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体力量: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活在一定民族文化语境中的民众为了自我生活的有序和精神的完满而进行的一种持续性文化创造,而且这种活动一直在持续。这种持续性创造会因不同时代审美倾向的改变而有所创新,也会因不同传承人的审美表达差异而有所微调,因而没有一成不变的文化遗产,只有不断丰富的文化信息和文化类型。参与持续性的文化创造可能涉及许多人,但是真正承担或者主导持续性创造的只有传承人。传承人是整个创造活动的主力,他们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社会个体,也可以是因独特技艺凝聚在一起的一个具体的区域小集体。虽然传承人生活在民间社会,貌似远离了城市文化圈,但较政府、专家学者而言,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由于文化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和社会地位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对其所传承项目内涵的认识不如专家学者深刻,对其传承项目重要性的认识不如政府明了,但是其成长在项目传承的真实语境中,对于项目有着独特的理解和感情,掌握着独特的技艺,坚守着神秘的行业信仰,延续着项目的发展传承脉络,与传承的项目是浑然一体的。正是这份独特的技艺和行业信仰,才使其与项目紧密联系在一起,二者相辅相成,项目依靠传承人而获得持续发展,传承人凭借项目而获得社会认可,若无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便无传承人,若无传承人项目便无踪可循。当前,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评选认定了一批知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视其承载文化信息量的不同等因素而将其分别纳入四级保护目录。为了保护被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按照由项目寻人的思路认定了传承项目的传承人,并给予传承人一定的社会荣誉和生活保障,使其安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认定既有优中选优的初衷,更是基于国家保护力量薄弱现实的无奈,是限于财力与人力的一种择优性保护。这种择优性保护的效果虽然明显,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就造成了大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游离于各级政府的有效保护之外,如田间的野草自生自灭。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要珍视人民赋予的荣誉,更要清晰自己的保护和传承重任,要对自己和承担的项目有一个准确的认识,真正发挥传承项目的表率作用,为其他(尤其是未入选保护目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范围逐渐扩大的保护工作积累工作经验。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传承人要避免文化自恋和文化自足,既不能妄自尊大,认为自己优于其他传承人,更不能裹步不前,端祖宗的碗,毫无建树。传承人要始终尊重并维护项目所处的文化语境,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项目与其所属地方整体文化的相互依存关系,要遵循文化生态法则和地方文化历史逻辑,既要不断吸取地方文化的精华,同时又要积极反哺地方文化建设。传承人要遵循文化宽容原则,对不同项目要保持欣赏、尊重、对话与交流等态度,绝不可盲目主张不同项目之间的接轨,破坏项目承载文化信息的独特性和不同文化的多样性。传承人要在充分认识差别的基础上寻求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共性和普世价值,将自身承担的项目与其他未被纳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一并推进保护工作,起到由点到面、由点带面的保护效果。