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绩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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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机构设置日趋专业

行政保护对知识产权保护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目前在我国是无法替代的,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初期,职责划分细致而明确的行政管理机关(如版权局、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农林行政管理机关等)起到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且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通过行政保护的方式进行的。[21]著作权方面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商标方面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地方各级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的使用和侵权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专利方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的申请审查和行政管理,同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处理专利侵权引起的纠纷;海关主要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应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监督及执行等,但只有法院系统有专门的机构设计,[2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举措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这种机构设置弊端明显,职能部门多、职能交叉、职责不明、分工合作机制不畅通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效率与社会效果,因而根据“大部制”改革精简高效原则的要求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可以克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力冲突被动的局面。[23]近年来,深圳、江苏、长沙和上海已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2009年年初,深圳市委、市政府在《深圳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决定“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专利、商标、版权、技术秘密四位一体的大知识产权管理体制”。2009年8月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2年2月,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2014年5月深圳市再次改革,整合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局)、药监局,新组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决定将原在苏州市科技局挂牌的苏州市知识产权局独立设置,并将原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加挂的“苏州市版权局”牌子,改挂在苏州市知识产权局,为苏州市政府正处级工作部门,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专利与版权的“二合一”管理模式。2010年,长沙市将版权管理职责划入市知识产权局,也实现了专利、版权“二合一”。2017年,长沙市成为全国首个在市级层面开展“专利版权商标、三合一”综合管理改革的试点城市。2015年1月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全国率先成立并启动运行了专利、版权和商标“三合一”的知识产权局。2016年1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强调要紧扣创新发展需求,发挥知识产权的引领作用,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构建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探索支撑创新发展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推动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印发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强调要充分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方面的先行探索和示范带动作用,并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作出整体部署。

同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设置存在冲突,根据不同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结合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的特征,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行政与刑事统一审理势在必行。理论研究为实践探索提供了指引,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集中审理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尴尬”提供了解决路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三位一体”“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试点工作纷纷拉开序幕。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14年11月起,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2017年,南京、苏州、成都、武汉、杭州、宁波等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先后设立。2016年7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在全国法院推行。技术调查官以及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多元化机制初步形成。[24]中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业化经验,增强了参与全球经济共同治理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