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发展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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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验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 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的原则

一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objectivity principle)是指根据个体心理现象的本来面貌来研究其心理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即实事求是。毛泽东曾对“实事求是”的含义做了具体的阐述。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1]

在研究个体心理发展的过程中,要想贯彻好客观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客观的标准

在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在研究的各个环节上注意要用客观的标准。

(1)被试取样要有代表性。根据研究的问题,在选择被试时,一定要注意被试取样的代表性,不能以偏概全。要尽量减少被试取样的偏差。

(2)实验材料的设计要精心。研究心理发展的过程中,所用的实验材料是否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将直接影响到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客观性。

(3)使用精度较高的仪器设备。在研究心理发展的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仪器设备,一定要使用经过权威部门鉴定过的仪器设备或知名生产厂商所生产的仪器设备,从而确保研究所得到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4)研究结果记录要准确。在研究过程中,事先要精心准备,要记录被试有哪些反应。一定要客观记录,不能加上个人的主观推测。

(5)正确的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在对研究所得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采用正确的统计方法,避免统计方法的误用和滥用。

(6)下结论一定要谨慎。在心理发展的研究过程中,只有在大规模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比较确定的结论。如果被试取样比较小,或者在研究过程中有一些条件还需要进一步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得出结论一定要谨慎,通常用“在本研究条件下”这样的句子来概括自己的研究结论。

(二)不能在研究之前存在偏见

在研究心理发展规律或特点时,研究人员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心理发展的研究作为一种科学研究,它不是去附和某些权威人物所提出的预先的“结论”。

(2)心理发展的研究不能从“期待”出发。特别是不能采用符合自己“期待”的研究结果就保留,不符合自己“期待”的结果则舍去。

(3)评价标准要统一。在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对别人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时,要采用相同的标准,而不能采用不同的标准。

二 发展性原则

发展性原则(developmental principle)是指在心理发展的研究过程中,要持运动和不断变化的观点。根据辩证唯物论观点,静止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于运动和变化的过程中。

在研究个体心理发展过程中,要贯彻好发展性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用发展的视角来开展心理发展的研究

(1)在研究方法上,要注意将横断研究与纵向研究相结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更多地采用纵向研究的方法来揭示个体心理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2)在对研究结果的解释上,既要考虑到先天遗传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后天环境因素的影响。不能只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作用。

(二)发现心理发展的矛盾

(1)要认识到矛盾存在的普遍性。个体心理的发展与其他事物的发展一样,是矛盾运动的结果。因此,在研究个体心理发展时,必须寻找引起某种心理发展的两个对立物及其斗争、统一的表现形式,以期发现个体心理发展的源泉,揭示促进个体心理发展的原因。

(2)要强调个体心理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在个体心理发展的过程中,人绝对不是被动地或消极地接受外界条件的影响,而是主动积极地接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具有主观能动性。一定要考虑到个体与环境相互作用后的结果。

三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原则(the theory relation practice principle)是指研究个体心理发展课题时应注意解决在个体教育、心理健康、文学以及社会和谐等实践领域所出现的重大问题。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是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的重要根基。脱离实际的研究不仅会使研究无的放矢,也会使实验发展心理学失去存在的价值与需要。一个学科一旦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就必将会被发展所抛弃。因此,作为实验发展心理学工作者,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要在研究工作中,贯彻好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自觉运用实践来检验自己的理论

(1)实验发展心理学的理论是对实验或观察所获得结果进行科学抽象而概括出的个体心理发展特点和规律的本质认识。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只有应用于个体具体的实际生活之中,才能检验其客观真实性。

(2)实验发展心理学的理论因其概括水平不同,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应用领域或范围。因此,只有通过实际应用,才能发现某一心理发展理论所应用的领域或范围,才能真正指导人们正确地使用该理论。

(3)解决实验室研究的严密性与现实性之间的矛盾。在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发展心理学家将许多新的科学技术与以前用于成人和低等动物身上的实验室方法,应用于年龄较小的婴幼儿或年龄较大的老年人身上。实验室实验能够实现严格、有效地控制影响实验结果的各种变量,并做到有目的地改变其中的一个(些)“实验变量”,探讨由此所引起的心理变化。研究结果是真实可靠的,而且也提高了人们对心理发展本质的认识。但是实验室实验中的人为性很明显,从而削弱了实验结果的普遍性。而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可以克服这方面的不足。

(二)生态学运动

生态学运动(the ecological movement)是指强调在现实生活中、自然条件下研究个体的心理与行为,研究个体与自然、社会环境中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从而揭示其心理发展与变化的规律。[2]

(1)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每一个人的成长与发展都是在真实的自然、社会环境中完成的。

(2)个人的心理活动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心理发展要受到环境中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一个复杂而又完整的系统。

(3)在心理发展的研究过程中,应将被试放于现实的社会环境中考察,从他们和社会的相互作用中,从社会环境的各因素的相互作用中,探讨个体心理发展的特点及规律。

(4)在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过程中,要注重个体在与其所处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主动性,强调个体对环境的双向适应性。

四 伦理性原则

伦理性原则(ethic principle)指在研究个体心理的发展过程中,要尊重个人的权利,整个研究过程是在人类普遍的伦理道德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在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的历史上,有一些心理学家因没有坚持伦理性原则,而成为心理学史上的反面典型,这方面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华生所做的恐惧情绪形成实验。

在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过程中,坚持伦理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研究目的要纯正

(1)研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个体心理发展。实验发展心理学工作者开展的任何研究,其研究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个体心理发展。例如,开展小学生入学心理适应的研究,目的是让小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小学阶段的学习生活;开展青春期心理发展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引导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更好地成长。

(2)研究是为了增进对个体心理发展规律的认识。实验发展心理学工作者开展的研究,其研究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人们对不同年龄段个体心理发展特点及规律的认识。例如,开展心理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了解婴幼儿在发展过程中,多大年龄能够对自己的心理活动有所认识;开展中学生有意遗忘的研究,目的是了解他们认知抑制能力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二)非伤害性

(1)研究的材料不应对个体心理发展造成伤害。在开展实验发展心理学研究时,所编制的研究材料从内容到形式,都应该对被试没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伤害。如果采用实物材料,应该是无毒、无害的;如果采用文字材料,应该是内容健康和积极向上的。

(2)研究所用的刺激必须要适宜。在研究过程中的刺激强度不应当超过各年龄被试所承受的范围。实验发展心理学工作者有责任保护研究对象的身心不受任何损伤。

(3)研究所获得信息的保密性。实验发展心理学工作者应该对研究所获得被试的信息进行保密。在研究结果的书面和口头报告中,以及与自己的学生或同事进行非正式讨论过程中,应该不提及被试的真实身份。

(三)知情同意

(1)如果选择年龄较小的被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则需要向其监护人讲明研究的目的和过程,以求得到他们同意,让年龄较小的被试参加自己的研究。同时要告诉他们,年龄较小的被试有随时退出研究的自由和权利。而且他们不会因退出研究而受到惩罚。

(2)如果选择年龄较大的、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被试,则向他们讲明研究的目的和程序。在此基础上,让他们决定自己是否愿意参加研究工作。

下面是美国儿童发展研究会1990年制定的儿童研究的伦理标准,要点如下:[3]

原则1,采用非伤害性程序。即发展心理学研究者不应当使用可能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的研究操作。

原则2,充分知情后征得同意。在征求儿童同意之前,发展心理学研究者应该告知儿童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涉及其是否愿意参与的影响,并且应当采用儿童可以理解的语言回答儿童提出的问题。儿童具有决定是否参与研究以及随时退出研究的选择自由。

原则3,父母同意。发展心理学研究者应该使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征得其同意,最好是书面形式的同意。

原则4,额外的同意。任何人由于与儿童的相互作用而成为研究的对象,那么研究者也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情况并征得其同意。

原则5,刺激。儿童参与的研究中使用的刺激必须是适当的,不应该过度超越儿童通常经历的刺激强度范围。

原则6,欺瞒。当保留信息或采欺瞒手段对研究的执行十分关键时,研究者应该征得研究同行的认同。

原则7,匿名。研究者如果要使用机构协会的资料,应该首先征得管理资料负责人的同意。

原则8,相互的责任。从每个研究的开始起,研究者与家长、监护人、其他临时行使家长权利的个体以及儿童之间就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各自责任的协议。

原则9,危险。在研究过程中当研究者注意到一些情况可能会危及儿童的幸福时,研究者有责任与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及这个研究领域的专家讨论这些情况,以便为儿童提供必要的帮助。

原则10,无法预料的后果。当研究程序对参与者造成了事先未预见的不良后果时,研究者应该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弥补这些后果。

原则11,保密性。研究者应该对获得的所有关于研究参与者的信息加以保密。

原则12,告知参与者。数据收集完后,研究者应该立即向研究参与者澄清任何可能产生的误解。

原则13,报告结果。研究者的言辞可能会使家长紧张,所以在报告结果时,做出评估性陈述时要特别谨慎。

原则14,研究结果的含义。研究者应该保留其研究结果具有的社会、政治以及人性的意义,在陈述研究结果时应该特别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