”,即“豪商富户,籍其家资,所有财货畜产,或五分纳一,谓之率贷,所收巨万计”注22。唐德宗时则有僦质、借商之举。明代万历年间矿监税使对商人的掠夺更是穷凶极恶。再如,对商人的歧视。继汉高祖禁市井子孙出仕后,历代多有类似法令。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诏令,工商不得仕进注23。唐制工商杂类不得预于仕伍注24,“依选举令:官人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以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即依庶人例”注25。不但工商不能入仕,连已入仕的官同居大功以上亲也不许经营工商业。朱元璋更是“加意重本折末,令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只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注26

重本抑末贯穿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始终。但是大一统的专制政权与抑商政策间的“俄狄浦斯情结”也有松解之时。这是因为近两千年的传统社会尽管统一是主流,但也合久必分,中间出现了几个统一的断裂层。小国寡君虽也有心抑商,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其要靠商业补给物质,充实国力,参与“国际”竞争。三国时各国的执政者都采取了一些有利商业的政策。如魏文帝曾令:“关津之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苑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注27蜀国在诸葛亮的治理下,“本立末治”注28,工商业有所发展。吴国关税时或免除,贵族官僚公开经商。三国对峙中,相互仍有商业往来。南北朝时,南北贸易也未中止,双方在国境的水陆要冲之地开放互市。例如南朝的寿春、襄阳,便是互市的重镇,吸引着大量商贾。东晋南朝的社会环境,相对来说比较安定,历朝大多注重商业。刘宋永初元年(420)规定“台府所需,皆别遣主师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并减少市税,以利通商注29。大明八年(464)又诏:“东境去岁不稔,宜广商货。远近贩鬻米粟者,可停道中杂税。”注30梁、陈之际,时下轻税优商之诏。如“建武元年(494)冬十月己巳,诏曰,‘顷守职之吏,多违旧典,存私害公,实兴民蠹,今商旅税石头、后渚及夫卤借倩,一皆停息’”注31。所以南朝的商业比北朝发达,所谓“商子事逸,末业流而浸广”;“天下荡荡,咸以弃本为事”注32,即其写照。当时还出了一些著名的大商人。最有名的是晋之石崇,“百道营生,积财如山”,其次如晋之王戎、刘胤、孙盛、刁达,宋之褚叔度,南齐之虞悰,梁之顾宪之等人。但是,与国家统一时相比较,分裂割据对商业也有种种不利因素。首先是割据战争严重妨碍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如东晋末,桓玄之乱,“断江路,商旅遂绝”。又如,在南北朝,淮水的南北交易常常因政治军事上的原因被封禁,“旧制以淮禁,不听商贩辄渡”注33。其次是关卡林立、商税不统一、币制不统一、通货不足等。割据所带来的不利因素同割据时期抑商的缓解,对于商人来说究竟是利大弊大抑或利弊相当?似难做一断语,但是传统社会,即便是分裂割据时期,对于商人来说,没有重现过春秋战国的黄金时代,则是可以肯定的。这是由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国执政者始终坚持盐铁的专卖;禁榷的对象还在扩大之中,例如吴国对酒实行专卖,北魏时对醋实行专卖;官工业也未废置,魏国在中央设少府,专掌官手工业生产,下辖中、左、右三个手工业作坊,负责生产宫廷器物。蜀国置司金中郎将,主持生产“农战之器”,并置锦官,生产织锦。吴国中央设尚方,主持宫内用器制作,又有织室,专事纺织。两晋南朝均置少府总管官手工业,下属有兵器、冶铸、织绶、染工、造纸等部门。这些均与春秋战国时代根本不同。因此,即使当政者的抑商、贱商有所松弛,例如商人可以买官,跻身统治者的行列;又如东晋南朝帝王之中颇多好为商贾者,宋少帝刘义符“于华林园为列肆,亲自沽买”注34,齐东昏侯萧宝卷“于苑中立市,太官每旦进酒肉杂肴,使宫人屠酤,(贵妃)潘氏为市令,帝为市魁,执罚争者,就潘氏判决”注35。帝王乐效商贾贩鬻的心理,反映着贱商风尚的改观。但是,这并不等于是商人黄金时代的重现。在这长达三个半世纪的割据时期,一方面,北方因长期战乱,商业兴衰不定,更多的时候是呈现一派萧条;另一方面,南方因战祸较少,商业相对繁荣。一方面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倒退,谷帛货币盛行于广大地区;另一方面却因商业发达,交易中介——金属货币受到世人的尊崇,于是有鲁褒《钱神论》的问世。

从唐末藩镇割据到五代十国,商业的兴衰大略与三国两晋南北朝相当。宋代立国后,统而不一,先后有辽、西夏、金与其对峙。南宋则退踞江南,只有半壁河山。这一格局对商业的影响是明显的。两宋统治者一方面加强对盐茶等的专榷,扩大官工业;另一方面则是对商人控制的松动。北宋立国之时,即颁行恤商政策,豁免琐税,整理税则,商人积困渐苏,且贩路无禁,商业颇有蒸蒸日上之势。统而不一的格局对造成冗官冗兵的状态也有一定影响。非生产消费人口的增多,对商业是一巨大刺激。统而不一的格局,使军费和“岁币”的开支极为庞大。政府为应付财政支出,重视海外贸易。北宋太宗曾遣人分路出使,招徕外商贸易;南宋偏安东南,更是奖励对外贸易。据统计,绍兴二十九年(1159),江浙、闽广的外贸收入可得二百万缗,相当于当时财政总收入的二十分之一。两宋商业十分繁华。北宋的商税总额,仁宗以后达八百万贯。如按照当时商税率“过税”2%,“住税”3%的平均值2.5%来计算,营业额应是三亿二千万贯。即使扣除其他因素减半计算,仍有一亿六千万贯。按当时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平均购买商品值四石半米以上。这个数字是非常可观的。此后大一统的明清,由于人口之快速增长,全国商品交易总量比两宋有了大幅度增长,但国民人均交易量比两宋则无增加迹象,甚至可能减少。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传统的中国社会结构始终将商人置于两难的境地:

1.统一与抑商的两难境地

中国幅员辽阔,物产、气候、地理环境,千差万别,各地需要物资流通与交换。商人的经营活动促进着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同时,商品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载体,也加强着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联系,从而有力地推动着大一统局面的出现。大一统的局面加上恤商、重商的政策,这是传统商人企望的有利商业发展的最佳格局。然而,这种格局在近两千年的传统社会里,只出现过极为短暂的两次。一次是汉初,另一次则是唐初。唐初经过长期战乱,社会经济衰败,故亦行安养生息之法。国用所资,惟赖租调。开元之前,盐、茶均无专榷之禁,这就给商人以极大的活动余地。当时,国内的几条重要商路,沿途都很繁盛。《通典》卷7记述汴州至岐州的一段商路:“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攸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指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但是,国力稍有振兴,当政者便迫不及待地厉行抑商政策。商人陷于大一统与恤商政策不可兼得的两难境地。割据时代虽然对商人的抑制有所松弛,但动乱与关卡,限制了商业资本的发展;大一统时代的抑商政策同样也限制了商业资本的发展。这是传统社会商人无法摆脱的一个两难选择。

2.财富与地位的两难境地

商贾以末致富,有的甚至富埒王侯。但是在传统社会的社会分层中,他们却居于四民之末。一贫如洗的仕子往往受人尊重,腰缠万贯的商人则为人鄙薄,甚至连农夫也在商人之上。大多数商人怀有自卑心结。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商人的经济实力构成了对统治者的威胁。商人富埒王侯,进一步将是权倾王侯了,专制皇权怎能容忍?于是历代有种种贱商的规定,把商人直压得抬不起头来。长此以往,形成一个社会价值观念:衡量贵贱的标准,不是财富的多寡,而是权力的大小。在至高无上的皇权面前,富贵的可以让他贫贱,贫贱的可以让他富贵。汉武帝一纸告缗令,富商巨贾立时破产。一贫如洗的仕子,只要一登龙门,马上就身价百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学而优则仕”是通向权力的捷径。一旦手中有了权力,便有享不尽的荣华富贵,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贾不得预于仕伍的规定,则断了由财富通向权力的道路。即使商贾有捐纳为官者,也只是徒有虚名,为仕子所不齿。

传统的社会分层还把农民的地位放到商贾之上。实际上,农民的生活是极艰苦的,晁错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春不得避雨,夏不得避风尘,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注36他们看到经商获利高,是积累财富的捷径,于是趋之若鹜,舍本求末。这就动摇了专制皇权的“国本”——农业的稳定。要巩固国本,就必须“殴民而归之农,以著于本”。而要让农民安于艰苦的农业生活,就必须厉行抑商、贱商。

可见,商为四民之末,是由传统社会的结构所决定的。在传统社会中,商人陷于财产和地位的两难境地。为了保守财产,他们必须求取地位。办法就是“以末致财,以本守之”,转入地主的层次,或是培养子弟读书,转入仕的层次。这就把商人的手足束缚起来,使他们难以形成一支独立的自在的力量。

陷于两难境地的商人,对权力的崇拜和仇视交错在一起。他们要做生意,就必须向权力低头。唐元稹有《估客乐》的诗,写商人到长安后:“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定,富与王家勍。”商人备受权贵勒索侮辱,却是敢怒不敢言。但是,到宋代以后,商人们终于对四民分层提出了挑战。一些小商人,如王小波、李顺以及赖文政等还投入了反抗统治者的起义队伍。

商人的两难境地直到近世社会并无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