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4.4.1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基本准则
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如下相关规定。
(1)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发生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4.4.2 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应用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例4-17】甲公司将其出租的一栋写字楼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租赁期届满后,甲公司将该栋写字楼出售给乙公司,合同价款为30000万元,乙公司已用银行存款付清。出售时,该栋写字楼的成本为28000万元,已计提折旧3000万元。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处置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按其成本,贷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按其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投资性房地产一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结转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若存在原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也一并结转。
【例4-18】甲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7年3月10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租赁协议,将其开发的一栋写字楼出租给乙企业使用,租赁期开始日为20×7年4月15日。20×7年4月15日,该写字楼的账面余额为4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7000万元。20×7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48000万元。20×8年6月租赁期届满,企业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以55000万元出售,出售款项已收讫。甲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考虑相关税费。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4月15日,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2)20×7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变动。
(3)20×8年6月,出售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