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态势
3.2.1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立法渐趋完善
中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最先始于晚清,民国政府也进行了探索与实践,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潮和对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适应,中国再次启动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重建工作。在本国国情和国际环境的形势要求下,1982—1985年,我国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自此开始,其后因经济发展、国外压力及加入国际组织的要求先后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的第一次修法、21世纪初期的第二次修法、2008年前后的第三次修法及正在进行的第四次修法。自20世纪80年代立法开始设置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历经30多年的修法历程,虽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不同阶段权力配置与侧重力度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立法渐趋完善。
专利法方面已形成以《专利法》为基点,《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明奖励条例》等为补充,《刑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保障的专利法保护体系,对专利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筑了坚强的法律保护体系;商标法方面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点,《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等为补充,《刑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保障的商标法保护体系;著作权法方面虽立法时间相对较晚,但由于其借鉴了专利法与商标法方面的成功经验,立法相对更趋成熟与完善,也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为基点,《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为补充,《刑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为保障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从30多年前的起步,到现在已渐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现阶段的重点是放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面,使知识产权保护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